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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正式稿出台(附原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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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博****1
  • 文档编号:444003606
  • 上传时间:202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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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12日消息,为了建立信托行业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保障基金的使用、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办法》规定,保障基金是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保障基金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设计推出的,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和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的战略方针,建立信托行业有效化解风险、维护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的具体举措保障基金作为构建信托业风险的安全网”,可将行业风险与政府有效隔离,通过保障基金的介入,换取风险缓释和化解的时间窗口”,将单体项目和单体机构风险消化在行业内部,是逐步释放存量风险、减少对金融市场乃至社会负外部冲击的关键手段,是信托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办法》规定,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或融资者等利益相关人认购,基金权益也归信托公司或融资者等利益相关人享有。

      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经营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办法》明确,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的救助,必须坚持市场原则,不是无成本的救助,更不是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逆向激励在保障基金介入后,将对信托公司原股东和高管依法依规追责,必要时实施市场退出这种机制安排,有助于维护信托行业稳定,有助于落实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助于稳妥解决所谓刚性兑付”问题,有效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道德风险《办法》规定,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当前,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有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保障基金可在五种情形下进行救助:一是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二是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三是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四是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银监会财政部2014年12月10日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第三条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四条保障基金设立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二章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第六条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保障基金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向国务院报备保障基金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办法等制订公司章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向国务院报备第七条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第八条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核算保障基金认购情况;(二)负责保障基金的管理,对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进行清算偿付;(三)负责使用保障基金参与处置信托业风险,核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四)负责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第九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管理,确保公司平稳运行,切实履行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日常运用的职责因保障基金公司未履职尽责造成保障基金的损失,应由保障基金公司承担除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信托业风险处置外,保障基金公司投资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投资渠道。

      第十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基金公司对其获悉的各项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一条基金理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组织产生,理事人选由中国信托业协会推荐,经行业半数以上信托公司同意后产生基金理事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基金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筹集规则和筹集标准;(二)依据本办法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的使用方案;(三)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的分配方案;(四)对保障基金公司筹集、管理、使用保障基金进行监督,审议保障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标准基金理事会应当将其决策的重大事项及其履职情况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三章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三条保障基金来源:(一)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筹集的资金;(二)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三)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第十四条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一)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湫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二)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

      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三)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f算,由信托公司认购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基金余额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时,应当按规定补第十六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将保障基金资产与保障基金公司所有的资产分别列为受托资产和自有资产管理,实行分别管理、分账核算第十七条保障基金应当按照安全性原则建立托管制度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第四章保障基金的使用第十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一)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二)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三)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四)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情形,保障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有权机关的认定和处置原则拟定处置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一条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四)项情形,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信托公司凡使用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双方应根据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额和期限等协商资金使用的条件,并签署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依法约定相关监督条款和双方履行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五)项情形,由保障基金公司拟定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保障基金因使用导致余额减少时,先扣减由历年留存净收益等来源产生的公共积累部分公共积累部分扣减完毕后,再以各信托公司上年末净资产为权重扣减其基金余额第五章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第二十四条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后,净收益率高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信托公司、融资者等认购人分配收益,剩余部分计入基金余额收益率低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时,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审议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和新发财产信托认购的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年度与信托公司结算投资性资金信托和融资性资金信托认购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与信托公司结算。

      信托公司在每个信托产品清算时向其认购者支付本金及收益季中发生信托产品清算的,由信托公司先行垫付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保障基金专项账户,用于核算保障基金认购者的资金及其应享收益,真实记录保障基金的归集及支付信托公司应当按季度与保障基金公司核对认购保障基金的资金余额、变动和支付情况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保障基金公司特点和信托业监管要求,制定保障基金公司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对保障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报告制度,按年度编制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后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年度向信托公司披露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三十条保障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其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其他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障基金认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故意拖延认购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报送信息和资料的信托公司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风险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问责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挪用、侵占或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对有关人员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保障基金的清算和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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