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制度.doc
3页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制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7号)和《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扬州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57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 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标准和列支渠道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市、镇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具体筹资标准按用人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总额(退休人员按上年养老金总额)的3.5%提取,参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三、医疗补助的标准及使用 1.个人补助部分对在职人员按上年度缴费基数2.5%予以补助,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3%予以补助,由参保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给个人使用 2.统筹部分:各单位按规定提取缴纳的医疗补助经费,扣除随工资发放给个人使用的剩余部分统筹使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医保经办机构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管好用好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具体补助标准为:全年住院费用超过大病统筹封顶线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上述住院费用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 医保经办机构每年将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和补助理由等事宜予以公示 四、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制定和总体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2.驻江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执行市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3.其他事业单位可视本单位实际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 3 页 共 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