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doc
10页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基础标准序号评查项目分值评查标准评分要求备注1案件主体100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具备法定资格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2、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100分4、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主体适格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2事实与证据100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 分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3、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伪造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扣100分。
4、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 分3适用依据100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0分:①无法律依据;②适用失效的法律依据;③应当适用A法律的适用了 B法律;④应当适用A条款的适用了 B条款;⑤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有抵触时,上位法有规定不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有规定不适用特别法、新法有规定不适用新法的4处罚程序1001、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缺失程序或程序颠倒的,扣100分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过程中,持合法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扣100分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扣100分。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100分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上报或未经批准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6、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及时移送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未及时移送的;未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扣100分7、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扣100分般标准序号评査项0分值评查标准评分要求备注1立案10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案件来源不明确的,扣1分2、案情记录(案件简要情况)规范无案情记录(案件简要情况)的和案情记录(案件简要情况)不规范的,扣1分3、注明立案的法律依据,且内容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5分;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5分;引用依据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扣5分。
4、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未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的,扣5分5、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填写规范没有有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领导审批意见的或者只有签名没有明确写出相关意见的,发现一处扣1分2调查取证351、作出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应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送迗当事人作出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发现一项扣5分;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字或只有签名签字没有明确写出相关意见的,发现一处扣3分;执法文书未按规定送迗或未取得当事人签收凭证的,缺一项扣5分2、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在执法文书上没有记载和确认的,扣10分3、依法具备相应的文书(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文书(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抽祥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查封扣押审批表、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延长查封扣押审批表、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鉴定文书(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等)。
抽样取证未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和抽样物品清单的,扣5分抽样检查未告知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的,扣5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未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的,扣5分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的、查封扣押物品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作出处理的,扣5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和查扣物品清单的,扣5分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和返还物品清单的,扣5分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未出具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扣5分4、询问笔录制作规范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有询问的地点、起止时间;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及与本案的关系;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内容要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 明拒绝的理由;询问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 询问人、记录人签名及日期以上问题发现一处扣1分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规范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及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及其姓名等情况;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号;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检查人在修改处压指印,见证人签名及日期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签名及日期。
以上问题发现一处扣1分6、委托鉴定文书制作规范委托鉴定没有委托书的,扣5分;鉴定结论未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鉴定人签名、鉴定部门盖章的,发现一处扣2分7、现场勘验图、照片、摄像、录音等证据制作规范现场绘制的勘验图应当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注明时间、地点、过程、摄(录)制人姓名和身份等,有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8、调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据材料,要由执法人员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签 名9、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在量罚时反映;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准确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发现一处扣5分10、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提取规范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11、调查取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
当事人若有从轻、从重、减轻等情节,要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未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10分未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起止时间、案件承办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调查取证情况的,每项扣1分缺少违反的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扣2分未载明适用裁量情况的,扣5分未载明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的,扣5分有从轻、从重、减轻等情节,未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扣5分12、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未移送的,扣10分;移送程序有错误的,扣5分35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送迗当事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发现一项扣20分;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扣10分;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字或只有签名签字没有明确写出相关意见的,发现一处扣3分;执法文书未依法送迗或未取得当事人签收凭证的,扣20分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制作规范当事人名称不准确的;没有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内容);没有说理性内容;适用裁量情况;没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期限等处罚内容;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没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案件承办人)、、地址、邮编等;没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缺少一项扣10分3、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法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未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未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扣5分4、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迗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5分;举行听证,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扣10分听证通知书、听证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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