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电并网调度管理指导意见.docx
25页附件:吉林省新能源优先调度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吉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贯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吉林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运行管 理,促进新能源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 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_19963-2011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_19964-2012、东电 监市价〔2010〕418 号《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试行)》和《新能源优先调度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 有关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直调的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 站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 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对吉林电网新能源优先调度职责分 工、工作内容与要求进行了规定第二章 并网管理第四条 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政府部 门许可、满足并网技术标准的新能源场(站)申请并网时,应 按要求向省调提交并网申请书,同时提交场站相关的详细资 料,资料应经调度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
第五条 并网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必须满足相关技术标 准,通过并网检测,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认 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并网第六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 术规定》、《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 要求进行并网测试,并向省调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 有关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特性的正式测试报告,测试内容至少 应包括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低(高)电压穿越能力测试、风电 场/光伏电站低(高)电压穿越能力验证、场站电能质量测试、 场站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测试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开展监 督检查,风电场/光伏电站对检查意见进行及时整改未按要求 在并网前提交相关材料的,不予并网;未按要求在并网后提交 相关材料的,停电整改第七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 理暂行办法》、《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建立风电、 光伏功率预测预报系统和发电计划申报机制不能按要求向电 网调度机构提交功率预测结果和计划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不 予并网运行第八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前应保证运行、检修规程 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 接入吉林电网调度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第九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 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向省调提交试验方 案和有关报告,省调审核后实施第十条 新并网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自并网之日起 1 年内 为调试期,当系统因调峰或网架约束时,优先限制发电调试 期结束后纳入调电排序管理第三章 基础信息管理第十一条 并网新能源场(站)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调度 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并保证报送及时性和数据准确 性第十二条 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要按照气象观测规范标 准,配套建立实时测风塔、环境监测仪,数据采集应满足实时 性的要求,数据传输要保证连续稳定、时间间隔不大于 5min, 宜采用时段内的平均值,并将采集实时信息传送至省调测风塔采集量应至少包括 10m、50m 及轮毂高度的风速和风 向以及 10 米高气温、气压、湿度等数据环境监测仪采集量应 至少包括法向直射辐照度、散射辐照度、总辐照度、组件温 度、环境温度、风速、气压和相对湿度第十三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将风电机组、逆变器有功 功率、无功功率、运行状态等实时信息上传至省调,并保证数 据的连续稳定第十四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于每日 9 点前上报前一日 风电场、光伏电站调度运行数据日报,应于每月 1 日 10 点前上 报风电场、光伏电站调度运行数据月报。
第十五条 省调对各风电场、光伏电站实时上传数据的可 用率和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因非场站侧原因导致信息报送 不及时不准确的,免考核),并将其纳入调电排序管理第十六条 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做好弃风、弃光统计工 作,并按省调要求上报统计结果,弃风、弃光计算方法详见附 录 A第四章 安全运行管理第十七条 并网新能源场(站)应落实调度机构制定的反 事故措施及相关要求第十八条 并网新能源场(站)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场用 电措施、全场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 送第十九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涉网保护应按照电网有关规 定和要求配置,不满足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限期整改第二十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汇集线系统单相故障应能快 速切除,不满足要求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安全分区、网络 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部署安全防护体系,物理 隔离、纵向加密、防火墙等相应网络设备应配置到位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新能源场(站)应按相关 规定及时向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事故处理完后,应将事故 处理报告报送至调度机构第五章 调度运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服从省调统一调度,按 省调调度规程规定,安排运行值班,制定并上报发电和检修计 划,开展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方面 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值班人员应严格服从省调 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 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 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 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 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 