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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我的德国笔记》读后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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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篇:《我的德国笔记》读后感 《我的德国笔记》是张海迪xx年5月应德国巴伐利亚州政府科学研究和艺术部部长戈佩尔先生的邀请,到班贝格做为期一年的访问学者期间写的一部散文集它真实记录了海迪在班贝格国际艺术家之家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情况海迪克服了残疾带来的困难,坚持学习德语和欧洲文化,她以女性作家特有的清新、典雅、温润、细腻的笔调,为我们描述了世界文化遗产城市班贝格和其他欧洲城市的风土人情和文化、艺术现状其中《班贝格美丽的夏天》、《雷格尼茨河的随想》、《千年古堡的美好记忆》等都是很好的游记作品;记事叙人的文章有:《我的德国邻居》、《喜欢中国古诗词的德国老人》、《高尔曼先生的菜汤》、《伊布拉赫监狱的文学讲座》等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还有一些感悟性的文章如《秋天的日记》、《诗意栖居的心灵》、《太阳永远照耀》等,读后使我的心灵受到感动和温暖,也使我的思想受到了深刻的启迪和洗礼 尤其值得称道是《秋天的日记》,集思想性与艺术性的完美统一,堪称全书之冠,可直接入选小学生或中学生课本,海迪在该文中写道:当一个人想要成就一项事业,或者想要达到一个崇高的目标时,总会觉得时间很紧迫埋头在一页一页的读书中,深深被吸引在计算机前飞快打字的时候,钟表的时针悄悄地转了过去,连教堂的钟声也听不见了。

      从宁静的下午到万籁俱寂的深夜,黎明前的微光从教堂的高塔后面无声无息地显露出来......凌晨时已经困得睁不开眼,决定去睡觉,躺在床上却又忍不住拿起德语课本要知道,稍一松手,时间就飞走了,我就没有今天了,而只有明天所以,每一个昨天和今天都是宝贵的只有珍惜时间的人,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总之,该书装帧精美,图文并茂,内容丰富多彩,真是近年来难得一见的精品力作读过此书,使我开阔了视野,增长了知识,得到了美的享受和心灵上的鼓舞《我的德国笔记》充分展现了绚丽多彩的欧陆风情和日耳曼民族的智慧与坚韧,令人神往,催人奋进是啊,世界是丰富多彩的,生活是美好的,让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振奋起精神来,加快建设我们的家园,发扬光大民族的文化,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永远屹立于世界之巅 第二篇:德国物权法读书笔记 关于德国物权法的读书笔记 在上课的时候涛哥给我们推荐让我们看《德国物权法》,但我拿到这本书的时候我只有一个感觉那就是厚,当我在阅读那本书的时候它给我的感觉就是这本书的文字就像中国的文言文一样,很精辟这本书的语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不懂一点物权法律知识的人估计很难看懂虽然我不知道是我们的学者翻译成那样了还是本来就那样,但无可否认这的确是一本很引人的作品。

      看这本书让我想起了我国的物权法,我们国家以前其实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现在的物权法其实也是继承和移植《德国物权法》的物权法的继承使我国有了自己真正的关于所有权的一部法律所谓的移植就是将一国的法律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来所谓的继承就是将一部法律中优秀、先进的部分加以吸收同化而我们国家就是在移植的基础上加以继承的读过德国物权法后我发现德国物权法的精华一样是我们国家物权法的精华《德国物权法》中关于界树的规定第一款说:“界限上立有树木的,果实平均归属于相邻的人,并且,树木被砍伐的,树木也平归属于相邻的人这一段法律条文深刻的阐述了德国物权法的平均主义思想但也体现出了人人平等、公平的原则在关于界树的规定第二款说:“相邻人中的任何一人可以请求除去树木除去树木的费用由相邻人平均负担但其他相邻人抛弃其对树木的权利的,请求除去树木的相邻人必须单独负担费用:与此情形,在树木和土地分离时,除去树木相邻的人取得单独所有权树木被用作界标,且根据情况,不能以其他符合目的的界标代替该树木的,除去请求权消灭其实在看完第一款的时候,我想起了我国古代一位官员在写自传时谈起他在官堂上审理一对弟兄因其父去世留下七亩地的案子,这对兄弟因为对其父亲留下来的地目的而发生的纠纷,老大的证词是其父亲在去世的时候在口头上答应将这七亩地给老大。

