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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理由制度-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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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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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明理由制度-详解 (重定向自说明理由)目录 1 什么是说明理由制度 2 说明理由制度的特点[1] 3 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容[1] 4 说明理由制度的现实意义[2] 5 国内外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现状[1] 6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立法构想[1] 7 参考文献什么是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形势、习惯等因素说明理由制度的特点[1]  第一,附属性,是指说明理由是附带在一个法律上已成立的行政行为之上,不是法律上已成立的行政行为,就不存在说明理由之必要;  第二,论理性,是指说明理由是行政主体就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所进行的一种主观法理上的论证;  第三,明确性,是指行政主体就行政行为所作的说明理由在内容上必须是确定清楚的,避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理由在理解上产生歧义;  第四,程序性,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同时,必须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理由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容[1]  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时,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或行政主体的政策考虑。

      除了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在有关的政府公报中说明其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说明理由制度的现实意义[2]  (一)有利于保证执法公开,实现执法公正,减少执法偏差,增强行政决定的一致性  公开原则长期以来就一直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英国曾经有一个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就是说,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旨在让民众亲眼看见正义的实现过程口行政公开具体而言,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有效参与监督权力的运行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意,其目的在于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和监督,以达到强化民主政治,防止行败之功效  当前推进公共服务行政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力求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与信任,服务与合作,执法与守法,管理与监督的桥梁,消除传统的行政中存在的怀疑与对抗,势不两立的关系,从而构建起一种新型的战略互动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已经成为公权力机关追求的一个目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要求达到如此效能,其实现途径之一就是“行政公开”,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从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

      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而活动,光明磊落,欢迎公众检查……保密的政府行蚀也多,受到公众监督的政府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也较好”行政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裁定内容公开,依据公开,论证公开,即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制度与公开原则是相辅相成,一脉相承的公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往往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有利的授予或者不利的负担,在其对行政相对人个人权益和法律地位造成一定的影响,保障其知悉行政决定理由的权利,就显得尤其重要通过论证与逻辑的推理、判断,使行政相对人在自身违法行为与责任后果之间寻找到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在决定裁决作出时明示依据得到事实证据、法律逻辑、法律推理路径以及相关信息,使之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了解、认识和批评,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即使利害关系人不接受最终的决定,由于理由说明使公众了解和认识到权力行使的过程,也可以增强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鼓励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到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来  行政决定的一致性是平等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要求同样的情况同样的对待,即行政主体在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在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时应当前后致,反对反复无常。

      如果行政机关处理的两个案件中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而行政决定不同或者相差较大,不一致就产生了,就直接导致了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平等保护的原则就遭受到否定因此,同样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同样的理由和同样的推理过程,就应当依法得出同样或者类似的最终决定说明理由制度要求决定或者裁决的作出者陈述其理由与推理过程,明示其推理路径,从而使得同一决定的作出者在对行政个案处理中必须考虑以前决定的过程和理由,遵循同样的决定规则,作出符合一致性的结论由于遵循同样的推理路径,不同决定的作出者对行政个案的处理过程中也需要考量前人由此得出的行政决定,从而使得行政决定更趋于一致性,避免出现前后矛盾或者明显不一致从人的一般记忆模式和行事规则看,经过深思熟虑的理由说明和推理往往是最令人铭刻在心的而不容易忘记的,所以这就更能保证决定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二)有利于约束行政裁量权,防止行政决定的专横和任意,使得行政决定更趋于理性和正确  行政裁量权指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尽管从行政机关性质上说,其属于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应当依法实施但现代社会国家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不断扩大。

      行政行为的技术性、专业性大为增强,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更加明显,立法机关不可能对全部行政活动都作出详尽的规定作为行政机关行动的准则,不得不允许行政机关拥有适度的行政裁量权,使之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洛克曾经说过:“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给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其实,行政裁量为现代法治所必需,国家必须承认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作用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问题的另一个侧面就是“所有的行政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至理名言”,因此,我们既要强调对行政裁量权的需要,也要注意到它的危险性,强调对这种权力的监督和控制其实,行政裁量虽然意味着在法律所未及之范围内,行政享有某种程度的决定空间,但同时它也不应是专断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当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在此情况下,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理陛是法律的生命”  在我国行政执法中,因为缺乏明确具体的证据认证规则,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认定证据方面享有较大的行政裁量权虽然法律要求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当,但因行政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不要求论证说理,不要求论述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形成的对应关系,所以在行政人员心中,无意之中产生了一种“超自由心证主义”。

