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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苦乐计算法-从边沁到密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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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利主义的苦乐计算法从边沁到密尔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1]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中,趋乐避苦是自然人性,无论是人们的行动还是立法者的立法活动都应该遵从这一自然人性,并将功利后果最大化,即“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相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2]而功利后果的最大化依赖于主体对行为的苦乐后果的预测、估算和比较,这就要求个人或者立法者必须了解快乐和痛苦的值,只有了解了它们的值,才能进行苦乐后果的估算,从而选择出能够满足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行动方案这是边沁功利原理的关键环节,如果没有对于功利的具体计算,个人和立法者就无法在众多的可能方案中选择符合“最大幸福原理”的方案然而,也正是这一对于苦乐的功利计算理论,令功利主义直至今日都受到来自各方的批判和反驳,功利主义传统也正是在对苦乐计算的不断修正、完善中发展本文试图澄清边沁苦乐计算的具体方法,分析密尔对这一计算法的修正,以此来分析经典功利主义苦乐计算法的内涵、对其可能的修正以及经典功利主义无法解决的问题。

      一 边沁的苦乐计算法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边沁认为,要估算苦乐的数值大小,要依据以下七个要素:(1)其强度;(2)其持续时间;(3)其确定性或不确定性;(4)其邻近或偏远;(5)其丰度;(6)其纯度;(7)其广度[3]在这七个要素中,前四个要素相对而言较易理解:“强度”是指人们感受快乐的强烈程度的大小,强度越大快乐的值就越大;“持续时间”是指所感受到的快乐在时间上持续的长短,持续时间越长快乐的值越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是指感受的快乐是否确实,这种感觉越确实其快乐的值就越大;“邻近或偏远”是指所感受到的快乐在时间上的远近,在时间上越接近其快乐的值越大后三个要素内涵则更加丰富一些丰度”一词在边沁的英文原著中所对应的是“fecundity”[4],该词的中文解释为“繁殖力”,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增值性,指一种快乐产生以后能够继续增加其快乐的能力,增值量越大,快乐的值就越大它是随同种感觉而来的可能性,即乐有乐随之,苦有苦随之[5]“纯度”则是指快乐和痛苦的纯粹程度,即“相反感觉不随之而来的可能性,即苦不随乐到,乐不随苦生”[6]广度”是指波及的人数,波及的人数越多其快乐的值也就越大。

      简单地说,在边沁看来,如果一种快乐其强度大、持续时间长、确定性强、时间上近、丰度大、纯度高、广度广,那么这种快乐就是最大的快乐,相反也就是最大的恶当知道了具体估算苦乐数值的方法之后,就可以用它来估算一个行动或者事件的苦乐倾向,为此边沁提出了具体的计算程序:(1)估算出该行动最初所造成的快乐的值;(2)估算出该行动最初所造成的痛苦的值;(3)估算出该行动随后造成的快乐的值;(4)估算出该行动随后造成的痛苦的值;(5)把所有的快乐的值和痛苦的值分别加总;(6)确定利益相关者的人数,对每个人都按照上面所说的程序估算一遍[7]如果估算出快乐的总值大,则差额就表示该行动是善的;如果估算出痛苦的总值大,则差额就表示该行动是恶的虽然边沁提出了苦乐计算的步骤,但这些步骤只是一些粗略的阐述,缺乏具体的操作性,例如,苦乐计算的单位是什么,痛苦和快乐之间区分的标准是什么,痛苦与快乐的值如何相加和抵消等,这也是经常被人诟病之处笔者将从边沁的三个基本观点入手,来看这些基本的看法将给他的苦乐计算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首先,边沁认为,从本质上讲,快乐与幸福是完全一样的,他曾明确地指出:“何谓幸福,我们已经知道幸福即是享有快乐,免受痛苦。

