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资料:出口信用证修改的风险种种.docx
6页复习资料:出口信用证修改的风险种种1、改证后分套制单 A公司同国外B公司签订一份辣椒制品20吨的出口合同,商定以即期信用证结算,其中对装运单据做了如下要求:“6吨一套;4吨一套;10吨一套船期不得迟于1999年11月2日;不许分批装运 后A公司不能按时足量交货,遂要求B公司改证B公司改证如下:“允许分批装运,船期延至1999年11月10日,其他一切条款不变A公司于是把备妥的12吨货物装船发出,并于5天后把剩余的8吨货物发出结果,却先后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拒付理由为“未遵守装运单据的要求,即装运单据分三套:6吨、4吨、10吨各一套A公司和银行重新审核信用证原证和改证,懊悔只留意了分批条款,想固然地认为可分批装运就可以任凭发运,而无视了对装运单据的详细要求最终A公司降价15%才收回货款,而B公司也到达了降价的目的 2、改证时效与分批装运 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蛤蜊肉出口合同,商定以即期信用证结算,且B公司必需在发货前1个月出具该信用证装运条款规定:“20220公斤干蛤蜊肉,纸盒包装,1公斤为一包装单位。
15000公斤不得迟于1999年6月10日发运;5000公斤不得迟于1999年6月30日发运结果A公司于5月28日才收到信用证,而且货物的包装条款改为1.5公斤为一包装单位A公司发觉装期已近,遂天当天电洽B公司要求改证由于5月28日为星期五,所以B公司5月31日才致电A公司同意改证,并于6月1日把改证至A公司,同时要求A公司放心发货A公司内部协商认为B公司已经改证,就依原打算订了6月7日的船发货,并于其次天凭保函交单议付A公司开6月15日才收到改证,议付行也于同日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称包装单位不符合原证要求A公司以改证为依据提出反对意见,称包装条款已经改为1公斤为一包装单位但开证行随即回电表示:其改证于6月14日开立,不适于第一批15000公斤货物,并要求议付行赐予指示如何处理单据议付行以《U CP500》第22款中对信用证开立日期与出单日期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有规定,银行将承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推论,该修改适用于第一批货物,并致电开证行要求付款但开证行与申请人拒绝承受后A公司有关人员讨论认为干蛤蜊肉国内市场需求量不大,遂以降价20%授权开证行放单,牵强收回本钱 分析本案例,A公司仅于5月28日,即发货前13天收到信用证,与合同规定时间差了17天之多,使等待改证的时间大大缩短,就已经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而议付行所引用的《U CP500》第22款由于没有明确说明适用于信用证的修改,故不能作为反对的充分理由因此,在实务中我们应切忌在收到修改前就轻率发货,即使装期已到,以免被动,造成损失 3、分运两个目的港与不许分批装运 A公司向荷兰B公司出口202200SF皮革,在信用证装运条款中规定:“装运不得迟于2022年4月30日,不许分批装运,目的港为鹿特丹A公司于装运前几天收到B公司信用证修改,要求“100000SF运至鹿特丹,100000SF运至阿姆斯特丹,其他条款不变A公司于是联系了两条船各装100000SF皮革运至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A公司于次日交单议付很圆满,议付行未提出异议,寄单索汇5天后,议付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称A公司违反了不许分批装运条款而A公司和议付行却反对到:“查你方4月24日信用证修改,已将不行分批装运条款改为100000SF运至鹿特丹,100000SF运至阿姆斯特丹,我方以ⅹⅹ轮和ⅹⅹ轮各装100000SF分运至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故无不符,望尽快付款两天后,开证行回电:“明显,你方误会了我方的改证意图我方仅修改了目的港,并未修改不行分批条款,即两个目的港的货物用同一条船装运。
故你方要求我方不能承受A公司和开证行细查信用证,方知理解有误,由于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在同一航线上,懊悔不及,无奈只好承受退单 从该案例来看,A公司和议付行亦犯了同案例1中同样的错误,依惯性思维想固然作出推断,损失沉重 4、不许分批条款在信用证修改中的延长 我国一外贸食品厂向韩国出口15吨辣椒制品,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船期为2022年8月31日在装运前,受益人收到对方改证,要求数量增加5吨受益人认为货物已经整装备妥,且按原证要求一次发运,符合要求而后增加的5吨货物也可以按要求不分批在最迟装期前一次性发运于是将原证15吨货物发运该公司8月21日向银行交单时,认为改证与现在提交的单据无关,也未将改证一起递交议付行(该行非信用证通知行)议付行审单未发觉问题,顺当寄单4天后,该公司又发运了其次批5吨货物 后议付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我行已于8月25日和29日分别收到第ⅹⅹ号信用证项下你方第ⅹⅹ号和第ⅹⅹ号单据,经查存在不符点: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原证15吨,8月17日改证增加5吨,共20吨货物而我方分别收到你方15吨和5吨货物的单据两套,故不符合我方要求,单据暂存我行,请电告处理意见。
依据《UCP500》第9条D款第III项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该修改的银行告知他承受修改之前,原证的条款(或含有从前承受过修改的信用证),对受益人仍旧不效受益人应当通知承受修改还是拒受修改假如受益人没有做出此项通知,向被指定行或开证行提交的单据符合原证和尚未承受的修改,即认为是受益人承受此项修改的通知,此时信用证即已修改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单据时,还可以提出拒绝修改,保证15吨货物的安全,但现在拒绝权力已经丢失,已造成事实上的不符后因正值中秋佳节(韩国亦有中秋习俗),辣椒制品畅销,才安全收回货款此案例启发我们,肯定要留意改证后,原证中哪些条款会延长或扩大其效力范围;哪些效力会灭失,以求正确理解开证行的改证意图,避开造成损失 5、改证中的隐性条款 AB两公司签订一份贸易合同,商定以即期不行撤销信用卡结算结果出口方A公司收到的B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为远期,不能办理即期议付于是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改证3天后,A公司收到B公司改证如下:“…… THE ABOVE MENTIONED CREDIT IS AMENDED AS FOLLOWS : USANCE DRAFT DRAWN UNDER THIS LETTER OF CREDIT ARE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AND DISCOUNTED BY US.ALL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
(……上述信用证修改如下:本信用证项下开具的远期汇票可按即期议付由我行办理贴现其他条款不变A公司看到信用证可即期议付,便没有深究其他事项,而议付行也不知道A.B两公司所签合约的细节给以即期议付待A公司收账时,方才发觉扣除了贴息和费用A公司白白损失了几千美金 在该案例中,B公司设计了一个假象――可以即期议付,看似假像远期信用证,其实不然假远期信用证必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明确规定受益人可即期收汇;二、汇票贴现息和费用由申请人担当二者缺一不行,所以远期信用证的实质没变而A公司只是单纯留意到可即期议付,忽视了信用证的实质问题,中了B公司设下的圈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