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共7页).doc
7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6-27 15:16:16关注:361甘财综〔2005〕19号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的: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为的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为的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上述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森林资源管护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第三章 缴库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第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就地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缴款书“收款单位”栏填写“甘肃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分级缴库的办法填写缴款书上的收款单位和预算级次第十一条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资源管护及设备购置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10%由省级用于全省调查规划设计、森林资源管护及设备购置等;10%由省级集中用于省内异地造林、整地、抚育等;15%用于被征用、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所在市(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森林资源管护等;65%用于被征用、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造林整地、抚育等占用或临时占用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80%用于被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所在单位经营范围内造林,整地、抚育等;其余20%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前款的规定使用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市(州)、县(市、区)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省、市(州)属林业企事业单位,需要使用省级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时,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和用途编制项目预算,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植树造林时,还需同时上报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造林设计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时,申请报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计划,省财政主管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渠道下达拨付资金,省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时,申请报告经市(州)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计划,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渠道将资金下达到各有关市(州)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其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时,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林植被恢复费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农业部门基金支出”中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第十七条使用森林植被恢复造林的,应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其造林地要竖立标牌,标明恢复植被的四至、面积、林种、树种等,应与其他造林严格区别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身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使用的通知》(甘林资字〔2002〕37号)同时费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