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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页论无因管理(学年论文) 2022年学年论文题目:论无因管理 院系名称: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教师职称: 2022年6月 论无因管理 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关键词:无因管理适法无因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 引言: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英美法系亦倡导“私法自治”的原则然而人类之存在,彼此互相联系,如何规范人类之行为,一方面维护禁止干涉他人之事务的法律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干预他人事务为合法,趋利避害,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罗马法创设了无因管理法律制度,近现代大多数国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因管理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也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颇难操作,本文拟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对无因管理的概念、缘起、特征及其意义以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进行探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缘起及特征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规定在法律中出现最早的记载位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准契约之债主要处理关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与保佐、继承、共有、服务单位对旅客携带物品与海损方面的问题大陆法系各国均继受了罗马法中的这一制度,将无因管理纳入到其民法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 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有以下特征: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补偿性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1、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2、无因管理制度经济上的意义无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时,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3、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法定之债,确认了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排除了管理人行为的侵权性,具有违法阻却的法律效果 4、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已这种管理意思,就是 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已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
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管理的事务,可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继续的行为,也可以是一时的行为但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如有的为病人祈祷、为朋友介绍恋人;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保存赃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应依客观判定 四、无因管理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一)无因管理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93中条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细化,国内外学者对无因管理的类型在学理上作了不同的分类。
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亦称不真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完全具备无因管理 的主客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只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而不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根据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是为他人或为自己,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真正无因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履行义务适法状态,分为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两种类型我国大陆学者多采用台湾学者王泽鉴的分类方法 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真正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为本人管理意思,无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这种无因管理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却违法性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以排除对他人事务干涉的侵权性二是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或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或误信自己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张为无因管理的。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为,一是不能阻却违法性,即不真正无因管理仍属违法行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 (二)适法无因管理 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 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即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另一方面是适法性的要件,即要求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第一方面的要件,前面已讨论所谓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上有益,如救火、救落水的人等这种对本人的有利行为,指的是管理行为本身,而不是指管理行为的结果如救火行为,其本身对失火者来说是有利的,但也许救火者在救火过程中造成死亡,所救财产价值不及所赔付金额这种财产上的不利不能否认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管理事务是否利于本人,并不违反其意思,必须于事务管理时既已具备管理事务是否利于本人,应结合一切与本人、管理人及事务的种类性质客观决定所谓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事实上已 表示的意思但是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所表示的意思,在所不问。
所谓本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本人并没有明示,但依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采用通常人的标准,推断管理行为本身与本人在客观利益上是一致的,符合本人的意思如邻居家煤气中毒,一人砸开门窗,送入医院抢救邻居并没有作出明示,但救人者的行为在客观利益上与邻居的主观意思,按通常人的标准进行推断,是一致的,不违反邻居的意思 但是有时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为事务管理,但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仍是适法的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为多数国家所肯定,在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也不例外如德国民法第679条规定“不管理事务,即不能适时履行本人公益上之义务,或本人法定之抚养义务者,则无因管理是否违反本人之意思,在所不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有类似规定,如第174 条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 2、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阻却违法。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无因管理本来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但是管理人不管理则作罢,既然管理人已经手管理,管理人就有适当的义务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均有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义务 第一、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所谓依本人明示的意思管理,是本人曾向非管理人明确表示其管理意思如 果向管理人表明管理意思,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双方构成合同关系所谓依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是指本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依客观情况,可以推出本人有某种意思如果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第二、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但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是以管理人能够通知为限的,如果不能通知,如不知道本人是谁,或不知道本人的联系方式等客观事由,不能通知的,则可免通知义务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管理人将管理事项通知了本人,管理人应等待本人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