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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10〕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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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g****85
  • 文档编号:34971050
  • 上传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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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10〕12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 和规模标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 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 输项目;(三)邮政、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 络、自 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 统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 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 纽 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城市 轨道交通、 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 处理、地下 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 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 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 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 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 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 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 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融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 目; (五)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 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 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 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 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 50%,同 时经项 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 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第九条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 的资金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 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第十条 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 BT(建设― 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 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 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 进行建设的,BOT 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国有投资项目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规 模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前款所称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 资信、业绩、 报价、合同 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 商的方法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另行确 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已经出台但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一律无效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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