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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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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的探讨引言笔者曾遇到一起案例:甲、乙系夫妻关系,1970年建正房三间,建房期间 子女均未成年1985年,二人移居他处并将此房借给其次子丙长期居住1993 年,甲、乙因赡养问题与丙产生矛盾,二人曾在赡养案件中要求丙腾退房屋,但 遭到丙之拒绝此后,二人未就腾退房屋问题请求法院保护,直至20XX年,二 人才以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丙腾退房屋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呢?看来,此案处理的关键在于二原告对其所属房屋的请求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 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之,则应支持对答 案如何选择,涉及的就是一个至今为民法界所争论,而法律并无定论的物上请求 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笔者想从诉讼时效的功能、客体、诉讼时效期间的 起算点、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等方面对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探讨一、诉讼时效的功能、期间起算点和客体(一) 诉讼时效的功能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其功能有三:1、有利于社会经济秩 序的稳定,保护经济生活的现状2、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3、避免证据因 时间久远而丢失从而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不利如果法律不规定诉讼时效问 题,就意味着法律将无限期的保护当事人应享有却不行使的权利,必然使经济秩 序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稳定因素。

      二) 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点鉴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但 各国对于期间的规定则有所差别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是 由长向短发展的,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均规定为30年”①, 瑞士和日本均规定为10年,我国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则规定为2年,较之其他 大陆法系国家而言较短,但我国却在其期间计算的起算点上作出规定:“诉讼时 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甲于1998年2月18日向 乙借款1000元,并于当日为乙出具欠据,双方在欠据中没有约定偿还期限20XX 年2月16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此案的诉讼时效不能简单的以 欠据所载日期为期间起算点,因为,乙在没有向甲主张权利并遭到拒绝前,并不 知道其权利会被侵害,因此,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点如何理解,不仅对审判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也关系到权利人的权益三)诉讼时效的客体尽管各国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不同,但对其概念 的描述则基本统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诉 讼保护其实体权利的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问题中,最容易成为人们争论焦点的 便是它的客体问题。

      诉讼时效的客体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权利适用 诉讼时效一般而言,客体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规定为请求权,瑞士规定为债权,日本规定为“债权及其它非所有权之财产 权”②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将诉讼时 效的客体仅局限于请求权,其以外的权利均不适用诉讼时效所谓请求权就是权 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 对人权、救济权与之相对的是支配权,支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即权利主体 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物 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对世权,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当物权受到某种侵害时, 物权人的权利就不再完整化、绝对化,而必须针对侵权人提出请求,因而此时的 权利转化为对人权、救济权,这种转化来的权利也是请求权家族的成员,我们称 之为物上请求权虽然对于请求权是诉讼时效客体的观点在我国法律界占统治地 位,但对于物上请求权应否排除在诉讼时效客体范围外则以排除说为普遍学说, 即物上请求权不是诉讼时效的客体。

      但笔者则认为,既然我国民法从理论上肯定 了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在没有法律对请求权的范围作出界定前,就应该 肯定:物上请求权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二、认识物上请求权(一)物上请求权的种类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 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和制度最早确立于1900年的《德国 民法典》,该法典专门规定了 “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③,并具体规定了请求权 实现的种类,其中包括第862条和1004条的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请求权;第985 条和1861条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第989条的财产损害请求权此后,物上请求 权制度相继在大陆法系的瑞士、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地确立尽管我国民法目前 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但《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几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德国 民法典》中规定的物上请求权的种类极近相似因此可以说我国民法从传统理论 上仍然认知了它的存在,并且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对于物权的民法保护 机制之一的物上请求权问题也必然提到日程上来。

      物上请求权也被称为物权请求 权,或物权保全请求权、物上关系请求权,但无论何种称呼,都不会离开物,因 此,“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④,是当物权人在其支配权的行使 受到阻碍时行使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除了《民法通则》第134 条规定的种类外,还包括确认物权(所有权)然而,对于物权的确认是在物权 的归属还处于待定状态,即此时的物权人是不确定的,而从物上请求权的概念来 看,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权人,因此,笔者以为确认物权不是物上请求权 的种类二)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1、物权作用说此观点认为,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作用的具体体现,它与物权不可分离,如果物权发生变更或转 移后,物上请求权也不再存在2、债权说此观点认为,尽管物上请求权以物 权为前提,但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只能向侵害人提出请求,符合债权的概 念,因而是债权3、准债权说此观点认为,物上请求权在性质上虽类似于债 权,但又与物不可分离⑤,因此,准债权说是对物权作用说和债权说的综合此 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独立的权利综上所述,笔者更同意债权说的观点首先,物上请求权虽以物权为前提, 但物权是支配权,而物上请求权的称呼已明确告诉我们,它是请求权的范畴,因 此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同,不是物权作用的结果。

