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筹划模式.doc
6页A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拥有一块土地(营改增后取 得),原价5000万元(未进行开发,为生地),现该地块 市价9000万元,A公司欲以9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B公 司一、直接转让土地(一)增值税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 9000 + (1 + 10%) X 10%=818.18万元通过对营改增后相关政策的梳理,截止到本文发稿,国 家并未出台针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销售额能否扣除取 得土地原价的相关规定女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文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 售额18号公告也只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未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也 可以扣除土地价款计算销售额因此,从目前的政策来看, 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转让时,计算销项税额,不得扣除取得土地的价款, 应全额计算应税销售额二)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 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宣传题纲相关解释,对取得 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 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 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A 公司土地增值额: 9000 + (1 + 10%)— 5000=3181.82 万 元;增值率为:3181.82 + 5000 X 100%=63.64%应纳增值税为:3181.82 X 40%- 5000 X 5%=1022.73 万元;(三) 企业所得税A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9000 — 5000 — 1022.73) X25%=744.32 万元四) 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 税人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 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 格不含增值税B公司应缴纳契税:9000 + (1 + 10%) X 3% =245.45万元采用直接转让方式, A公司与 B公司共需缴纳税款:818.18 + 1022.73 + 744.32 + 245.45=2830.68 万元二、“生地变熟地”后再转让A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整理, 投入建设费用100万元。
一) 增值税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 9000 + (1 + 10%) X 10%=818.18万元(二)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 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宣传题纲相关解释,对取 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 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A 公司土地增值额:9000 + (1 + 10%) - 5000 - 100 X 1.2=3061.82 万元;增值率为:3061.82 + 5000 X 100%=61.24%应纳增值税为:3061.82 X 40%— 5000 X 5%=974.73 万元;(三) 企业所得税A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9000 - 5000 - 100 - 974.73)X 25%=731.32 万元四) 契税B公司应缴纳契税:9000 + (1 + 10%) X 3% =245.45万元。
生地变熟地”后再转让方式, A公司与B公司共需缴纳税款:818.18 + 974.73 + 731.32 + 245.45=2769.68 万元三、变土地为股权后再转股首先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 C,注册资金10万元,然后 A公司以该块土地使用权增资入股 C公司,土地过户后,将C公司100%的股权以90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B公司一) 增值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该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转 移,且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有偿转让土地 使用权的行为,应根据财税〔 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A 公司计算销项税额: 9000 -( 1 + 10%% X 10%=818.18 万元(二)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15]5 号文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 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 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 于房地产开发企业A 公司土地增值额:9000 + (1 + 10%) - 5000 - 100 X1.2=3061.82 万元;增值率为:3061.82 + 5000 X 100%=61.24%应纳增值税为:3061.82 X 40%— 5000 X 5%=974.73 万元;(三) 企业所得税A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9000 - 5000 - 100 - 974.73)X 25%=731.32 万元。
四) 契税根据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 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 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五) 股权转让将C公司100%的股权以90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B公司1、 股权转让不涉及增值税、契税;2、 由于土地是最新评估价入股增资,转让无增值,不涉 及土地增值税变土地为股权后再转股方式, A公司与B公司共需缴纳税款:818.18 + 974.73 + 731.32 + 245.45=2524.23 万元 通过对以上三种不同土地转让方式所承担的总体税负来 分析,很显然,第三种转让方式,总体税负是最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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