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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副本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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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ecaf5f202407d3f9bddf033a1398c75.pdf(一)纳税义务人 1(二)税率 1(三)征收范围与税目 2(四)计税依据与计税方法 4(五)税收优惠 4(六)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10(七)征收管理 11(一)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1986-9-15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9-25 (二)税率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1986-9-15  船 舶 税 额 表类 别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备  注机动船 150吨以下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151吨至500吨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501吨至1500吨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1501吨至3000吨每吨3.20元按净吨位计征3001吨至10000吨每吨4.20元按净吨位计征10001吨以上每吨5.00元按净吨位计征非机动船10吨以下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11吨至50吨每吨0.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51吨至150吨每吨1.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151吨至300吨每吨1.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301吨以上每吨1.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附表二:                    车 辆 税 额 表类 别项 目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备 注机动车乘人汽车每辆60元至320元包括电车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16元至60元二轮摩托车每辆20元至6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32元至80元非机动车人力驾驶每辆1.20元至24元包括三轮车畜力驾驶每辆4元至32元及其他人力自行车每辆2元至4元拖行车辆    (三)征收范围与税目1.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2.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9-25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3.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5号1987-3-7  1.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2.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1987-3-23 1.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2.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7]财税字第055号1987-4-15 1.<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2.<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

      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87)财税地字第019号 1987-9-14  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一律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暂仍按(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的规定办理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50号 1991-12-6  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也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3]097号1993-1-8 (四)计税依据与计税方法1.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1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2.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3.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5.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9-25 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而言的至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五)税收优惠1.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2.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3.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1986-9-15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9-25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1.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2.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1.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凡符合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条件的,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部使用税2.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析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3.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6)财税字第326号1986-11-14 1.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因此,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这是指在我国缴纳吨税,不包括在国外缴纳的吨税我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了吨税,在国内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2.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86)财税地字第011号1986-11-19 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车船,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第340号 1986-12-1  失效1.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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