      [8]快乐不仅和幸福一样,快乐和善也是完全一样的,他说:“快乐本身就是善,撇开免却痛苦不谈,甚至是唯一的善痛苦本身便是恶,而且确实毫无例外,是唯一的恶否则,善恶好恶这几个词就毫无意义每一种痛苦和每一种快乐,都是如此[9]在边沁这里,幸福即快乐,善即快乐他之所以将幸福、善与快乐在本质上完全等同起来,是便于运用苦乐计算,并可以扩大计算的使用范围,这样一来苦乐计算的程序“可以应用于估算无论何种快乐和痛苦,不管它们的外表如何,也不管它们靠什么名称被人识别可以用来估算快乐,无论其名曰善、收益、便利、有利、实惠、报酬、幸福或其他等等;可以用来估算痛苦,无论其名曰恶、危害、不便、不利、损失、不幸或其他等等”[10]似乎这样一来就可以将几乎所有的事物都纳入他的苦乐计算之中但是,也正是他“不加笼统地使用这些概念,不仅使他的理论面临许多难题和挑战,而且也使他的功利主义显得粗糙”[11]正是这种同质化导致了功利主义苦乐计算在理论和道德上的困境,因为快乐和痛苦所涵盖的内容太广,而这些具体内容之间是有区别的例如,他认为收益与快乐是同质的,因此它们之间可以进行比较和加总但是,贩卖儿童的收益是否可以和美食带来的快乐感相加呢?显然我们很难将二者进行加总。

      他还将善与恶等同于乐与苦,认为能给人带来快乐的东西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显然,这就脱离了具体的语境,如果将人都理想化成具有强烈道德意识的人,他的这一理论是成立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具有道德意识,或者即便有道德意识,他们也不一定会按照这种道德意识来行动所以我们不能将虐杀小动物产生的快乐看作善的,这样一来,他的这一说法就可以被轻易地推翻所以,边沁对“快乐”和“痛苦”的粗糙定义,将善与恶和乐与苦完全地等同,是无法准确衡量具体语境下的苦乐的第二,他认为快乐只存在量的区别,“抛开偏见,针戏(the game of push-pin)与音乐和诗歌这些技艺、科学具有同等的价值”[12]也就是说,在边沁看来,快乐实际上不存在质的区别,针戏和诗歌所产生的快乐只要数量上相同就具有同等的价值这一点一直受到批评者的指责,卡莱尔(Thomas Carlyle)就将功利主义学说蔑称为“猪的学说”(pig philosophy)[13]边沁对快乐的不加区分在计算两个类似的快乐时可能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在计算两个比较极端的事件时可能会产生一些意外的结果例如,当我们计算喝咖啡和看歌剧的快乐时,他的理论并不会对结果产生太大的影响。

      但是,当我们计算虐待动物的快乐和看歌剧的快乐时,他的理论可能会得出虐待动物比看歌剧更快乐的结论,而这一结论令人难以接受因为即便有些人能够在虐待动物中获得快感,但这种快感由于违反道德原则,也不应该被看作苦乐计算中乐的那一部分当然,功利主义也可以论证说,虽然别人虐待小动物有快感,但旁观者在看到这种现象时会有痛苦,旁观者的痛苦可以跟这个人的快感相中和,计算起来最终结果可能不是快乐即便如此,有人仍然会坚持,虐待动物本身是恶的,对这一行为的判断与虐待动物的人和旁观者是否快乐无关最后,边沁的功利原则所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我们如何能够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呢?苦乐计算法可以帮助我们计算出不同行为所产生的快乐的数值,根据这些数值我们可以从中选择出一个最佳的行为方案,这也就意味着“关于功利总和的估算可能表明必须牺牲某些个人的幸福来确保其他人的更大幸福”[14]因此,许多人抨击“它将个人当作单纯的容器对待,其苦乐经验全无固有的价值”[15]虽然,个人会被当作平等的人来对待,“在加总许多人的快乐的量时,每个人应算作是一份,没有人能多于别人”[16],但是,最后估算的结果可能是不平等的,可能会有一些个人的幸福和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一点饱受权利论者的批判,他们认为:“权利是一种对任何行为都始终有效的道德边际约束,不管人们的目的、动机如何,任何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或行动准则都是不正当的。