      老二则拿出了他父亲去世之前留下来的遗嘱说将这七亩地给老二在当时法律上明文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将财产一分二但是这样处理出来的结果就是纠纷得到暂时的停止,但是这对兄弟的感情则彻底破裂,也许永远也不会复合这就显示了法律的不灵活性,这位官员再三考虑后,就将那弟兄俩叫到了公堂上,将这俩个兄弟各打三十大板,然后对这俩兄弟说你们要不要将你们的父亲从坟墓里挖出来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啊这对兄弟就再三请求希望官员不要那样做好让自己的父亲能安息这位官员就抓住机会说你们俩撕破脸皮就为了这三亩半地连兄弟之情都忘了,你们还对得住你们的父亲吗还不如挖出来问问呢在这时候这两兄弟终于明白了自己的过错,最后这对兄弟相互道歉,互相谦让自己土地,他俩的感情也变得像以前那样好,这样的处理结果可谓完美啊再回到我们所说的德国物权法关于界树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就单看第一款就可以看出第一款在体现平均原则的同时又显现法律的一些不灵活性如果与这棵树相邻的人都要这棵树而且谁也不愿意放弃这棵树的一片树叶怎么办难道也要将这棵树分成均等的几份吗那样谁也得不到物的充分利用,反而是这棵树不能体现出其所在的真正价值但是在界树的第二款的补充说明正好也就印证了那位官员的处理一样,可以勘称完美。

      再看《德国民法典》第961条关于所有权的蜂群的所有权的丧失“蜂群外迁,且所有人没有迟延地追寻蜂群,或所有人放弃追寻的,蜂群成为无主物看这条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德国民法典关于物权法中所规定内容的广泛性、细节性我看完这条规定后我不得不喟叹世界无奇不有,法律无不规定一部法律能达到这种细微的地步,我们不得不想象一下这部法律的发达程度达到什么样的境界了我们说法律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全的特点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将这一特点缩小至没有的境界再看962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寻蜂群时,得进入他人的土地蜂群迁入他人的空蜂箱的,蜂群所有人得以捕捉为目的而打开蜂箱并取出或拔出蜂房蜂群所有人必须赔偿所发生的损害 第三篇: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评于安《德国行政法》 姓名:赵思义 学号:2014010068 2014-1-2 评于安《德国行政法》 我读书前有个习惯,就是必先看目录和序言初看目录,第一感觉就是和教科书没区别当深入内容后,理性认识立刻就取代了感性认识,感触还是颇多的下面是我对读完此书后的一些笔记和感悟,也算作读后感吧 1、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德国形成了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追求人格全面康乐的基本权利体系,但基本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一些: 首先,从总的方面看,在德国人之尊严的内涵是指:“每个人都必须一直被作为他或她自身的目的而对待,每个人的最原初尊严包括认知和实现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尊严至少包含如下几点:平等;对身体特征和完整性的尊重;对智力和精神特征与完整性的尊重;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保障人作为个体化与社会化共生的存在人之尊严是德国基本法的核心价值,还表明尊严不仅仅关注个体,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尊严辐射到整个宪政秩序,要求国家不仅要保护它还要努力实现它、尤其是要伸展并保护社会中的弱势成员,如再社会化的罪犯或处于各种不利情境中的人在此,尊严作为高级法判断并引导着个人与社会 其次,以人的尊严为基础,基本权利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两个面向德国基本权利的主观面向相当于消极自由,而客观权利在德国意味的则是国家有义务去主动获取的、最为基本的社会价值们基本权利的客观面向与德国宪法框架的价值导向本质系结在一起,要求政府在社会中实现基本法所体现的一系列客观价值,要求政府创造出适当的社会条件来使得权利作为基本规范得以实现,这对政府施加了责任,要求它应此而积极作为。

