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业集团公司人民武装工作管理办法模板.docx
12页XXXX 矿业集团公司人民武装工作管理办法矿业集团公司人民武装工作管理办法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人民武装工作(简称人武工作,下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山西焦煤集团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焦煤党发[2013]47 号) ,结合 XX 矿业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武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负责民兵预备役、兵役、双拥共建、国防教育等工作其目的在于平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积蓄和发展国防潜力,做好军事斗争准备;战时动员社会力量服务于战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矿业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简称人武部,下同)及其组织开展的民兵、预备役、兵役与动员、国防教育、拥军优属、战备执勤等工作第四条 人武工作实行党委和当地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第五条 人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武装的原则;(二)平战结合的原则;(三)改革创新的原则;(四)依法建设的原则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第六条 XX 矿业集团公司人武部设在武装保卫处,各二级单位人武部设在武装保卫科。
并且可设人民武装委员会和双拥工作领导组未设人武部的单位,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人武工作第七条 人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的人武工作,要按照单位间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第八条 人武部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人武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结合实际,研究人武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方案,组织、检查、督促、指导基层人武部完成人武工作的各项任务; (三)协调人武工作中军事与经济、军队与企业、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 (四)研究解决人武工作中的其他问题;(五)行使上级机关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基层人武部职责:(一)负责本单位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登记、核对统计;(三)负责本单位兵役登记和年度征兵工作;(四)负责本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学生军事训练和全民国防教育;(五)负责带领本单位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组织发动民兵参加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六)负责拟定本单位民兵战时动员计划,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的安置和军烈属的优抚工作第十条 人武部应按规范化标准,搞好政治、组织、业务建设。
第十一条 武装干部要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热爱党的人民武装事业,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接受单位党委和上级人武部的双重领导,其工资、福利待遇与企业相应管理人员等同在开展人武工作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武专业符号民兵、预备役工作民兵、预备役工作第十二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组成部分,战时是城市防卫作战的一支重要力量,是补充扩大人民解放军兵员的重要来源;平时是发展生产,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骨干 第十三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二)适时开展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三)完成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任务;(四)按规定管理、维修民兵、预备役组织的武器装备;(五)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救灾抢险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六)战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祖国第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方针: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第十五条 因参加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等任务致伤、致残、死亡的,其优抚、安置、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加强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民兵组织的组建情况要报上级人武部备案。
第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宣传教育、出入转队、调整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官兵相识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第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应急队伍按要求建立战备器材库并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民兵、预备役应按要求参加军事训练第二十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战备执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军事工作,在党委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调动民兵、预备役部队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军警民联防、协助部队维护国防工程、守护重要目标、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参加抢险救灾。
兵役工作兵役工作第二十一条 兵役工作是军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对职工进行兵役登记、新兵征集、兵员动员、退出现役军人预备役登记、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技术人员预备役登记、优抚等第二十二条 兵役登记每年进行一次按规定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兵役登记工作,并如实向上级兵役机关申报兵役登记情况和表册征兵的范围、对象、年龄、数量、条件、时间、方法,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征兵命令,按照适龄职工分布状况,合理分配,均衡承担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职工离厂当月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照常发放,人事档案随同转出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优抚安置工作优抚对象包括: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十五条 职工服现役期间,要对其家庭走访慰问,依据相关政策对生活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的帮扶拥军优属拥军优属第二十六条 拥军优属是指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优待烈属、军属第二十七条 拥军优属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支持部队建设和改革;(二)制定和落实优抚政策;(三)建立基层拥军优属服务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四)落实接收安置政策,搞好转业干部的培训和使用;(五)依照法纪严肃处理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在每年春节、 “八一”期间,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走访慰问部队、军烈属和现役军人家庭,走访慰问军民共建单位,组织单位领导过军事日,召开复转军人联谊会,检查优抚工作落实情况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第二十九条 国防教育方针: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第三十条 国防教育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第三十一条 国防教育以国防义务与权利、国防理论、国防精神、国防知识、国防技能教育为主要内容第三十二条 每年 9 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这是我国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防教育的主题日奖励与考核奖励与考核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人武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没有完成人武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造成过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四条 人武工作中所需费用,由人武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审签,本单位财务部门解决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