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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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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文件桂公通〔2010〕13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公安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 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二O—O年五月二十日主题词:公安派出所 消防监督工作 管理规定 通知发:各市公安局(3 )、县(市)公安局(1)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自治 区人大办公厅、内务司法委(1)、自治区党委政法委(2),公安部(5) 本厅领导(10),厅属各单位、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2010年5月20日印发(共印300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加强基层 消防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 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 出所(含边防派出所)铁路、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 行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 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调查适用简 易程序的火灾,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 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 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一) 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二) 辖区内达不到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划定的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三) 辖区内达不到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划定的一定规 模标准且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部分城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再调整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 围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和上 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和责任(社)区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 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 消防监督工作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一) 依法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 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 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 范围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年向当地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 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三) 督促和指导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社区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消防工作四) 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 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 生自救演练五) 督促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监护人落实对未成年孤儿、精神病人、 独居高龄老人等的防火看护工作六) 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督促辖区内符合《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 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A)督促辖区内准备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 所和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以及进行装饰装修的 单位场所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九)督促辖区使用、销售、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体户自觉做好防火工作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 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 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十一)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十二)每月3日前,应当将上月火灾事故情况和《简 易火灾事故报表》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三)应建立单位电子台帐和监督执法档案(式样见 附件),经县(市)区、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逐级统计汇总 制成电子表格,于当年的7月底和翌年的1月底前统一报自 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 过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消防监督检查 证》消防培训以及考试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监 督检查证》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制发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提高消防监督 执法水平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监督业务档案,档案 应分设下列卷宗:(一) 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卷宗;(二)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卷宗;(三) 消防行政处罚卷宗;(四) 火灾事故调查卷宗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管理 制度:(一)公安派出所所长、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 监督工作职责;(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三) 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审批制度;(四) 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统计报告制度以上制度由县(区)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公安派出所应 当将消防监督业务纳入警务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 监督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将监督管辖范围之内的单位,划 分为列管单位和一般单位、个体工商户。

      对列管单位,应当 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要根据本地 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消防监督抽查,消防 监督抽查数量由各市公安机关确定;重大节日、重大活动、 火灾多发季节等期间应当组织专项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強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时,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 毕,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责任人阅后签名;对记录有 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注明情况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 三十一条列举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的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 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 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 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 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 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 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 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 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举报 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 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 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 检查适用)》上注明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 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 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举 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 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填 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 依法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应以公安派出所名义作出, 并盖公安派出所印章火灾事故调查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没有 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明显、没有放火嫌疑、当事人对火灾事 故事实没有异议、初步估计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的简易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火灾损失统计工作。

      参与火灾事故调 查原则上不应少于2人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案件:有人员伤亡、初步 估计直接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起火原因不明、有放火嫌疑、 有损害赔偿关系、涉外、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有异议或有 其它重大问题的,公安派出所要在发生火灾事故当天口头或 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 调查、统计工作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火灾报案,应当立即报告主 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组织火灾扑救、 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和调查访问等工作发现不 属派出所管辖的火灾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 批准,通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 件材料第二■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管辖的火灾案件进行调查 后,应当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 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在 二日内将其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应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名义作出,并盖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第五章消防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的消防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对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予以消防行政处罚。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 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文书上盖主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按照一般程序实施消防 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审批程序:(一) 对单位或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含本数), 由责任(社)区民警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 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二) 对单位或个人处五百元以上罚款,作出责令停止 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理 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 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三)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初 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 负责人审批,由主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实滋消防行政处罚,使用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统一的制式法律文书,并建立消防行政处 罚案卷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第六章监督考评和奖惩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责任 (社)区民警考核、评比内容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 工作经考评,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使用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制定 的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 填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 23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桂公通〔2006〕158号)同时废止附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和表格式样附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和表格式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O 一O年五月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一、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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