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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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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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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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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认定    罗必权计算机网络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公害,倍受关注我国《刑法》仅在第285至287条笼统规定了该罪的认定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相对滞后,有必要进一步对该罪认定情况进行研究1、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犯罪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认定,也必须通过犯罪构成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进行考察1.1客体计算机网络犯罪列入我国《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其侵害的客体,从总体上看就是全社会管理秩序,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国防利益等从具体上看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或直接对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護的社会关系比如我国刑法第285、286和287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人的排他性的权益,如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处置权,甚至扰乱、侵害、破坏整个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对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所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1.2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对我国《刑法》规定其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一是犯罪行为的单一性比如我国《刑法》第285、286、287条规定非法“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各种客观事实,就是该罪的客观方面即只要行为人进行了侵入或破坏计算机网络,并对其内部的数据进行破坏或财产性侵占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结果发生,就可以构成该罪这种犯罪行为绝大多数是主动“作为”,即通过主观故意行为,从而造成危害后果发生;但这种犯罪行为也有一部分是被动“不作为”,如《刑法》修订后在第286条增加了“拒不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就是指计算机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至使危害结果的客观事实发生二是犯罪对象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即以侵害计算机网络内部的数据作为犯罪对象,这些数据可能是具有价值的程序和资料,也可能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财产,如、支付宝等电子货币这种侵害可能是直接地破坏数据,也可能是间接地威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这就必然要侵害计算机网络所有人对网络内部数据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的犯罪对象仅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

      实际上,许多法人、组织都建立了自己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认定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时,要把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领域1.3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有犯罪故意和过失两种我国《刑法》第285、286、287条规定非法侵入、破坏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犯罪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前者是指行为人在明知其行为是非法或可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后者则指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性能不了解,但仍然进行违规操作,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这是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笔者认为,在认定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时,犯罪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同时存在特别是过失行为也应该承担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过失责任,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也应该受到刑事追究,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1.4主体我国《刑法》第285至287条规定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单位”犯罪主体,但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没有作出具有规定。

      笔者认为,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与应用,特别是12至16周岁的青少年以及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有可能具有相当丰富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他们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潜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殊群体在认定计算机网络犯罪时,对犯罪危害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参照《刑法》第17至19条相应条款规定认定其刑事责任;对12周岁以下以及精神病人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造成危害结果的,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赔偿相应损失另外,对于“单位”犯罪主体,应当理解为是指某国家、法人或团体等“单位”组织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非自然人主体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计算机网络犯罪,必须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进行统一考察,只有同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计算机网络犯罪2、计算机网络犯罪罪名的确定方法我国《刑法》对计算网络犯罪罪名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2.1法定法我国《刑法》第285至287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在对计算网络犯罪定罪量刑时依据法定罪名确定2.2特定法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想象竟合犯、法条竞合犯和牵连犯,据其情况而定。

      一是触犯两个及以上不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遵照我国刑法“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进行,以所犯最重之罪确定罪名;二是对实施某单一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刑法数个法条规定罪名的法条竞合犯,以较重的法条规定的罪名确定;三是实施某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原因行为或目的行为),而又触犯其它罪名的牵连犯,依据我国刑法条文规定而定,若已规定数罪并罚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若未规定数罪并罚的,就遵从“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所犯最重之罪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2.3酌定法目前,我国《刑法》还未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其它情况进行全面性条款化规定,建议参照第217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罪”方式确定罪名或重新探索新罪名称,以此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其它情形联系及:1307544902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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