      [17]边沁的苦乐计算中对个人权利和幸福的侵犯是权利论者所不能容忍的由此可见,虽然边沁提出了应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苦乐计算,以及应该将哪些数值纳入计算,对于具体的苦乐定义、程度等方面却未做详细的分析和解释,导致了后世的哲学家们对他的理论有各种质疑和批判作为边沁思想的继承者,密尔有针对性地尝试对边沁的苦乐计算法进行了修正但这些修正是否能够真正解决边沁所面临的问题呢?二 密尔的修正密尔一方面坚持边沁的理论在根本原则和理论框架方面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也承认,这一苦乐计算理论确实存在着一些漏洞由此,密尔开始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进行了一些修正针对边沁笼统的“快乐”概念,密尔提出了“幸福”一说,将快乐和幸福进行了区分他认为:“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18]这就意味着,幸福是一个比快乐内涵更加广泛的概念,快乐只是幸福的组成部分,它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够给人们带来幸福,这样一来人们所追求的最高目的就是幸福而不是快乐了幸福才是唯一值得我们去欲求的东西,我们之所以去欲求金钱、权力或名声,不是因为它们本身值得我们去追求,而是因为它们是我们获得幸福的一种手段:“幸福,因是目的,是可欲的;并且只有幸福才是因它是目的而可欲的;一切别的东西只因它是取得幸福的工具而为可欲的。

      [19]至此边沁的快乐主义在密尔这里发展成为幸福主义密尔还进一步将快乐、满足和幸福进行了区分,他认为这三者不能混淆快乐只是幸福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满足与幸福之间也不能画上等号满足了不一定会幸福,不满足也不代表着不幸福另外,由于人的尊严感的强弱程度不同,对于不同的满足产生的快乐也不同对于尊严感很强的人来说,有损于尊严感的事物不是他们所欲求的对象,这些事物也许不会给他们带来快乐感抑或带来较少的快乐感;而对于尊严感较弱的人来说,则会给他们带来相对于前者来说较多的快乐感需要强调的是,密尔还认为“幸福不仅指快乐,同时也要求自我牺牲的德性”[20]而且,“人能够为了别人的幸福或别人幸福的某些工具而牺牲,只有这种舍身才可以得到功利主义道德观的赞美”[21]这就在苦乐计算中为牺牲个人利益的行为提供了道德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权利论者的批评同时,他指出:“一种牺牲如果没有增进或不会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浪费它唯一赞成的自我牺牲,是为了他人的幸福或有利于他人幸福的某些手段而做出的牺牲[22]密尔对“自我牺牲”的这一补充说明也表明了他对于牺牲个人利益所持的态度更加谨慎,为自我牺牲加上了限定条件,在他那里,只有当这种牺牲能够增进幸福的总量时,才能够被功利主义者赞成。

      边沁由于没有对快乐做质的区分,只强调了量上的比较,被人们嘲笑为“猪的哲学”,为了应对这种批评,密尔坚持对快乐做出质与量的区分他说:“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更惬意并更可贵这个事实,是与功利主义十分相符合的我们估计其他一切东西的价值的时候,都把品质与分量同加考虑;偏偏以为快乐只按分量估价这就未免荒谬了[23]仅从人们的日常经验来看,在判断一个事物的价值时,都需要既考虑到它的量,又考虑到它的品质,有时甚至品质比量更重要所以在对快乐进行评估时,仅考虑量这一个维度的确显得不够他又进一步说明,“而且对于人类来说,在快乐问题上质的标准比量的标准更为重要,因为在质上优越的快乐更为持久、稳定,同时,由于人有一种不同于动物的较高的能力,他们倾向于一种更高级的快乐而不愿意享受那种最易得到的快乐,从而更注重快乐的质”[24]虽然在强调快乐的质与量的区分时密尔并不同意边沁的观点,但是从这里却可以看出,密尔仍然是在边沁的苦乐计算框架之下进行修正:质更高的快乐之所以比量更多的快乐重要,是因为质高的快乐也许单从量上有所不及,但若用边沁所提到的持续时间、丰度、广度等其他维度的标准衡量,却占有更重的分量那么该如何区分什么样的快乐是较高等的快乐,什么样的快乐是较低等的快乐呢?高等的快乐主要指心灵的快乐,低等的快乐主要指肉体上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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