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doc
6页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 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 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 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 检验工作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 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 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 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 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 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 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 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 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 进行设备大修后, 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四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 GB6067-1985 )、《起重机设计规范》 ( GB/T3811-1983 )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 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 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 经请示检验 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 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 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 原因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 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 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 要求与 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 检报告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 定期检验的单位, 至少 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 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 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 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 内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 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二)检验现场应整洁, 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 设 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 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的要求, 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 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 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 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 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第十条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 保养等相关单位, 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并安排相关 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第十一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 不得少 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 录 3 ,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 求和方法应当按照 《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录 2 , 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 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 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 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 《检验内容与方法》 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 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 表 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 目应填写实测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 可以 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 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 因)未检 ”、 “待检”、 “见附页”等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 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 作日内, 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 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的内容、 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结论页必须有检验、 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 用章或公章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 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 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 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 / ”(无此项)或“不符合” “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 / ”(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十八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 (《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 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 条第 3 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二) 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不 合格不超过 5 项(含 5 项)且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可以判 定为合格;(三) 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 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 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 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 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或“复检不合格” 并出具相应结论的 《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 “不 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 请复检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 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 4 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 件分别为:(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 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 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 检验结论填 写“不合格”;(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 检验结 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 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 检 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 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 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 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 将按照 《特种设备质 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 任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