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docx
1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5年4月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1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89年7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抉择》其次次修正)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南部地区布依族、苗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都匀市、福泉市、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贵定县、龙里县、瓮安县和三都水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在都匀市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率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进展观统领经济社会进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昌盛进展的主题,以经济创办为中心,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繁重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创办与和谐社会创办全面进展,为创办经济进展、文化昌盛、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自治州而奋斗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实行依法治州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处境,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那么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生动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文化创办事业的进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抉择、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处境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中断执行。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全体制经济共同进展的根本经济制度,激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展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举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导,举行民族政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科学文化的教导,创办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 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进展对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遏止对任何民族的轻视和压迫,遏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进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养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更加行政区居民、澳门更加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州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轻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养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举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阻力国家教导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力力的支配 其次章 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布依族、苗族代表外,其他聚居在州内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抉择确定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承担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特意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贵州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州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公民承担。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尽量配备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1名布依族、苗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逐步做到少数民族人员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 自治州所属各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根据当地的民族布局合理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三都水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由该县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州人民 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特意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总编制内,确定和调整自治州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市场创办;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提防从少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 自治州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州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在报考条件、录用标准等方面对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予以照管 自治州的事业、企业单位招考、聘用人员时,优先雇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布依语、苗语;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布依文、苗文同汉文都成为执行职务时使用的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少数民族文字推行、翻译、研究和指导机构 自治州的州级国家机关牌匾,应当同时使用布依文、苗文和汉文制作 其次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引进各类人才为自治州的经济创办和社会事业服务激励、支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州内渺远、贫困地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
对到渺远、贫困地区长期工作的汉族和其他民族人才的家属、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赋予适当照管 其次十一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要经常保持同各民族人民的联系,倾听他们的观法,采纳他们的监视,尽职尽责,努力为人民服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充分发扬民主,各民族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各民族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举行诬告陷害 其次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导,依法做好征兵、优抚和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人防战备创办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其次十三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的国家审判机关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的国家法律监视机关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时对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视,并监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其次十四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布依族、苗族公民承担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州所属各县(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尽量配备当地少数民族公民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的配备,由该县自治条例规定 其次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举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供给翻译法律文书统一使用模范汉字 第四章 民族关系 其次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的对等权利和崇敬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共同为自治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创办作出付出 其次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三都水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内的民族乡的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当地民族特点的概括措施加快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民族乡乡长由该民族的公民承担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照应顾自治州内散居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其次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扶持和扶助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乡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进展经济、文化创办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扶助人口较少的民族加快经济社会进展 其次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导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彼此崇敬、彼此学习、彼此合作、彼此扶助、巩固团结、共同进步激励各民族干部彼此学习语言文字,除本民族语言文字外,对能纯熟使用两种以上当地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干部赋予表彰 自治州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遍话和模范汉字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各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特殊问题时,务必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崇敬他们的观法 第三十一条 每年8月为自治州的民族团结月,在全州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导活动定期表彰为民族团结进步作出突出付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崇敬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民族节日期间,各地可以开展民间纪念活动。
第五章 经济创办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从实际启程,制定经济创办的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