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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及详细解析1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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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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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及详细解析101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 历年真题 精选及 详细 解析 1 10 01 11 1- -5 54 4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 20__ 年 4 月,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 40%、28%、26%与 6%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 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租商户资源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__ 年 4 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 3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 2030 年 12 月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 20__ 年 6 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后又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而钱顺又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的情况,虽经潘平与程舵调和也无济于事。

      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东会好在商户比较稳定,公司营收未出现下滑20__ 年 5 月,钱顺已厌倦于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钱顺遂起诉公司与刘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刘昌来购买一个月后,法院判决钱顺败诉后钱顺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虽然刘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理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于 20__ 年 2 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在公司登记机关,该昌顺公司仍登记至今,而各承租商户也继续依约向公司交付租金问题: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为什么?1.【考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答案】存在。

      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第 50 条规定,但此时刘昌的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2)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 条第 1 款规定但是按该条第 4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而钱顺不得兼任监事2.【考点】减少注册资本【答案】(1)要形成三分之二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 43 条第 2 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按照《公司法》第 177 条第 2 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5)还应修改公司章程3.【考点】董监高的罢免【答案】(1)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钱顺兼任公司监事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第 53 条,监事对公司高董,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2)答案一:刘昌解聘钱是符合公司法规定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而按照《公司法》第 49 条第 1 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从而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答案二:刘昌行为不合法因本案中存在两个事实情节,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已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程序的判断;第二,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间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4.【考点】回购股份【答案】合理依《公司法》第 74 条第 1 款,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的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股东(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钱顺情形显然不符合该规定而就针对其他股东的强制性的股权购买请求权,现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即在现行公司法上,股东彼此之间并不负有在特定情况下收购对方股权的强制性义务;即使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 5 条,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案件时,应尽量调解,并给出由其他股东收购股权的调解备选方案,也不能因此成立其他股东的收购义务故钱顺对股东刘昌的诉求,也没有实体法依据5.【考点】公司僵局 公司解散【答案】判决合理依《公司法》第 182 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 1 条第 1 款,本案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昌顺公司自 20__ 年 6 月至解散诉讼时,已超过两年时间未再召开过股东会,这表明昌顺公司已实质性构成所谓的“公司僵局”,即构成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根据。

      6.【考点】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答案】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在性质上为形成判决,据此,公司应进入清算阶段对此,《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如下:(1)依第 183 条及时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公司法》第 184 条至第 187 条进行各项清算工作; (3)清算结束后,根据第 188 条,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概括来说,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范逻辑,解散判决生效后,公司就必须经过清算程序走向终止本案昌顺公司被司法解散后仍然继续存在的事实,显然是与这一规范层面的逻辑不相符的,这说明我国立法关于司法解散的相关程序与制度,在衔接上尚有不足之处,有待将来立法的完善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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