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管理办法.doc
5页动火作业工作制度宏业石膏矿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井下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火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明火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井下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宏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第一条 凡在井口周围 50m 范围内及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通风不良地点、独头掘进巷道、高温、闷热地点、深部中段等地点进行电、气焊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均为井下动火,必须办理井下动用火申请手续并严格遵守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动火手续,填写动火申请表(见附件) 第三条 各单位动火的申请,由矿长或副矿长批准,当天带班管理人员为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安全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动火申请表审批后,在作业前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向全体与动火有关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明确分工,清理现场,准备有效的灭火器、水管等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动火现场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第五条 动火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前须严格检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六条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不合格严禁动火,动火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相关作业,其他人员私自作业,按事故追查 第七条 动火作业必须在所批准的时间内进行,特殊原因需更改时间,必须重新请示审批,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动火作业前及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面及回风巷应撤出无关人员,切断无关电源,上风流局扇要保证连续运转;动火现场负责人还应不定时查看作业点现场及周围环境,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动火现场负责人不得无故离开作业现场 第九条 动火作业地点周围如有铲装、运输、凿岩、放炮等作业,动火现场负责人须及时沟通协调相关作业方,采取相应措施或调整作业顺序,避免相互干扰作业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条 井下维修间、配电室、高压电缆、电气设备设施附近等特殊地点动火,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动火前须清除动火周围 20m 范围内易燃物,将动火点5m范围内的浮毛清净并洒水湿润,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星飞溅;附近 10m 范围内电缆、胶管、皮带等用不燃物防护,防止引燃;动火点内应备有4台8Kg有效的灭火器,现场条件及作业环境允许,水管要接至作业现场,专人负责随时洒水,扑灭明火或冷却工件。
第十一条 动火后应对现场彻底清理、检查,条件或环境允许可对现场充分洒水,观察半个小时后,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二条 动火过程中,一旦现场出现火灾,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应及时用现场的消防器材进行处理,努力控制火灾范围;在火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现场负责人要冷静果断,判明情况,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能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开展灭火工作,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动火申请表动 火 审 批 表 编号:[ ] 动火项目申请单位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负责人动火操作人现场负责人安全防火措施及要求: 现场安全员意见:矿长审核意见: 动火前防火安全教育;1、遵守动火时间,动火前清除现场易燃、可燃物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动火结束要清除火种2、动火负责人、监护人、动火操作人要认真履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3、针对动火现场的防火特点,制定灭火实施方案,配备并会使用消防灭火器材4、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液体、粉尘的设备,动火前应当进行清洗、置换等安全处理。
5、做到“三不动火”1)预防火灾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3)现场没有消防、安全人员不动火 (2)不在未经批准的地方动火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