撤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调度部门可 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其并网发电一)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二)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三)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 资格的接令者;(四)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 施;(五)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 3 分钟内未向电力调 度机构汇报 (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 报);(六)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 1 小时内向 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七)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 律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在事故情况下,若风电场、光伏电站的运行 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调有权暂时将风电场、光伏电站解 列事故处理完毕,电网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应尽快恢复风 电场、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因安自装置动作,频率、 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脱网的风电机组、逆变器不允许自启 动并网风电机组、逆变器再次并网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机构重 新出具并网安全性评估报告,在电网条件允许情况下,由省调 下令同意并网后方可并网发电第二十七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因欠缺高电压、低电压、 零电压穿越能力等自身原因造成大面积脱网的,自脱网时刻起 该场站同型机组、逆变器禁止并网(风电机组单机容量 1MW 以 下除外),直至完成高电压、低电压、零电压穿越复查改造, 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该类风机、逆变器的高电压、低 电压、零电压穿越能力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常并网发电第二十八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 及电压调整,保证并网点电压满足调度下达的曲线要求当风 电场、光伏电站无功补偿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风电场、光伏 电站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汇报,当无功补偿设备的退出影响 到并网点电压的调整时,在电网需要控制风电场、光伏电站出 力时,省调优先控制其出力第二十九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配备相应动态无功补偿 装置并满足动态响应 30ms 的要求,并具备自动电压调节功能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装设自动电压控制 (AVC) 子站, AVC 子站各项性能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风电场、光 伏电站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投入自动运行,月投入自动可用 率应大于 95%第三十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做好相关设备的维护工 作,避免因场站原因造成的集电线路、主变等设备的非计划停 运非计划停运包括保护动作跳闸及设备被迫停运第六章 自动功率控制管理第三十一条 并网新能源场(站)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 力,必须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省调远方发 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功率控制系统功能应满足省调要求 对不满足要求,无法投入运行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当系统需 要限制出力时,优先控制其出力第三十二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调度机构要求控制 有功功率变化值风电场装机容量小于 30MW 时,10 分钟有功 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 10MW,1 分钟有功功率变化值最大限值为 3MW;新能源场(站)装机容量在30-150MW (含)时,10分钟 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该场(站)装机容量的 1/3,1 分钟有 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该场(站)装机容量的 1/10;新能源场 站装机容量大于 150MW 时,10 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 50MW,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15MW风电场因风速降 低或风速超出切出风速而引起的有功功率变化速率超出限值的 不予考核。
光伏电站有功功率变化速率应不超过 10%装机容量 /min,允许出现因太阳能辐照度降低而引起的光伏发电站有功 功率变化速率超出限值的情况第三十三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省调要求通过功率控 制子站实时上传场(站)理论发电功率和可用发电功率,并保 证上传数据的准确性第三十四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按照控制系统主站 指令执行发电计划曲线,在限电时段,实际发电与下发控制指 令计划正偏差不超 5%,否则,该时段调节不合格第三十五条 省调负责统计风电场、光伏电站因不跟踪主 站指令而超发的发电电量,并在次月交易电量中予以扣除第三十六条 省调对风电场、光伏电站功率控制子站的投 运率、调节合格率、上传数据(理论发电功率和可用发电功 率)准确率进行统计并纳入调电排序第七章 功率预测管理第三十七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省调要求开展功率预 测工作,保证功率预测系统的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可靠地 向省调传送预测信息第三十八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功率预测系统必须满足电 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有关要求,与电网调度机构的功率预测 系统建立接口并运行于同一安全区第三十九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下 一年度的分月电量预测,每月20日前上报下月电量预测,每日 9:00前上传未来1至3天风电、光伏功率预测曲线和预计开机 容量,每15min滚动上传未来4小时风电、光伏功率预测曲线 和当前开机容量、延迟时间不大于30秒。
第四十条 风电场短期功率预测月平均功率预测准确率应 达到 80%以上、合格率应达到 85%以上,上报传送率应达到 100%光伏电站月平均预测准确率应达到 85%以上、合格率应 达到85%以上,上报传送率应达到100%第四十一条 风电场超短期月平均功率预测第 4 小时的准 确率应达到 85%光伏电站超短期月平均功率预测第 4 小时的 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第四十二条 连续6个月中有3个月考核不满足要求的场 站视为不达标,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准确率、合格率和 传送率考评项得分均为0,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八章 新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管理第四十三条 省调根据月度发电计划确定的新能源接纳电 量做好月度新能源消纳工作,根据新能源短期功率预测做好机 组方式和发电计划调整,根据超短期功率预测做好日内机组出 力调整,优先保证新能源消纳第四十四条 省调根据风电场、光伏电站的基础信息管 理、安全运行管理、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