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docx
14页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1992年6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依据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修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同意依据2021年2月2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同意依据2021年8月25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有关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同意2021年1月26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齐的城市,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标准 六是城镇环卫一体化建设工作有序推进主动支持乡镇环卫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车辆、作业工作服、作业工具等,使乡镇环境卫生工作有序开展借召开的党代会、常委会、常务会之机,上报了城镇一体化工作情况、困难和下一步工作方法,为推进城镇环卫一体化和区委、区政府正确筹划城镇一体化工作提供了基础性资料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措施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机构,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应该各负其责,协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保本措施的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制订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逐步实施产业化,资金实施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措施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推广优秀技术。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升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措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七条多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该符合要求的城市容貌标准,有碍市容的,全部人或使用人必需立即清理、清洗、整修或拆除 第八条在城市关键道路两侧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门前、窗外、阳台、外廊、屋顶等不得悬挂、堆放、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封闭阳台或装修、改造建筑物外墙、门面应该符合要求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临街饮食单位和其它单位、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九条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暂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占用商场(店)门前场地、通道进行经营活动,确需暂时搭建或占用的,须经市、县 (市)相关部门同意严禁占用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道路和桥涵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进行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需做到: 为了使自己能更加好地履职, 我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础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还主动参与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培训学习经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判别能力,提升了思想理论水平,提升了本身的综合素质,为更加好地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在同意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要求设置暂时围墙,建筑物应该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该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要求时间修复路面,清运渣土; (四)工地内应该设置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该按要求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处理; (五)工地出口处内侧应该铺设硬化路面,并在运输车辆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备,车辆经冲洗后方可上路; (六)工程完工时必需立即拆除暂时设施和清理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相关单位应该常常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整齐美观栽培、整修行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该在当日清理完成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不含招贴广告)、牌匾、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等应该保持整齐美观破损陈旧的,设置单位必需立即维修、更新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公共广告栏必需取得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根据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除公共广告栏外,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口号、启事、招贴广告 第十三条除节庆日或其它重大活动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口号条幅等宣传品,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悬挂的口号条幅,设置或主办单位应该在活动结束后五天内撤消完成 第十四条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交通岗亭、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亭、果皮箱、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应该设置完备,并保持其整齐破损陈旧的,设置或管理单位必需立即维修、更新或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占用或私自移动、拆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多种车辆应该保持车体完好,车容整齐;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应该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运输散装砂、石子、渣土的车辆应该含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应该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 在城市市区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场)的,应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严禁在城市市区喂养鸡、鸭、鹅、肉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但教学、科研单位的试验动物除外;喂养信鸽须经体育主管部门同意,设置鸽舍应该符合环境卫生要求,不得有碍市容。
严禁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 城市市区限制养犬,详细管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应该爱惜公共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且在本市有正当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将路面清扫的尘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绿化带和下水道; (四)不得在道路冲洗多种机动车; (五)不得在出殡途中丢撒冥纸; (六)清掏的下水道淤泥置于路面的,应该于当日清理完成,河道淤泥置于路面的,应该在三日内清理完成 第十八条清扫、保洁实施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制度: (一)城市市区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住宅小区分别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机关的院落、宿舍区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由业主单位组织清扫、保洁,摊点经营者负责各自占地范围内的清扫、保洁; (六)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负责临街范围人行道、通道的清扫、保洁; (七)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地的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多种垃圾搜集清运实施统一管理、分类处理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搜集清运;其它垃圾由单位或个人自行清运,并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卸放;或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清运 第二十条道路两侧和居民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管理、保洁,并负责定时清运粪便 单位院落、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向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登记,并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保洁、清运粪便 城镇结合部的农村公共厕所,由当地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保洁,或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管理、保洁 远离公共厕所或倒桶点的居民的粪便,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统一清运 第二十一条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掏化粪池的,实施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对垃圾、粪便应该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垃圾和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不得倒入或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三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机关和居民应该根据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时消杀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清除蚊蝇孳生地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措施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作业专用设施,包含公共厕所、倒桶点、果皮箱、垃圾转运站、粪便处理场、垃圾处理场和环境卫生专用标志、车辆、停车场及工作房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部门应该将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计划,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应该和其它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该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经同意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施工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同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 未经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第二十六条道路两侧和居民区的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修建、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计划要求配建的厕所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 新建建筑物应该依据要求配建原被拆除的公共厕所 对不符合要求标准的公共厕所,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造或重建 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该在人行道按环境卫生要求设置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并定时组织清掏、保洁、维修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该按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并定时组织清掏、保洁、维修 第二十八条 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做好消毒、灭蝇工作,预防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需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或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未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引进在职人才需进行公告(接收一般高校毕业生不需公告,但随时受理异议投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立即将审核经过拟引进的在职人才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受理异议投诉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更正,并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