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实践视野中的刑讯逼供原因剖析与治理对策研究理论法学论文.doc
5页司法实践视野中的刑讯逼供原因剖析与治理对策研究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 供的行为所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崔敏一针见血地指出:“刑讯逼供是逼 取人犯口供的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是把人不当作人看待的典型表现,是刑讯者假借公权力 肆意虐待同类的动物性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刑讯逼供现象之所以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长期存在,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人们的觉醒程度还不足以认识到它对于社会整体发展的危害性,由于 受到刑讯逼供而被冤屈的毕竟是少数,因此,这些人的感受和呼声便常常被淹没而无碍大局 但是,在社会的个体权利与价值已经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在法律II益成为调整社会政治生 活和经济生活主要手段的情况下,人们的思维方式必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出于对法律的信 任和对公正的追求,人们不仅不会漠视少数人被侵犯的权利,而且会设身处地地想到在同样 遭遇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刑讯逼供现象引起社会高度的关注一、多维度透视刑讯逼供生成原因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一) 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可能基于芥种不同的动机,但一般来说,最基本、最 普遍的动机是为了破案,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刑讯逼供并非出自于恶意因为痛恨犯罪 是人们的普遍情感,当有人面对一个可能罪恶累累的犯罪嫌疑人时,当有人认为某个犯罪嫌 疑人狡猾抵抗时,任何人都不由得心头火起同时,不打不招又历来是犯罪分子的一种普遍 心理,只要是一线机会尚存,绝大部分犯罪分了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制裁的希望二) 审讯技巧的匮乏是刑讯逼供犯罪产生的重要根源①.当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 进行交锋的时候,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的作用,不会轻易交代自己的犯罪 事实此时如果自己的审讯技巧匮乏,业务素质不高,同时侦查手段落后,破案技术低下, 在取证方式上较大程度上依赖口供,无法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就处于骑虎难下的境 地,办案人员法制观念特别是程序法制观念淡薄,自己的面了下不来,又不想让别人看出自 己的无能,压力便迅速转化成暴力,于是出现了刑讯逼供三) 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内在原因具体表现在无视程 序价值部分侦查人员片面地认为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查明案件的工具,其意义和价值仅仅在 于为实体服务。
所以,当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发生矛盾时,案件的实体真实就成为首选的目 标,从结果的真实性推导过程、手段的正当性的错误观念四) 侦查机关司法工作人员认识上的偏差,迷信“口供是证据之王”②.实践中诉讼 观念的认识偏差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为“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不会主动交代罪行, 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其就范;二为“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 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 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为“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 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形成这些错误认识,也有其社会基础, 有些人认为“不打不出货,一打案就破”,实行刑讯逼供可以不费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就可 以达到破案的日的,尝到了事半功倍的“甜头”,同时,刑法虽然设定了刑讯逼供罪,但在实 践中许多时候是心照不宣地悄悄的进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又无力且也无法提供证据, 因此治罪的还是很少,所谓的惩戒也是内部的、象征性的,除非媒体曝光、上级追杏,一般 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五) 刑讯逼供还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被先入为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存在的深层次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 仍然难以禁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权力木位主 义影响甚远于是有的司法人员认为自己手中拥有权力,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随心所欲在 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他们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 人或者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一旦不遂愿,在所难免就动用刑讯逼供来达到目的六) 刑讯逼供还有其存在的心理原因 ——主要是侥幸心理、.侦查讯问的环境、 场所、时间,大都是秘密的,在杏处上检察机关面临着线索数量少,质量不高,刑讯逼供的 受害人,大都是嗣押在看守所里,人身自由被剥夺,往往很难及时报案,潜伏期长,发现难 等多方面问题,即使有确切的线索,在经过检察机关缜密初杏后,往往由于作为刑讯逼供的 主体,大都是有一定侦查经验的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反侦查意识、反侦查能力比较强,这样 检察机关立案难、查证难由此办案人员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刑讯逼供行为发现难、侦查取证 难(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极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杏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 化了,导致对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这也是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有些办案人员还认为 自己是为了工作,即使是有违法行为,领导也会睁一眼、闭一眼的,这种“侥幸心理”强化了 刑讯逼供的犯罪心理。
二是从刑讯逼供犯罪主体的来源看,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招录工作人员 的时候,一般注重文化知识的考核,而很少注意到招录对象的心理健康问题,以致一些人身 上的人格心理障碍在审讯活动中显现他们自我控制能力和约束力差,人情感匮乏,看问题 主观片面、行为缺乏周密性,处理问题偏激,极易在审讯遇到阻碍的情况下一触即发,向阻 碍对象施暴,从而引发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③况下一触即发,IhJ阻碍对象施暴,从而引发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③七)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设计粗略,导致侦查讯问的随意性及刑讯的多发性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缺失,无法与国家权力实现必要的抗衡,而且在侦查程序中,由于缺 少中立的司法机构的介入,难于及时有效地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对刑讯逼供缺乏 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均软弱无力,流于形式 的消极现象,以致难以对刑讯逼供起到有效遏制作用:由于缺乏事前的积极介入,检察机关 在杏处时不可避免地血临证据缺乏的困境,造成查处困难;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 难以及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的不足,使得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途径不畅;多种现实因素 造成了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不够;社会大众对刑讯逼供的抵制力量往往只有在冤 假错案被发现时才会被激发出-来,而对于“真正的罪犯”,人们并不关心他们是否受到刑讯逼 供;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发挥不佳,程序法要求泛泛、实体法制裁软弱。
程序法方面,我国 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以及非法取证行为,但是,既没有规定在程序上应采 取何种措施预防该类行为的发生,也没有规定当该类行为发生后该如何处置,“严禁刑讯逼 供行为”的口号并没有在具体程序设计和证据规则设定上得到回应2、 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 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 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 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 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 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 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4、 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 人身检杏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制度缺失。
5、 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 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 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 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 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 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 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遍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 要原因④二、刑讯逼供的危害放任刑讯逼供的后果将不堪设想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可以使意志坚强的犯 罪分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还可以使意志薄弱的无辜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讯逼供所侵犯的 已经不只是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根基在人类社会已经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 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从而影响依法治国大局的严重障碍刑讯 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 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 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 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 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余祥林“杀妻”案,余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 年前,他涉嫌杀死妻了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 “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o 2005年4月13 U,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余 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 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 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 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余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 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夭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了 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 的危害更大(二) 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 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 基木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 不可挽I门I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 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 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 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 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 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 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 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 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 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 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
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 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 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