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世界贸易组织讲解.ppt
89页第9章 世界贸易组织(WTO),一、 GATT 与 WTO的产生 二、 GATT的局限性 三、 WTO的职能与组织机构 四、 WTO的基本原则 五、 中国与“GATT和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一、GATT与WTO,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经济联合国”,(一)GATT产生的历史背景 进入20世纪,各国的贸易保护盛行,高关税严重阻碍了商品的国际流通;尤其在二战后,除美国之外的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深受战争创伤,要求重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呼声很高:,战后重建政治经济新秩序: 政治秩序—— UN(1945.6) 经济秩序—— IMF、 WB、 ITO,,,,货币问题,金融问题,贸易问题,(1945.12),(1945.12),? ?,美国作为战后超级政治经济大国,为了对外扩张和担当重建世界经济的领袖,积极倡导和推动了战后国际政治经济三大问题的解决,很快成立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of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又称世界银行World Bank,WB),上述机构基本解决了前两个问题,国际贸易问题则由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牵头,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二)GATT的 产生过程:,1946年美国起草“ITO宪章草案”,1947年在哈瓦那获得通过,送各国议会批准。
此间,美牵头组织23国进行“关税减让谈判”,,,1947.10谈判结果被整理为单一文本——GATT, 并决定ITO成立之前由GATT代替之临时实施后因美国国会未批准,导致ITO夭折,,GATT临时实施至1994.12.31(历时47年),,,“乌拉圭回合(1986—1994)” ——GATT最后一轮谈判, 决定于1995.1,1正式成立WTO1995.1.1WTO如期成立,创始成员81个,截止 2005年底,成员已达149个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GATT是一项政府间协议 1946年,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谈判中,一些国家觉得有必要进行关税减免,由美国牵头,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协定只是个临时协议 GATT一开始并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但是由于国际贸易组织没有建立起来,它就承担起了一个国际组织的任务,它的常设机构逐步建立,并有一个总干事GATT在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运行期间,由23国发展到128国,在47年间,通过关税谈判促使缔约方的进口关税不断下调 据统计,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总水平由45%下调到3.2%,发展中国家也下调到10%左右这些谈判主要举行了八个回合的贸易谈判。
国际多边贸易谈判,第一回合(日内瓦回合):1947年举行,23个缔约方,GATT就是这轮谈判的产物,这一回合达成45000项关税的减让美国的平均关税降低了21.1% 第二回合(安纳西回合):1949年在法国的安纳西举行,9个国家加入美国的平均关税降低了1.9%第三回合(托奎回合):1951年在英国的托奎举行,4个国家加入美国的平均关税降低了3.0% 1950年中国、黎巴嫩、叙利亚、利比里亚退出 第四回合(第二次日内瓦回合):1955-1956年举行,日本加入美国的平均关税降低了3.5%第五回合(狄龙回合1960-1961) 狄龙回合仍然注重于关税,但是由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立以及GATT本身的一系列关税减让谈判,GATT规定任何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都不能导致对任何其他GATT缔约方更高的关税保护水平与欧共体的双边谈判变成多边谈判这一轮谈判以倡导谈判的美国副国务卿狄龙命名,但该回合只涉及4400项关税减让,减让幅度也不大第六回合(肯尼迪回合1963-1967) 1、这次谈判仍以降低关税为主,达成了削减关税的“线性减税”准则-所有产品都按同一比例减税,平均降税35%; 2、谈判第一次对五种“敏感商品”(铝、化学品、纸和纸浆、钢以及纺织品和服装)建立部门小组进行讨论,从而使生产者利益集团有了很大的游说余地,限制了政府的谈判能力; 3、谈判第一次涉及到反倾销、海关估价等非关税措施。
第七回合(东京回合1973-1979) 1、这次谈判的减税按照“瑞士准则”进行: t1=Ct0/C+t0 t0是原来的关税,t1是减税后的关税,C经谈判确定为16 2、主要削减制成品关税,平均降税约1/3东京回合的减税结果 关税率 东京回合前 东京回合后 减税幅度(%) 全部工业品 7.2 4.9 33 原 料 0.8 0.4 52 半制成品 5.8 4.1 30 最终制成品 10.3 6.9 33,,,,,,,,3、关上减让仍旧集中在制成品上,农产品是另外处理的,纺织品和服装、鞋类以及旅游用品的减税幅度较低,有的根本就没有减让总的来说,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关税减让平均比发达国家低25% 4、对商业政策的规则进行了讨论,建立了部门问题、关税、非关税壁垒、农业、热带产品、以及保障等研究小组5、对非关税壁垒问题还设立了技术壁垒、数量限制、补贴、政府采购、关税事项等分小组 6、在非关税壁垒问题上达成了一些协议第八回合(乌拉圭回合1986-1993) 1、历时八年,成果丰富。
2、进一步降低了关税,幅度达40%,在20个产品部门实行了零关税,并且使发达国家97%、发展中国家65%的工业品关税为约束关税 3、把农产品纳入进来,降低关税并把非关税壁垒关税化4、把纺织品也纳入了进来,要求在十年内分三阶段取消多种纤维协定 5、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把世界贸易规则扩大到服务业;要求在服务业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开放服务业市场的义务 6、达成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对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等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期限为版权50年,商标7年,专利20年,工业设计10年等7、达成了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协议,要求各国通报并取消对贸易有限制和扭曲的规定 8、在非关税壁垒方面,修改了以前的守则,对反倾销、技术壁垒、进口许可证、反补贴、海关估价、政府采购、保障措施等协议进行了修订9、达成了两个新的非关税措施协议,一个是原产地规则协议,另一个是装船前检验协议 