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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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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05498767
  • 上传时间: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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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赣府发〔2009) 26号) 及《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赣府发〔2011) 18号)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基本政策(-)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1、 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 资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保险资金县农保经办机构为参 保人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 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1)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半按规定缴纳养 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农村居民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 元、500 7L 5个档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 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 档次,多缴多得2)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农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 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3)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月人均55元的 基础养老金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从年缴费100元补贴 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 费300元补贴40元,依此类推,年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最高补贴不超过 75元3、 参保对象按年缴费,必须在每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缴纳半年的保费 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F1愿补 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4、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员),由省、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 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养老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1、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2、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从办理领取待遇的 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农村户籍的待遇领取人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 保缴费。

      3、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 应当按年缴费,缴费至年满60周岁,丁•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同时, 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应半按年缴费,累 计缴费不少于15年,多缴多得为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 元基础养老金5、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 身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以后年度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 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除以139o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三)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参保人员转移户口迁居外地,迁入地可以接纳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积累基金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 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暂无法转移的,保险关系可以保 留,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县内转移的,只转移 保险关系。

      四) 制度衔接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己按老农保制度开始领取养老金, 且年满60周岁的领取对象在原领取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55元基础养老金2、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己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 人,应将老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 遇3、 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等政策,原己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待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 行五、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从2011年7月1日一2011年8月31日)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从2011年9月1日一2012年9月30 R)1、 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的 城乡居民,按从大到小顺序造册登记,一式三份,上交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 保障所将资料录入微机并入县农保经办机构电脑,以便统一管理2、 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组织城乡居民参保,并造册(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地址)登记,选择缴费档次。

      3、 做好60周岁以上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居民的养老金待遇发放工作 符合领取条件的居民到本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办理基础养老金领取的 申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对每位申报对象的基础养老金领取资格进 行初审和公示,所有资料经乡镇复核后再报县农保经办机构最后审批县农保经 办机构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人员,填发领取证,办理待遇领取存折, 按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本实施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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