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标志管理细则.docx
4页附件 9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 理第二条 第二条 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 作、发放和管理第三条 第三条 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 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第二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 第四条 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在 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 所示其它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第五条 第五条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 非标准规格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 1 所示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 倍,第三种规格尺 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 倍,以此类推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 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第六条 第六条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 并凸出 0.25mm;(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 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 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第八条 第八条 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第九条 第九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 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 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 第十条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 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 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 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 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 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安 全标志标识;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产品必须在交付使用前加施安全标 志标识。
第五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向取得安全标 志的生产单位告知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规定,并指导生产单位按规定 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一) 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 被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安全标志标识;(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四)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标识进行误导、欺诈活动;(五)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标识使用情况的 监督检查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