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docx
9页JL/TA4.5.2-01-001-D/0合肥通安工程机械设备监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编制: 审核: 批准: 2017 年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1・目的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以便改进 相关工作,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工作的控制3・职责3.1 综合管理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遵守的职业安全健康法 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情况进行评价3.2 评价应组成评价组进行,评价组应有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 门人员、员工代表等参加4・合规性评价表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表一、国家法律序 号法律法规及 其他要求生效日/ 最新修订日相关条款及主要内容符合性不符合的纠正措施纠正是否 有效1《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12 月 1日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 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 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 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一第二十四、第二十八条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一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一条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八十条一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日所有条款3《中华人民共和2011年5月1日所有条款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4《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护 法》2005 年 12 月 1日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 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 劳动5《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 年 12 月 31日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 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 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 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 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4--7条、第13 — 16条、第21 — 23条、第30 — 42条、第45条、第57 条6《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第十九条、第二^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2009 年 8 月 27日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 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2001 年 10 月 27日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 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9《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保护法》2009 年 8 月 27日所有条款10《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法》2017 年 11 月 5日所有条款11《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日所有条款12《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2014年1月1日所有条款13《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2007 年 11 月 1日所有条款二、国家法规14《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 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 求。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15《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所有条款16《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2012 年 4 月 28 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 第十三条17《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7月1日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 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九条一第三^一条、第三十三条18《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2016年7月1日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八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 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 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 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 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 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 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 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 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19《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2015 年 5 月 29 日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 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 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 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 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 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 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 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2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6月1日所有条款21《职业病诊断与 鉴定管理办法》2013 年 4 月 10 日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 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 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 提供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 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22《火灾事故调查 规定》2012 年 7 月 17 日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 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 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 证明材料23《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安全生 产的决定》2004年1月9日所有条款24《安全标志及其 使用导则》2009 年 10 月 1 日所有条款25《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部分条款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