10、决定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待遇 11、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二、 GATT的局限性,只是一个临时约定,缺乏权威性 有很多例外,缺乏法律约束力; 管理范围过于狭窄,无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有关规则 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严重缺陷,三、 WTO的职能与组织机构,制定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 组织多边贸易谈判——部长级会议 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DSB 与IMF和WB合作 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制度及与贸易有关的国内经济政策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
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货物贸易 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 理事会,跨部门问 题委员会,诸边贸易协议 委员会,WTO组织机构图,委员会:6 工作组:1 工作小组:3,委员会:10 纺织品监督机构:1 工作组:2,委员会:2 工作组:2,民用航空器 贸易委员会:1 政府采购委员会:1 国际奶制品委员会:1 国际牛肉委员会:1,,,,,,,,,争端解决专家组,,上诉机构,最高决策机构, 至少每两年开一次会议,最高执行机构 常设机构,1995年以来 WTO历届部长级会议,第一届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举办 第二届于1998年5月18日至20日在日内瓦举办 第三届于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西雅图举办 第四届于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在多哈举办 第五届于2003年9月10日-14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 第六届于2005年11月在香港举行 第七届于2009年11月30日—12月2日在日内瓦举行,四、 WTO的基本原则,1. 自由竞争原则:,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价格取 决于市场供求关系,积极主张自由贸易,开放门户。
2.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WTO各项规则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NT):,任何缔约方给与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特权,应 立即无条件地给与缔约的其他所有各方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 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3.关税保护原则:,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能利用关税进行保护,不可采 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4.稳定性原则:,要求各成员履行所承诺的义务,如关税减让和服务领域的开 放承诺发达国家三年内不得提升 发展中国三年内可提升,但升幅不得超过5%5. 公平贸易原则:,对补贴、倾销等不公平贸易现象允许成员采取反 补贴和反倾销等措施进行保护6.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下例情况除外: 农渔业产品、国际收支失衡、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7. 透明度原则:,即保证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和及时公开,并定 期接受评审8. 互惠原则:,贸易优惠不要求对等互惠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 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
基本原则的例外:,,五、WTO的例外条款,①国际收支平衡例外; ②幼稚工业保护的例外:当一国某个工业处于新建时期,可申请保护,实行进口限制但需经WTO批准 ③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优惠待遇; ④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 ⑤豁免和紧急行动例外(保障条款)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 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特别保障措施(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asures) WTO 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区别 1、原则依据不同 《保障措施协议》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 而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條的規定,某一WTO成員可只對中國的進口產品提起特別保障調查。
而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某一WTO成员可只对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特别保障调查 显然,這一原則构成了《关贸总协定》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协议》所遵循的非歧視性原則的一個例外显然,这一原则构成了《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所遵循的非歧视性原则的一个例外2、实施条件不同 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一W TO成员只需在我国产品对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市场扰乱”的情况下,即可针对中国进口产品提起特别保障调查 此處的“市場擾亂” 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構成進口國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遭受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此处的“市场扰乱” 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