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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测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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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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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测测 试试 题题一、填空题一、填空题1、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 2008 年 3 月 28 日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 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有七章 101 条,第一至第七章分别是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 有序、 安全 、 畅通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 规划,并组织实施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6、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 义务 7、新购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30 日内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 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 临时行驶车牌号 8、机动车号牌实行 计算机公开 自动选号9、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 、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2案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通信地址、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随车 配备灭火器具、故障车警告标志等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加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灯具、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1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使用强反光材料,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1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 、法规 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 安全驾驶、文明驾驶1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 疾病 ,或者 过度疲劳 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16、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学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 准考证明 17、在学习机动车驾驶的学员,必须接受不少于 32 学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警示教育18、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学员,申请小型汽车(C1) 、小型自动挡汽车(C2)驾驶证的,人均实际道路训练里程不得少于 1800 公里。

      19、设置有道路交通安全限速标志、限速监控设施的,应当 提前警示 20、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不得超过 限速标志 、 表线 标明的速度21、在高速公里上行驶的车辆,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最低车速不得抵于每小时 60 公里22、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在划有中心单实线、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 横穿 、 掉头 、 压线行驶 、 越线行驶 、 左转弯 23、机动车在进出与学校及单位、村、镇连接的路口时, 应当减速 、 观察暸望 ,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24、机动车借道或者变道行驶应当遵守:让 行人 和原车道内行驶的 车辆 先行325、机动车借道或者变道行驶应当遵守:不得妨碍 原车道内 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26、机动车借道或者变道行驶应当遵守:不得一次连续变更 两条 以上车道27、机动车借道或者变道行驶应当遵守:在设有 导向车道 的,应当提前进入 导向车道 ,不得在导向车道内 变更车道 28、机动车借道或者变道行驶应当遵守: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 右侧车 道的车辆让 左侧车 道的车辆先行29、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放时,应当遵守: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 按顺行方向 在 停车泊位 内停放,车身紧靠道路 右侧边缘线 。

      30、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放时,应当遵守:临时停车应按车辆 顺行方向 紧靠道路右侧,开启 危险报警闪光灯 31、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放时,应当遵守:在隧道内行驶或者夜间临时停车的,还应当开启 前照灯 、 示廓灯 、 后位灯 32、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 使用安全带 ,保持齐备、完好 ,并应 提醒乘坐人员 使用安全带33、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不得有 拨打 、 接听 手持, 查看 、 发送 信息, 34、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不能 观看影像资料 、 吸烟 、 赤足 和 穿拖鞋 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35、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驾驶人应当持续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有来车方向 50 米至 100 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等设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同时 开启示廓灯 和 后位灯 ,并迅速 报警 36、驾驶非机动车应当:与前方和相临的车辆保持 安全距离 ,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 避让行人 37、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横过机动车道的路段 下车推行 ,不得栓系、牵引 动物 、 车行道上 逗留38、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除确需借道通行外,禁止驶入 机动车道内行驶 ,禁止 逆向行驶 、 双手离车把 、 在人行道 、 过街通道(天桥) 、 人4行横道 上骑行。

      39、乘车人不得在机动车等候 放行信号 或者 车辆未停稳时 上下机动车,禁止从 车窗 上下机动车40、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时,除参与 紧急救险 外,应当迅速离开 车辆和车行道 ,撤离到 安全地带 4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使时,紧急情况需要停车的,应当紧靠应急车道的 最右侧 停车,并在来车方向 150 米 以外设置警告标志4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当:按照 车道规定 的行驶 车速 行驶,除超车外,禁止 低速车辆 占用快速车道行驶4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除遇 障碍 或者 发生交通事故 外,不得停车 上下 乘客或者 装卸货物 4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遇前方 道路受阻 、 车辆 停车排队 等候或者车辆 缓慢行驶 时,应当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不得在应急车道上 行驶 或者 停车 45、禁止在高速公路 车行道 、 桥梁 、 隧道 和 紧急避险车道 检修车辆,确因 故障无法行驶 的,应按规定 设置警告标志 并 立即报警 4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后, 警告标志 应当设置在事故车辆 来车方向 150 米 以外47、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驾乘人员 、 过往车辆驾驶人 、 行人 ,应当积极抢救 受伤人员 ,并迅速报警。

      因抢救受伤人员 变动现场 的,应当 依次标明位置 4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 及时到现场处理 依法强制撤离事故现场 拖移车辆 的费用由 当事人承当 49、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受伤人员为轻微伤的,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 处理50、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 书面申请 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 处理5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 检验 、鉴定 为由扣留肇事车辆52、在道路上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 肇事一方 财产损失的,当事5人应当 先行撤离 现场、 自行处理 或者 报警等候 处理5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 检验 、 鉴定 的需要,可以收集与事故有关的 证据 ,扣留 事故车辆 、 嫌疑车辆 和 机动车驾驶证 、 行驶证 ,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完成后 5 日内通知 当事人 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5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 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 检验 、 鉴定结论 等材料,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 作用 和 过错 的 严重程度 ,确定当事人的 事故责任 ,制作交通事故 认定书 。

      55、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为 全部责任 ,无过错方 为无责任 56、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及过错大的为 主要责任 ,作用及过错相当的为 同等责任 ,作用及过错小的为 次要责任 57、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 均为无责任 58、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 承当全部责任 59、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 交通事故 或者 故意破坏 、 伪造现场 、 毁灭证据 、 隐瞒事故真相 的,承当全部责任60、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单方损失,或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 保险公司 ,并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 协议书 或者 文字记录 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 索赔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61、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当 损害陪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 过错的比例 承当损害赔偿责任6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全部交通事故责任的,承当 100% 的赔偿责任;负有主要交通事故责任的,承当 80% 的赔偿责任;负有同等交通事故责任的,承当 60% 的赔偿责任;负有次要交通事故责任的,承当 40% 的赔偿责任。

      63、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当不超过 10% 的责任6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 静止状态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6机动车一方 无交通事故责任 的 不承当 赔偿责任6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妥善保管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 使用 或者 变相使用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66、交通事故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 驾车逃离 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 弃车离开 事故现场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67、交通事故当事人有 饮酒后驾车 和 无证驾驶 违法行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 又返回现场 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68、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 报案 且 无故离开医院 的,或者给伤者、家属留下 假姓名 、 假地址 、 假联系方式 后离开医院的,或者将伤者送往医院报案后 不履行听候处理 义务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69、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肇事方未留下本人 真实信息强行离开 现场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70、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 警告 、 罚款 、 暂扣 或者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拘留 等处罚。

      7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依法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累积记分 制度72、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10%以下 的;外地驾驶人因 道路不熟悉 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 悬挂 、 放置 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73、机动车行驶时没有 关好车门 、 车厢 的;乘坐两轮摩托车 不正向骑坐的 ;违反规定 临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人在车上未离坐,经教育后 立即驶离的 ,以及车辆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 不妨碍通行的 ,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74、非机动车 不按规定载物 ,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行人 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 通行的;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 ,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75、驾驶非机动车 逆向行驶的 ; 醉酒驾驶的 ; 违反规定载人 或者7行驶时速超过 15 公里 的;横过机动车道时 不下车推行的 ,处警告或者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76、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 作业的道路养护车 、 工程作业车的 ;不按规定 鸣喇叭示意 ,或者在 禁止鸣喇叭的区域 、 路段 鸣喇叭的;行经 漫水路 或者 漫水桥 时未低速通过的,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77、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不在 道路中间通行的 ;违反 警告标志 、 标线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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