      因此,政府成为公民实现正义的合作伙伴,共同追求着对包括基本自由与基本需要在内的尊重 来源于基本权客观面向理念,德国进一步发展出了基本权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它在1958年著名的吕特案件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在该案判词中,宪法院认为:基本权作为支配社会之基础原则的客观秩序的一部分,对于公共之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基本权必须既影响到公行为、也对私行为产生效力;即便是修宪也不能改变基本权利该案也给基本权利与私法之间关系的澄清提供了机会:宪法规范影响而非规制私法规范(亦即间接效力)通过私法的概括条款,宪法价值被读入私法关系中,从而影响着它行政法虽然属于公法性质,但 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以私法方法完成某些行政任务;也可以把私法的规定作为运用行政是的补充和完善,这可以表现在行政法规定出现漏洞时,对私法的借用或运用,这种运用首先是对私法中一般原则的运用 于安教授在《德国行政法》第39页指出,人的尊严受国家的保护可以侵犯禁止将公民仅仅当做国家权力的对象,公民的必需生活需要和基本的生活条件必须得到国家的关照这是根据自由人个基本权利得出的结论,也是恩斯特.福斯特福创造的“生存照顾”和“给付行政”理论的实践。

      行政法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体现着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基本法的灵魂价值,例如尊严,平等,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可见,实践性的行政法是对宪法的动态反映 2、关于委托的行政承担者的责任问题 在德国,国家可以将行政任务以高权权力,有条件的委托给私法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完成在法律上,接受委托的一方独立的承担责任这显然与我国的行政法规定不同我国行政法在委托性的行政责任承担中,把责任转移给了行政机关即但行政不当或行政违法时所产生的责任由委托方(行政机关)承担所有的行政责任,而被委托方(公民或社会团体等)不承担责任但行政机关可以有条件的对受委托方进行追偿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显然从本质是不同,本人更倾向于德国法的规定因为直接把责任转移给受委托方就可以使其认真使用行政权力,畏于行政责任的承担而不敢滥用权力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力量越来越大的影响着国家行为许多的行业自治管理的约束比行政规范来的更加实际为了更好地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目标,需要相应的社会团体去规范有关的事务,这些事务与他们密切相关,他们可以在其熟悉的领域对这些事务给予内行的评价,使他们负起特别的责任,借此缩短规范制订者和接收人之间的距离。

      可见,委托行政行为将在未来的国家体制中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关于一个按照私法组成的组织,其责任承担问题必须有所完善 3、我对“助力构造理论”的理解 助力构造理论实际上就是遵循先例原则的模型,它所体现的精神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这个理论的结构是,行政实践+平等原则=行政的自我约束即对于同样的事项,在没有实质的不同根据的情况下,不能做出不同的处理,否 则就违反了平等原则公民就可以因为行政当局没有遵守此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我认为这种理论我国在此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可以借鉴例如交通违规的收费不均问题对于轻微的交通违规行为交通部门可以处以50—200元的罚款,可是在百分之九十五的情况下,交管部门都是处于200元的最高罚金,不管情节的不同,可见后果的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态度等等因此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控诉交管部门滥收费如果我国引进助理构造理论并加以完善,在具体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对后来者具有一定的效力作用,要求其按照相同的规则做到对相同的事件给与相同的处理保证平等的行政实践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经常性平等处理的行政实践必将产生行政自我约束,经过长期的沉淀,当其形成一种文化或是一种精神时,行政权力将会更好地服务社会。

      4、行政行为在行政争议中的法律效力与我国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冲突 我国对于起诉不停止执行的理论依据,概括起来有四点第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是该原则的理论基石第二,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执行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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