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pdf
8页.. 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检验和科研等工作中的有效性和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1.1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障检验业务工作及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1.2 (第二条)本制度称仪器设备,系指本所用于检验、科研等方面的仪器设备 1.3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原则是:统筹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共享,提高绩效 1.4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单台购置金额在 800 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规划、计划、购置、验收、计量、使用、维护、维修、报废及运行安全管理等工作 2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2.1 (第五条)质量保证科是仪器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 2.2 (第六条)各检验室具体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 2.3 (第七条)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职责是: 2.3.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2.3.2 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对各检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 2.3.3 提出仪器设备配置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组织仪器设备需求方案的技术论证工作,对各检验室上报的仪器设备购置明细进行审核; 2.3.4 负责仪器设备的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管理专项检查; 2.3.5 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的管理工作; 2.3.6 负责提出所内大型仪器设备合理化使用建议,协调各检验室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 2.3.7 组织和实施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登记数据,确保登记数据及时、规范、准确。
2.4 (第八条)各检验室职责是: 2.4.1 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本所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制度和工作程序; 2.4.2 提出本部门仪器设备需求方案,按要求报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2.4.3 完成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任务, 按要求向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汇报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 2.4.4 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绩效管理工作; 2.4.5 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2.4.6 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计划、购置、验收、登记、计量溯源、.. .. 使用、维修、保养、期间核查、调拨、报废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5 (增)制度中的财务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本所办公室 3 (第三章)仪器设备年度计划 3.1 (第九条)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本所业务工作重点、仪器设备配置规划、年度预算总体要求以及检验科室对仪器设备配置的建议,每年在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展仪器设备需求方案的申报、 技术论证、指导意见的下达、购置明细审核等工作。
3.2 (第十条)各检验部门根据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年度计划要求、本部门工作重点,组织仪器设备需求论证工作,确保需求科学、合理、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仪器设备需求方案,报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3.3 (第十一条)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对各检验室上报的仪器设备需求方案组织审核论证,形成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所批准下达各检验室 3.4 (第十四条)各检验室应严格执行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因故确需更改的,应报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更改 3.5 (增)因特殊情况需要应急购买仪器设备的,按 3.3 条 3.4 条执行 4 仪器设备购置和验收 4.1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购置应按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采购相.. .. 关规定进行各检验室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采购相关工作 4.2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到货后,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应督促使用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条款及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验收 4.3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质量、技术指标等问题,不得通过验收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与供货方交涉,提出索赔、换货或退货等处理意见。
4.4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安排人员参与设备开箱检验、安装调试、验收的全过程,并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在验收完毕后及时将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说明书、装箱单等材料一并归档 5 (第五章)仪器设备登记和使用 5.1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对仪器设备应实行统一编号,实施条形码标签管理,应及时建立台账,并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确保仪器设备登记的各项内容及时、规范 5.2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登记的内容由使用部门根据仪器设备使用特性制定,使用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保证日常使用记录完整、准确50 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信息应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上进行实时登记 5.3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年终应组织对本单位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对仪器设备的信息数据进行检查,保证账实相符;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终应核对仪器设备,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 .. 5.4 (第二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部门应根据说明书拟订操作规程使用人员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操作 5.5 (第二十三条)对于单机购置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其他关键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方有资格上机操作。
5.6 (第二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改变原安装形式或移动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或移动的,应报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同意仪器设备在单位内部调配,应报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5.7 (第二十五条)各检验室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对外开展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应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并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5.8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检查,及时掌握仪器设备实际使用状况 6 (第六章)仪器设备维护和检修 6.1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 6.2 (第二十八条) 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应有相关记录,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应及时进行归档 6.3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的大修,应专门制定大修方案,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6.4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修复后,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应及.. .. 时组织验收需重新计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6.5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的备品、备件可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购置仪器设备备品、备件应报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核 6.6 (第三十二条)暂不使用的仪器设备,由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封存管理仪器设备封存应办理封存手续,并加贴封存标志封存仪器设备重新启用应办理启封手续 6.7 (第三十三条)对未安装使用的新到仪器设备以及封存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根据存放条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以防损坏 7 (第七章)仪器设备降级和报废 7.1 (第三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可降级使用: 7.1.1 经维修仍达不到原有使用精度级别,‘但可满足相对较低精度级别检测要求的; 7.1.2 部分功能丧失,但主要功能仍能满足有关检测需要的; 7.1.3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但未达到报废条件,可以继续稳定使用的; 7.1.4 计量检定结果达不到原规定使用等级,但可满足相对较低等级要求的 7.2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作报废处理: 7.2.1 超过规定使用寿命,不具有使用价值的; 7.2.2 因使用频率高导致老化严重,无法进行维修的; .. .. 7.2.3 故障率高,维修费用过大,不具有维修价值的; 7.2.4 严重损坏后不能修复的。
7.3 (第三十六条)对需要降级、报废或变卖、转让的大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技术论证,需办理手续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提出审核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报批权限办理 对需要降级的仪器设备,在进行技术论证前,还须由专业机构对相关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形成检验测试报告,并确定精度级别技术论证时,对其检验测试报告一并审核论证 8 (第八章)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8.1 (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是仪器设备安全保障的责任部门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仪器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使用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8.2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使用仪器设备的行为,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8.3 (第三十九条)对大型仪器设备,安装前应充分考虑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和环境条件 8.4 (第四十条)仪器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等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放置的,仅限满足当天检测任务用量,并杜绝安全隐患,工作完毕应立即清除。
9 (第九章)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管理 .. .. 9.1 (第四十一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仪器设备使用的绩效评估,切实保证所购置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 9.2 (第四十二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使用的绩效评估情况对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绩效 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0 (第十章)附则 10.1 (第四十三条)仪器设备的计量工作按照国家计量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对仪器设备的计量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0.2 (第四十四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 10.3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4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发布 编写说明: 1.本制度与《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章、条对应编写,结合本所实际情况有所删改 2.为了与固定资产管理一致, 本制度涉及的仪器设备购置金额在 800元 (含 800 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