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docx
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 随着商业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以及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养护与传承工作面临着愈加严峻的考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贵重文化资产,做好养护工作对于加强国际社会的文明对话、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进展具有分外巨大的意义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养护与传承还存在着好多问题,为此,下面本文将概括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养护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个方面开展论述,以期能够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养护现状,使得学识产权法与行政法能够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养护做出付出 近年来,为了有效养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地纷飞掀起了养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大国,更加理应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养护,该工作关系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文明交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进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从行政立法角度来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养护中的优势,并总结行政法养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养护体系,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工作的顺遂开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得志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供给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闻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学识和实践;结果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结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表达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结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举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概括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表达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遂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务必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进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好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由于,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结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养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养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头开头,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养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领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公布了《传统工艺美术养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根基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养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养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养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养护工作供给了大量名贵的借鉴阅历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浩瀚,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特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制止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养护条例,规定养护条例的总那么、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概括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养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养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根基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阅历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工作的观法》,该《观法》明确指领略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赋予了细致的养护建议《观法》指出理应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养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养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导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创办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养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的工作观法;结果,实行专家接洽机制和检查监视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学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
学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学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片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学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学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养护与传承工作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更加养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养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理应确立国家范围内 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养护名胜古迹、贵重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养护工作时的高效、实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文化遗产的特意机构,采取适合、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养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依次逐级举行申报。
同时还要留神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应坚持优先申报的原那么,“端午节”申遗事情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指点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正确时机,切不成被动 2.加强行政立法养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养护机制 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的特意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养护作用的法律概括包括《文物养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养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工作的观法》以及地方性的文物养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特意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养护管理工作,激励行政机关积极举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养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 集和了解民意,可以扶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处境,以裁减人力和物力投入,达成俭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置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 4.实行行政赏赐制度,激励做出突出付出的个人和单位 对做出突出付出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赏赐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
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举行必要的模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赏赐的范围和条件,使得赏赐范围和条件明确化,理应包括物质赏赐和精神赏赐;再次,明确规定赏赐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鼓舞方式,发挥鼓舞的整体效应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名贵精神资产,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远非物质资产可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通过上述本文的探讨,笔者主要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养护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养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个方面的内容,以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养护工作的逐步完善,建立完善的行政立法保障体系,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养护工作 —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