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
11页热科院财〔2008〕305号关于印发《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单位、部门:为规范我院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有效地组织资源,优化支出结构,统一协调院经济活动,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我院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主题词:财务 预算 管理 办法 通知热科院办公室 2008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60份)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有效地组织资源,优化支出结构,统一协调院经济活动,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我院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预算由院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和科研所、中心、实验站(二级预算单位)及相应的附属事业单位(三级预算单位)组成上述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第三条 各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开展预算管理工作第四条 预算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做到收入与支出平衡 第五条 预算经院上报国家批准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院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一)预算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二)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院的发展战略目标设定和提出院总体预算目标和重点支持项目,解决预算编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审议预算期内对预算的重大调整,监控预算的实施和评价第八条 院预算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小组(一)预算管理小组由院办公室、机关党委、科学技术处、开发处、计划基建处、国际合作处、人事处、审计与监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管理人员组成预算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二)预算管理小组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提出的院总体预算目标和重点支持项目,负责院预算的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决算、考评工作第九条 二级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管理、协调本单位的全面预算工作。
第十条 院对预算实行分级管理院直接管理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二级预算单位管理所属三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组成收入预算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是预算单位的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各项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收入,是预算单位从预算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是预算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含预算外收入)1.科研收入,是预算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2.技术收入,是预算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收入3.学术活动收入,是预算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4.科普活动收入,是预算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5.试制产品收入,是预算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6.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预算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是预算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2.经营服务收入,是预算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工程承包收入,是预算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4.租赁收入,是预算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根据院规定二、三级预算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按定额或者一定比例上缴院的收入及管理费六)其他收入,是预算单位除了上述范围内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非本级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七)上年结转,是预算单位上一年结转到本预算年度安排使用的资金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预算单位预计预算年度内收入小于支出时,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组成(一)基本支出,预算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二)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开支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和大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项目支出,以及承担国家批准设立的科技项目、农业事业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项目支出。
1.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中央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2.修缮购置项目支出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3.科技项目支出是指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支出4.农业项目支出是指农业部在国家财政拨款中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事业发展,以及为发展农业提供保护和服务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支出5.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和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三)经营支出,预算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五)上缴上级支出,根据院规定二、三级预算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按定额或者一定比例上缴院收入及管理费的支出第四章 预算编制及审批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一)服从性的原则预算编制要与院各项工作任务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服从于院的近期工作任务和长远发展目标。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预算编制应尽可能做到全面、系统、完整凡是与管理、科研、开发、经营目标有关的收入支出经济业务事项,均应通过预算加以反映,并注意各项预算之间的协调平衡三)优先保障的原则预算编制在合理安排基本支出(人员工资、社会保障性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的同时,重点支持科技项目、农业项目支出的需要四)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逐步推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支出定额、财政补助定额)管理五)实事求是的原则预算编制要从实际出发,充分估计各种影响管理、科研、开发、经营目标的可变因素,确保预算切实可行;编制各项收入、费用支出必须有合理合法的依据;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员、资产、政府采购项目等基础数据据实填报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预算编制根据不同的预算内容或预算项目,分别采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基数增长、零基预算等方法进行编制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程序及审批(一)预算管理委员会于每年6月初前提出下一预算年度部门预算、基本建设预算、科研(开发)项目预算的总体目标及重点支持项目等有关指导性意见二)院预算管理小组于每年6月上旬根据其指导性意见,到各预算单位进行调研并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基本建设预算、科研(开发)项目预算等预算。
三)院内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院预算管理要求,于每年6月下旬前上报院预算;院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对所属的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审核、汇总、编制全院预算四)院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每年于6月底将院预算初稿提交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提出修改或调整意见;经修改调整后形成正式的预算报告报院务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经讨论决定后的院综合预算,为各职能部门组织上报中央部门预算、申报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申报科研经费项目作依据财务处于每年于7月初根据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和院综合预算确定的内容,组织各预算单位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部门预算“一上”建议数,上报农业部同时,计划基建处、科学技术处根据国家项目申报要求和院预算确定的项目内容,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报基本建设项目、科技项目预算财务处于每年11月根据农业部下达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一下”数控制数,组织院及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并上报农业部下一年度中央部门预算“二上”预算控制数八)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各项预算按规定时间内批复给各预算(项目)单位第五章 预算执行、调整、决算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的预算自行组织执行,单位负责人对预算执行负全部责任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据上报的年度部门“二上”预算控制数和批复数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财政拨款预算批复数或控制数,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并依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和预算使用财政资金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利用现有科研成果、资产等资源,积极组织纵向横向收入,确保预算收入的实现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支付各项费用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院规定的支出、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单位自行制定的奖励性工资、津贴、补贴等不得从财政补助收入中支出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部门预算批复的科目与科目、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项目与项目之间、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之间不能调剂使用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支付科技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预算和相应的项目支出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安排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上缴院收入,必须按预算批复额度和规定的期限上缴院财务处,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二十五条 批复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逐级上报核准调整方案应列明调整的事项、原因、必要性和数额等有关说明。
未经法定程序获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一般情况不予调整预算预算调整申报时间一般不得迟于当年的9月30日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申请院自有资金安排的一次性特殊补助项目,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求,提出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经院预算管理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院务会审批一次性特殊补助项目预算申报时间与编报下一年度中央部门预算“一上”建议数时间相同一次性特殊补助项目申报不按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求、规定的时间内申报院不予授理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在全面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决算,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上报部门决算报表第二十八条 院财务处对所属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决算草案,并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院务会审批后报农业部第二十九条 院财务处根据农业部决算批复及时批复给所属预算单位第三十条 由分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