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诉讼法之探究模式.doc
5页浅议刑事诉讼法之探究模式【摘要】在近几年的法学发展中,“学术研究范 式转型”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已 经到了需要通过转型以寻求发展的阶段在这个各显身手的 转型过程中,我们应当破除“重学轻术"的氛围,重视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与适用等微观技术问题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解释近些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随着改革开放亦不断发展, 其间经历了两次大型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随之成为了 炙手可热的话题之一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研究模式法律学科之研究模式种类颇多,纷繁复杂,总结起来,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其一是社会科学研究模式,该种模式强调法学的非孤立 性,为法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生命力量,给人以大气的感觉, 这种研究方法让研究者走出了刑事诉讼法研究内部空间,而 从外部的视角对问题进行了重新审视,使法律融入社会,与 其他社会现象相互交叉,扩大了研究范围,然而,或许正是 基于这种宏观的视野,使得其学术研究多数至于问题之提 出,却就此而忽略了问题之解决其二是数据分析模式,其主要是指实证研究,其可谓在 文科学科中注入了理科元素,用事实说话,采用图表、图形 等数据总结来将文科中某些抽象的问题以更加直观的方式 展现出来,也使得其结论更具有说服性,然而繁杂的数据列 表往往不是读者的重点,在我们看来,这些精确的数字也不 过是其结论的辅助工具,我们往往在看完结论以后就能直接 想象其所列表中的数据值分布了。
最后一个则是刑事诉讼解释学模式,其认为,法学的研 究方法主要是逻辑分析与语义分析,即法律解释学,也就是 方法论学,而刑事诉讼法学所具有的狭义"法学”的学科性 质决定了其研究的主流范式应当回归“法学方法论”,即刑 事诉讼法解释学二、从解释学的角度研究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强调忠实客观地把握文本和作者的原意,其中心 在于“文本”,根据马克瓦德的说法,解释学这门艺术应当 是从文本中探索出其表面所不为呈现的更深层次的东西缩 小到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范围之内,则“文本”也可以相应 地具体到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一切书面文件,亦即刑事诉讼 法解释的客体司法者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构成裁判基础的不仅有正式 法律,还包括非正式法律,根据司法过程的这一特点,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客体理应包括上述两者同时应当明确的是刑 事诉讼法的解释主体,由于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和任务具有专 属性,相应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主体也应当具有专属性, 即只能是具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执法者,除此之外的其他主 体,并非解释刑事诉讼法的适格主体,此处作为刑事诉讼法 解释主体的“执法者”的涵义是广义的,即不仅限于刑事法 官三、解释学模式对当下社会转型阶段的意义在一系列历史原因的影响下,我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 总是抱着一定的急功近利的心态,一心急于修复我国遭到严 重破坏的司法体制,力求完善各项立法,大量借鉴我国台湾 甚至是国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此一番轰轰烈烈的 立法活动结束之后,我国的法治建设总算见得一定成效,社 会各个领域都拥有必要的法律规范约束,然而,司法实践中 的具体操作问题却也接踵而至,在法条的适用中出现各种分 歧的时候,众人纷纷开始意识到并逐渐重视法律解释学的必 要性了。
在近几年的法学发展中,“学术研究范式转型”的 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已经到了需要 通过转型以寻求发展的阶段在这个各显身手的转型过程 中,大多数学者也都是以法学这门学科的特征为基础,充分 探讨其深层次的学术问题,力争从更高的视角审视我国刑事 诉讼法,与国际接轨,更渴望游走到世界法学平台的前沿, 为法律披上华丽的外衣,这样的偏离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导 致学界之中似乎渐渐营造出了一片“重学轻术”的氛围,甚 至将“学” “术”划分看待以至于忽略了刑事诉讼法的解 释与适用等微观技术问题然而,“学术”的探讨往往是一 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法律的运用却是亟不可待的,刑事诉讼 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其对司法实践起着最直接的指导作用, 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得以合法规范运行的基础,刑事诉讼中 所有权力及权利的运用都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这同时也 是程序正当的要求话又说回来,学术理论的研究本身是无 可非议的,毕竟,只有以合理深刻的理论作为基础,才能创 造更加符合实际的诉讼运行机制法学这项经世致用的学问应当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最终 目的,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作为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主体应 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以及专业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分 采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和类推解释三种不同的解释方式,即 根据刑事诉讼法条文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或是参酌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目的、历史沿革等因素,又或是针 对刑事诉讼法规范本身的漏洞,对某种程序法事实缺乏相应 的法律规范,而类推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
能够从比较 单一的着重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范式逐步过渡到多元 化的研究范式,实现研究范式的初步转型,对于诉讼法学界 来说,这样的转型也是对自身的考验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其作为一部法律的稳 定性权威性应当得到保障,至少是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反复 修改,尤其是某些条例在遭受到“恶法”的质疑时,多数人 总喜欢从立法出发,归结于立法的失误,反而忽视了其自身 作为一名法学者所具有的“技术性”能力因此,通过解释 的方式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况且成文法是普遍具有局限 性的,法律作为对社会秩序的调整手段往往是一种底限规 定,这些原则性宏观性的条例有的在具体的实际运用中不甚 清晰,而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如同一台显微镜,促使其与实 务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相匹配参考文献[1] 万毅.刑事诉讼法解释论[J].中国法学,2007, 11(02).[2] 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J].政法论 坛,2005, 13 (03).作者简介:张敏浪(1990-),女,四川彭山人,四川 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