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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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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公****
  • 文档编号:520488597
  • 上传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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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安全检查表该单元主要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国务院令第344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编写安全检查表,分别从仓储安全管理、建(构)筑物、仓储消防、仓储电气、仓储防雷防静电、固体及桶装物品存储、液体存储、气体存储、露天堆场九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一、仓储安全管理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4.42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十二条3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4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5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6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7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四十六条8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8.19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8.310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8.511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建(构)筑物12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

      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13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14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715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916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1017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1518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1619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1720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12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222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323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424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1125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1226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127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228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329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430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531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632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733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5.4.134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5.4.5三、消防35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条36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六条37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九条38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十条39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一条40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41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三条42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四条43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五条44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六条四、电气45对于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1.1条46对用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可燃性导电粉尘、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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