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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与技巧-------法庭调查与质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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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讲 民事诉讼程序与技巧 -------法庭调查与质证,主讲老师:于蓉,法庭调查顺序,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法庭调查中质证的顺序作了调整第五十一条规定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审判实践中,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 当事人质证 7、 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8、证人出庭作证 9、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10、专家辅助人出庭注意的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顺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准 2、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质证后,法庭才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质证的意义,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两种不同的审判模式,审判的模式分为讯问式审判和对抗式审判,前者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后者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

      与其模式特点相适应,在质证方式上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大陆法系审判活动的重要特征是职权主义,即大陆法系的审判是以法官的广泛权力为重心所构建的调查案件事实的活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主动、突出而英美法系审活动的重要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提出和事实的调查发挥着主导作用这两种质证模式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其本身也集合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优点,注重在庭审中发挥当事人的作用证据应当在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这是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 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质证的特点:,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 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

      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注意的问题:,A、质证的范围,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另外4种证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的调查另有规定 B、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如何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质证的对象: 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或者称为证据的可采性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A、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是,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因此,要查证属实 B、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联系 C、合法性 a、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 b、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 C、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A、要根据每个证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 B、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质证的顺序,当事人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注意的问题:,该质证顺序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4号的质证顺序作了科学的修订,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也体现了当事人平等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注意的问题:,1、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本质属性上仍然属于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因此,仍应质证 B、要对证据质证,而不是对法官评论 2、对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具有优越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B、对该证据如果有不同意见,要针对证据与当事人辩驳,而不要同法官争执与辩驳质证先要举证 ---庭审举证的技巧,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 ,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2、按序及时举证,A、举证顺序 法庭调查的举证顺序是: a、原告,b、被告,c、第三人 B、如何按序举证? a、 原告举证 b、 被告举证 c、 科学举证---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d、 举证的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 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

      3、疑证不举,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 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4、彼证我用,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怎么办? A、通过对方的起诉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5、以攻为守,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 最好的防守就是进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

      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注意的问题:,1、 1、准备出庭作证的证人,当事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 2、 2、先行支付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设具有重要意义:,A、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B、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A、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或者对质 B、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需要注意的问题:,1、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2、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 3、专家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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