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6页农 村 集 体 资 产 管暂 行 办 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 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 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 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 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第三条 县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 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 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村集体 资产包括:(一) 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 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 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对村集体投资、投劳 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四) 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五) 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六) 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七) 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八) 村集体的债权;(九) 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五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 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第六条 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乡镇经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报 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第七条 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分级由乡镇、 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第八条 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可由村集体直接经营,实行承 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集体资产参股或者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变卖的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方式进行, 村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公开竞价和招标的项目包括资源性资产、2000元以 上的非资源性资产。
村集体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事先必须经过村集体全体成员大 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集体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1、 动议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 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2、 资产价值确认拟处置的集体资产价值,不需评估的,由乡镇、村“两委”和村民代表 共同商议,合理确定认为必须经过评估的,由乡镇牵头,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 有关机构备案3、 实施具体实施中,村“两委”制定处置方案,报乡镇备案,并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 行乡镇要派员跟踪监督第十条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年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并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备案第四章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一) 组织实施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二) 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台帐,维护和管理集体资产;(三) 监督、检查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村集体对承包费、租金、土地补偿费 等收支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资产拍卖、发包、权属变更等重大事项应随时公 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 村集体成立民主监督小组,负责集体资产的监督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村集体 全体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 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二) 监督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活动有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三) 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 协助乡镇和有关部门对本集体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第十四条?村民有权通过民主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询问,村集体经济 组织负责人要在十日内做出答复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乡镇和有关部门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村、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由乡镇组织离任审计第十六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村组建制被撤销的,其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 府依法处置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平调、损坏、挥霍浪费 集体资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一) 非法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性质的;(二) 不进行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的;(三) 利用职权徇私发包、出租、出售集体资产或随意变更、解除合同的;(四)不定期公布账目、重大事项不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五)随意任免、调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人员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不按期缴纳集体资产承包款和租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管 部门责令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 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等资产的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卡西欧5800p使用说明书资料.ppt
锂金属电池界面稳定化-全面剖析.docx
SG3525斩控式单相交流调压电路设计要点.doc
话剧《枕头人》剧本.docx
重视家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治家应成为领导干部必修课PPT模板.pptx
黄渤海区拖网渔具综合调查分析.docx
2024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交通运输工程)-公路篇》真题及答案.docx
【课件】Unit+3+Reading+and+Thinking公开课课件人教版(2019)必修第一册.pptx
嵌入式软件开发流程566841551.doc
生命密码PPT课件.ppt
爱与责任-师德之魂.ppt
制冷空调装置自动控制技术讲义.p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