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pptx
36页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原则 家庭土地承包 经营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时,为保护家庭成 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在遵循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家庭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特有原则: 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 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 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 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 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上述 这些规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的农村当中,仍存在重男轻女的 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女在 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 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 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因 此,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 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同 时因女性生理上的原因,以及各种经济、社会及传统价 值观念的影响,离婚妇女单独从事农业劳动,其能力总体上弱于 男性,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应当给予更多的保护。
例如 ,在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其土地在土质、水 源、距离等方面有差距的,应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 出发,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女予以照顾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 营、管理的原则 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 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 是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如其地上附着 物有的适合实物分割,有的若实行实物分割就会影响土地开发 的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又如,有些离婚妇女 的娘家与男方家所在地相距较远,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 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生产和管 理,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 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 和经济效益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处理离婚案件对土地 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 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 规模经营效益 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 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 权享有均等的份额在离婚案件中对其进行分割时,应 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其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 和收益的权利。
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性,人民 法院应在分清夫妻共有份额和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份额的基础上, 采取先析后离的方法进行处理,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家 庭各成员的财产权利 (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 割方式 1、分割经营法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同属一 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 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 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 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 2、折价 补偿法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则应根据有利生 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 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判令继续经营方 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应综合 考虑各种因素及双方的现实经济状况,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数额, 如有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无给付能力的可以分期给 付 3、代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 定,代耕是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相互信任关系,承 包方短时间地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的行为,无需签订 书面合同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迫于生存不愿意放弃土 地承包经营权,短时间内又不能自行耕种承包土地的, 可考虑由另一方代为耕种。
代为耕种方在扣除应交纳的 承包税金、劳动投入等费用后,按当地当年(或季节)土地平均 产量付给对方应得的土地收益 4、轮耕在离婚案件 中,有时由于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于分割,可采 取对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进行轮流耕种的方法具 体方法为,按照离婚时家庭人口数量及承包土地总量测算出离 婚一方的所占份额,规定每隔几年让已离婚的对方轮耕 一年为了判决或调解的顺利执行,应明确双方均不得 进行掠夺性生产 5、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承 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获得的补偿费,应由夫妻双 方按份额进行分割《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给予 农民以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由权利夫妻存续 期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自己使用经营,而是以转包、出 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收 益,应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具 体如转包、出租的,则可确定在转包、出租期内,对其 流转的收益按时按份分割享受如果存在入股形式的,则也可以考 虑分割股份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 获得相应的补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其中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助费应归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则视情况而 定,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也可以直接分给农户,实践 中,多数地方把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需要被安置的农 户婚姻存续期间,如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则该 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属夫妻共同共 有,应由夫妻共同分配对于非夫妻共同承包经营,而 是以一方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其安置补助费带有 明显的人身附属性,应属承包一方所有,但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 物补助费,虽为一方所承包,但应考虑夫妻共同生活期 间对承包土地的共同投入,应酌情给予另一方予以补 偿 四、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 问题 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在确认家庭土地经营权 是否为夫妻双方共有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双方选择使用 ,或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为合理的分割方式同 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还应注意以下几方 面问题:1、是否应予分割,分割方式的选择,应充分尊重当事人 的意愿如双方均未提出分割要求的,法院不能主动进 行分割 2、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能象其他 财产一样,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债务或子女 抚养费。
对于家电、房屋等有形财产,或者象知识产权等 无形财产,这些财产都是静态的,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 ,有时为便于调解或执行,往往会将这些财产折抵债务 或子女抚养费但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中,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社会保障之功能,分割中,如将其折抵债务 或子女抚养费,无疑剥夺了该方的生活保障底线 3、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一般应归于 其抚养人享受,予以共同分割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 时,以家庭为单位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幼, 没有差别,人人有份有些地区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对 已怀孕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分配了土地承包权,也有的对 已结婚尚未生育的也预分了子女的承包土地份额在离 婚案件处理中,子女随一方生活的,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 也应予以明晰,并分配给其抚养方 4、不能以一方在 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而使其少分或不分家庭土地承包 经营权最高法院在(1993)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1996 )4号《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 解答》中,均作出过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 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的解答这一原则已经因《婚姻 法》第三十九条中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即照顾子女和女方 的原则不变,和新增加了第四十六条的婚姻过错赔偿制 度而予否认。
因此,在分割一般共同财产时,不能以一 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责任而照顾另一方,同时,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生活保障底线,更不能以一方在生活中 的过错而使其少分或不分 总之,离婚案件中家庭土地 承包经营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涉及面广、 处理周期长、实务操作难,需要我们结合案件实际情况 妥善处理,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合理不管采取哪一种方法进 行分割,都应加强法制宣传,协调好人民法院与当地乡 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关系,取得他们对我们这 项工作的支持,并为离婚双方在承包土地分割经营中提 供宽松的外部环境 淘宝控价 Kjsr68de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