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盐储备的管理办法(例文)(例文三).docx
9页关于食盐储藏的管理方法〔参考〕精品文档,仅供参考PERSONAL 关于食盐储藏的管理方法〔参考〕关于食盐储藏的管理方法〔参考〕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为积极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市级食盐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标准和加强市级食盐储藏管理,确保市级食盐市场安全和稳定供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市级储藏食盐,是指用于调控市内食盐市场,应对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以及其他特定用途,确保特殊时期市场稳定供给的食盐市级储藏食盐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小包装及大包装食用盐,其中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 食盐储藏包括政府储藏和企业社会责任储藏 第三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藏遵照政府主导、企业承储、政府补贴、费用包干的原那么,采取滚动储藏、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和企业社会责任储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食盐储藏承储、管理、监视单位,必须恪守本方法。
第二章 规模和资金使用 第五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藏规模为我市中心城区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储藏规模如需调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建立本钱自负的企业储藏,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销售量,储藏品种由企业根据正常社会消费情况确定 市财政对承当食盐储藏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为完成政府食盐储藏任务而发生的贷款利息、资金占用费、管理费等支出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协调市级食盐储藏管理工作,下达市级食盐储藏方案,确定承储企业,落实储藏方案;根据市级食盐储藏情况提出工程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按规定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对食盐储藏有关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协调处理食盐储藏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后的工程预算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将所需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的资金使用方案,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八条 储藏企业负责食盐储藏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储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直接负责。
第九条 承储企业要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条 政府食盐储藏的规划,应当按照相对集中存储、有利应急调运、流向科学合理的原那么选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在市内具有设施齐全且安全的食盐仓储条件; 〔三〕交通便利,调动方便,经营量大,便于轮换; 〔四〕财务情况良好,无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食盐储藏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保证食盐储藏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对市级政府食盐储藏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食盐储藏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至少每半年对食盐储藏轮换一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补库; 〔四〕建立健全食盐储藏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食盐储藏的储存管理情况进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面行为: 〔一〕虚报食盐储藏的数量,在储藏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互换食盐储藏的品种、变更食盐储藏的储存地点; 〔三〕因管理不善形成储藏损失; 〔四〕擅自动用政府食盐储藏、挪用储藏资金,以储藏食盐对外进展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政府食盐储藏要做到定点存储、专账管理,与正常经营食盐严格分开,以确保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对食盐储藏的需求 第十五条 对市级食盐储藏实行挂牌管理食盐储藏库前挂xx市市级食盐储藏库标牌,并在库内显著位置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人员等 第五章 储藏动用 第十六条 动用市级食盐储藏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市级食盐储藏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十七条 出现下面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食盐储藏: 〔一〕全市或局部县〔市、区〕食盐显著供不应求; 〔二〕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政府食盐储藏;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食盐储藏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食盐储藏动用方案或下达的动用命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级食盐储藏动用命令的实施,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或市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立即执行,按照规定数量、品种、时限等要求组织食盐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市级食盐储藏动用命令、指令 第二十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藏动用后,承储企业原那么上应在x个月内补充储藏,并将动用和补库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补充储藏后的数量、品种、规格等要与下达的储藏方案相一致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食盐储藏承储企业按季对储藏食盐库点、数量进展现场核对,每半年对质量进展抽查送检,并将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政府食盐储藏存储、资金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确保政府食盐储藏安全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遏 第二十三条 在政府食盐储藏中承储企业违反本方法和承储协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责成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并依法追查单位和个人责任在市级食盐储藏管理工作中,负责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大力支持食盐储藏管理,对破坏仓储设施和哄抢、损毁储藏食盐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和打击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储藏食盐的运输应予以优先安排,保障储藏食盐按时按量入库、出库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县〔市〕级食盐储藏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