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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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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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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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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摘要: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关系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下称“保时效”)的关 系,二是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下称“主时效”)的关系,三是保时效与主时效的关系,且保证还要区 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 担保法中比较复杂也比较难的点,学理和实务中争议 颇多关键词: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一、保证期间与保时效保证期间和保时效是衔接关系,二者不可并存 保证期间存续时,保时效尚未开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作用消?纾?保时效开始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丧失保证债权,且 今后不可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保证期间是保证 人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限,也是保证作为一种权 利的存续期间,保时效是保证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时期, 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享有不履行债务的抗辩权简 而言之,保证期间和保时效分别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两个阶段发挥作用,保证债权成立且可行使时,保证期间督促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权利主张完毕, 开始计算保时效,保时效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 否则丧失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成为自然债务保证期间内如何行权,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时效计算的 始期并非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而是债权人对 债务人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方式必须是诉诸有权机 关,即提起诉讼或仲裁,并获得有效裁判文书,保时 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连带保证中, 债权人只需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可开始计算保时效二、主时效和保时效1. 主时效对保时效的影响(中断方面)(1)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主时效中断,保时效中断主时效从主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起 保时效从主债务获得生效裁决起算,这里面产生了一 个矛盾,即开始计算保时效的时候,主时效的状态是 什么,中断还是己经灭失?理论与实务界都没有给出 答案这里,需要讨论两个情况,一是一般保证先诉 抗辩权无法行使时的中断问题,另一种是主债务裁决 生效后的中断问题2)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 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 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连带责任保证中,保时效不受主时效中断的影响,债权人如果要确保债权的完整,对于债务人和保证人, 都需积极主张权利有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是有冲突的,上述 判决书的说理解决了这个问题,即连带责任保证中, 债务人与保证人并不属于连带债务人,保时效独立于 主时效。

      2. 主时效对保时效的影响(中止方面)债权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主张主债务权利,主时效 中止及于保证债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 民终字第1067号沙俊洋与彭跃辉、沈玉龙民间借贷纠 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涉嫌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被公安局调查,导致债权人在2012年5 月28日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之前,客观上无法主张 权利,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2012年6月10日沈 玉龙就涉案借款再次提起诉讼,系在诉讼时效中止事 由终结后六个月内行使民事诉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 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中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借款的还款责任,均未超 过诉讼时效3. 保时效对主时效的影响(中止和中断)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主时效对保时效的影 响,却没有阐明保时效对主时效的影响,《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民 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 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 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此条,保时效中断,主时效随之中断在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审一民提字 第103号褚兴昌、赵桂荣与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张伟明、王成、王锋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 书中,法院认为债权人向债务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 效力及于主债务人,信用社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 案债务保证人催收时,尚在主时效期间,因此,可以 认定本案主时效中断。

      检察机关认为信用社将担保人 起诉至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已超过诉讼时效及担保人应 自行承担本案责任的理由属于对法律理解有误,本院 对该理由不予采信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徐民终字第728号闫士刚与焦东阳、马维侠民间借贷 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通过三方陈述,可 以认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根 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项可以认定债权人通过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无论是一般保 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时效中断均可引起主时效中 断三、 保证期间与主时效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在债权人提起诉 讼或仲裁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司法 解释规定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中断、不中止、不 延长保证期间是否可变,争议颇多笔者以为,担 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 年12月8日施行,后法优于前法,应该认为担保法司 法解释对担保法中保证期间的期间性质做了调整,即 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 主张权利,开始计算保时效,保证期间和主时效没有 关系;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不中断,此时,保证 期间也丧失意义,等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保时效, 保证期间和主时效同样没有关系。

      四、 结语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规 定篇幅不多、较简略,且法律条文之间衔接的不够好,又保证期间的性质在学理上存在争议,这一系列的问 题导致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呈现一种众说纷纭,杂乱 无边的场景无论如何,争议问题的解决最终都应落 到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对条文的理解上,条文的理解首 先应该以文本为基础,任何罔顾文本,想当然的建构 在实务中都无法取得统一认识与遵照执行参考文献:[1] 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2015.[2] 王利明.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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