      其次,尽管准债权说以物上请 求权与物权的不可分离性否认了债权说,但纵观债权的存在又何尝不是以物权的 存在为基础?无论是买卖之债,还是借贷之债,亦或赠予之债,哪个债权人不与 物权人有着千丝万缕的,或者债权人本身就是物权人,可以说“无物权即无债 权”⑥因此,物上请求权的物权基础不是其特有的属性第三,从债的发生依 据来看,有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而物上请 求权形成的原因无外乎就是所有权被侵害或存在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是一种侵 权行为,因而是债权的一种,如强占房屋使用权、拦截道路通行权等都是侵权行 为当然,有的学者也提出物上请求权不是侵权,其理论基础是二者“对于过错 责任的适用问题,债权请求权的受害人要主张权利时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 错,而物上请求权的权利人则不需要证明对方是否具有过错”⑦笔者以为,将权利人对于过错责任的举证分担作为侵权是否存在的前提是没 有道理的因为,过错不是侵权存在的必然条件,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4 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此规定并不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而以损害事实 的存在作为构成侵权之债的依据。

      此外,以债权请求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具 有过错,而物权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对方具有过错的观点,不仅忽略了某些特殊侵 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分担问题,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而且也否认了如 腾退房屋等物上请求权案件对于侵害人过错的要求可见,以过错责任的适用问题来否认物上请求权是侵权的观点缺乏充足的说 服力因此,物上请求权的成立必须有对物权人构成侵权的事实发生或有侵权的 危险存在如果侵权的事实或危险不存在,物权人在行使其对物的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时,其各项权利均能完全实现,那么,物权人就不存在请求他 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当然也无须存在物上请求权的概念最后, 从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来看,有人认为“债权请求权具有积极 性”⑧,是权利人主动请求相对人给付的行为,而物权请求权则是消极的,只有 在物权被侵害后,物权人才请求相对人行为或不行为笔者以为,但凡请求权的 行使都源于权利被侵害,债权请求权相对于物上请求权并没有更多的积极因素, 因此,尽管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存在一字之差,但就其二者的功能来看,都 是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既然如此,我们何必过多的强调二者的区别之处而否认 二者的相同之处呢。

      三、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 不同观点对于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各国都有规定,其中,德国规定: 除已经登记的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外,其余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日本 尽管在其民法典中没有对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其审判 实务中则强调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我国台湾则承认物 上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其民法典第125条规定:请求权因15年不行使而 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根据上述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几种规 定,在我国国内也相应的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完全否定说该学说以王 利明教授为代表,其否认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有二:其一,物上请求 权与物权不可分离,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产生的请求 权也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二,鉴于物上请求权通常是一种连续性的侵害行为, 因此难以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二种观点,选择肯定说该学说以梁彗星教 授为代表,其认为对于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要有选择的适用,即仅针对返还财 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其余则不适用第三种观点,选择否定说该 学说以陈华彬博士为代表,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适 用诉讼时效,其余则适用,该学说应该是沿袭了德国民法理论⑨。

      二) 笔者对各派学说的质疑上述各家学派的观点,自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不能将笔者完全说服 不妨让笔者从逻辑学‘假设观点成立……则……’的推理分析首先从目前在我 国成为通说的王利明教授的‘否定说’看,如果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 可能出现二个问题:其一,物将存在区别鉴于债权请求权也是物的民法保护机 制,我们是否可以理解债权和物权一样,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物,只不过债权保护 的是物所体现的货币,即货币物,而物权所保护的是实体物,尽管货币物与实体 物在形式上存在差别,但其所体现的价值并无实质上的差别,他们都是物的种类 换言之,如果否认了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则会使实体物的权利人比货币物的权 利人在权利的享有上更为宽阔,最终在法律上表现为因主体的不同而显失公平 其二,不利于实现诉讼时效的功能前面我已谈到诉讼时效功能是稳定社会经济 秩序、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案件证据收集的困难,但如果物上请求权不适 用诉讼时效则怂恿物权人无限期的怠于行使权利,一旦物权人于几十年后行使权 利必然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其次,对于梁彗星教授的观点,笔者以为,物上请 求权之间是存在的,甚至存在竟合状态如甲、乙是邻居,甲于1990年在二家间垒砌一院墙影响了乙之采光,但乙 于20XX年才起诉要求甲排除妨碍,并将所垒物拆除。

      如果仅对返还财产和恢复 原状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可能出现对甲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给予支持,问 题是甲在诉讼请求中还要求乙拆除院墙,可以说甲的次请求实质就是恢复原状的 请求权,那么法院必然又会以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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