      在其他各国,为了限制行政人员的自由心证主义,一是制定严格的证据规则,限制行政人员采用证据的任意陛;另一方面规定行政决定的说明理由制度,要求执法人员明确说明采纳证据与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依据但是,我国既缺乏相应的证据认证规则,有没有行政决定的说明理由制度,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的采纳、运用证据就没有受到限制,其行政裁量也就丧失控制和约束说明理由制度在立法上规定不完备,导致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规范和约束建立说明理由制度,就是要构建一套证据的认证规则,避免对相同的案件的认证出现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的情况在行政决定的论证说理中充分地运用证据规则来说话,减少不必要的、空洞的说教与面目可憎的抽象的、概括的事实的累积,从而有效地约束行政裁量权  行政决定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说明理由制度使得决定过程更加理性和正确,防止或减少公权力的任意专横和随意性,体现了限制和约束公权力的功能价值说明理由制度要求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裁决时需要陈述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一项确定的理由必然支持一种确定的决定而不是相反的决定,如果其说明的理由是成立的,其所支持的决定肯定是理性、规范的而非任意妄为的这就必然要求决定的作出者首先能够提供最低限度的理由以自圆其说,并籍以说服行政程序参与人,从而不能专横、武断地缺乏真凭实据地草率作出结论。

        同时,说明理由制度体现了决定过程与最终决定的内在联系;要求决定作出者根据行政程序中取得的证据和记录说明自己的推理过程,而不能以行政程序之外或者记录中原本不存在的证据资料支持自己的结论这样,公权力机关必须慎重考虑其决定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和基本事实,找到支持其结论的合法合理的理由,使得决定的结论更加理性和正确,而不能任意做出决定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正确性”意味着合情合理的,由好的理由所支持可接受性  (三)有利于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个人尊严,增强对行政决定的可接受程度  当今法治社会,公权力机关一方面是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另方面在于严格控制公权力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尤其行政裁量权进入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保护行政相对人并使其正当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已经成为法律的一项重要价值取向公权力机关在说明理由过程中,往往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程序参与人及社会公众说明其行政决定的过程,对程序的参与人的程序行为和实体主张作出回应,如对程序参与人提供的证据作出采信或不采信的回应,对当事人申请撤诉等程序主张审查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行政决定简单无论证,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漠视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尤其是知情权与监督权。

      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是一种宪法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知晓自己触犯了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怎样的事实证据作为机关处理的根据,自己实施的行为与被机关处理之间是否存在的必然因果联系,行政机关为什么给予该种处理而不是其他处理公权力机关的行政决定对于当事人的疑问应当有一个回应的过程,回应的过程首先也是反映了对个体权利和个人尊严的尊重,使程序参与人在程序中获得尊重,强化对公权力的信任,从而使得最终的决定更加容易被程序参与人理解和接受如果对程序参与人的程序行为与实体主张不进行回应而只是简单地作出决定,无法提供合法合理的决定理由,程序参与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和主张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决定就可能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进而容易受到当事人的质疑甚至反抗,使法律关系处于更加长久的不稳定状态行政相对人从当前公权力机关的行政决定文书上,根本看不出自己被处理的依据与处理的结论之间推理的过程与分析的理由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被漠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行政相对人被处理后,有权依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趋利避害的选择,其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与处理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联系,违反了逻辑判断规则,就可以判断行政处理不合法,采取救济措施的可能。

      如果判断行政机关处理没有问题,就可能接受该处理,作为以后守法的借鉴从目前社会实践来看,行政争议的数量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并且绝大多数争议都则是行政相对人试图通过上访寻求解决当事人不信任公权力机关行政决定、司法判决,理由很多,但其中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因不排除就是因为公权力机关不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求造成的社会公众提出救济意味着指责和批评其反对的行为,如果不说明理由,则无法进行有效的反对说明理由提供了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详细信息,从而为利害关系人、公众的批评和司法机关的审查提供了具体的对象,使其决定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也有利于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与一个武断的决定或裁定相比,一个说明理由的决定更容易被发现其瑕疵,通过其可以更有效地减少公权力滥用的几率,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更加完整的保护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制作精美,说理明晰,论证清楚,列举事实客观,援引依据准确,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处理的程度必然会有大幅度提升  (四)有利于减少行政相对人与公权力机关的争诉和分歧,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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