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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念逻辑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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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理念逻辑研究本文作者:唐凌云张南宁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中 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在过去一千多年间,法律在一大半时间里是用来当做统 治者的管理工具,直到近两百年来,法律才在一群哲学、法学 者的奋斗之下,有了自己的生命,成为了社会的稳定器18世 纪,自然法学理论的产生标志着法律逐渐走向成熟到了 19 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 (JohnAustin)提出将法律视为命令 的分析法学成为当时的主流学派但到了 19世纪末,分析主 义法学的主流地位开始动摇为了维护和巩固逐渐陷入危机 的政治统治,资产阶级统治者不得不寻找新的法学理论凯 尔森(HansKelsen)的纯粹法学正是19世纪的分析主义法学 分衍出的重要法学派别纯粹法学理论彻底抛弃了古典自然 法学理论,把奥斯丁的分析主义法学推向了极端,并开始了 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之路一、凯尔森纯粹法学的理论体系凯尔森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家之一,他的 纯粹法学理论作为法实证主义的一个主要流派,在西方法学 理论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纯粹法学理论,继承了康德的应然 与实然的法律逻辑,对实在法的结构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实在法的一般理论一)规范等级体系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又叫做"规范法学”"概念法学”。

      凯尔森认为纯粹法学的对象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理论,即研 究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针对的是法律的现实它规 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这是一种规范关系和服从关系法律 是由众多规范形成的体系,规范之间有层次性,即“上位效 力下位”法律规范要能找到上位的法律规范作为它的基础, 最上面是“基本规范”凯尔森认为"规范”是表达某人应 当如何行为这一事实的一个规则,而并没有任何人真正要他 这样做的含义;规范并不依赖任何意志,而是藉助于“应 当”,它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而不是指人们“实际上 如何行为”,所以说凡是法律规定的事或行为都是应当遵守 的事或行为;实际上是不是发生这种事或行为,并不影响规 范的存在和效力亦即“规范就是应当,应当就自然有效” 每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都来自另一个更高的规范,所有规范 组成一个规范体系'‘这些规范的统一体是由这样的事实构 成的:一个规范(较低的那个规范)的创造为另一个规范(较 高的那个规范)所决定,后者的创造又为一个更高的规范所 决定,而这一 regressus (回归)以一个最高的规范即基础规 范为终点,这一规范,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效力的最高理由, 就构成了这一法律秩序的统一体。

      [11(141)按照凯尔森的 理论,所有法律规范都是根据另一个更高的法律规范制定的, 也就是说,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是由另一个更高的法律 规范授予的这样由低到高,一直追溯到最终的一个法律规 范,即“根本规范”,也就是宪法,而宪法的权威是预设或假 定的这样,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有了可以最终追溯到宪法的 法律效力,所有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加在一起就形成了 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法律体系二) 非理性正义“凯尔森认为,正义就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是一种反 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爱的“非理性的思 想” 根据凯尔森的观点,正义就是把某个一般性规则确定适用其内容所适用的一切案件” [2]按照凯尔森的解 释,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因此不能用理性的认识方 法来加以回答正义的问题取决于情感因素的价值判断,因 而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它只对判断者有效,从而是相对的凯 尔森说,纯粹法学专注于实在法,既不捍卫什么正义,也不反 对什么正义它所追求的是真实和可能的法律,而不是正确 的法律如果我们要在实证主义的领域确立一种正义的概念, 那么它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即将一般规则实际应用到应 该适用的一切场合,那便是正义的;把它适用于不应该适用 的场合,那便是非正义的,“只有在合法性的意义上,正义的 概念才能进入法律的科学中” [1](14)。

      纯粹法学并非反对 法律应是正义的要求,而是认为纯粹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自 己不能够科学地回答某一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正义究竟 包括什么要素,正义不过是人类不能认识的一种理想三) 有效性“既然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是在时间和空间 上发生的,那么,规范也就对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是有效力 的 [1](45)凯尔森在讨论规范的时候,把“存在”这一术 语当做'‘有效性”的同义词来使用(亦就是说'‘规范的存 在”与“规范的有效”同义),而'‘有效性”又被他定义为 那种可以用逻辑的方式从最高权力者的某种意志行为中或 从''基本规范”中推导出来的东西凯尔森用了很大的篇幅 来区分“效力”与"实效”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指法律规 范有约束力,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 服从和适用法律规范法律实效意思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 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 服从 [1] (42)因此,“凯尔森关于一种法律体系存在与否 的意见可以归纳为:当且仅当一种法律体系实现了某种最低 限度的有效性时,它才是存在的” [3] (94)二、纯粹法律理论的逻辑凯尔森不仅研究法律,而且还涉及到哲学、文学、逻辑、 数学和自然科学。

      凯尔森将康德的先验逻辑看成是“最低限 度的自然法”,从而彻底消解了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之间的 紧张他首创的由系统内所有有效之链构成的纯粹法律理论 体系在结构上与形式逻辑有异曲同工之妙凯尔森认为纯粹 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 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 价” [1](序),法律应同社会学或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区分开 来;这就是说纯粹法学的研究方法,仅仅是对法律规范进行 逻辑分析和逻辑操作,而不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道德或 心理等因素的关系因此,纯粹法律理论是一种形式主义法 律理论,甚至可以说,纯粹法学把法律的形式理性发挥到了 极致因此,我们将看到在凯尔森那里,“应然”的法、规 范及大量规范累积形成的法律制度的特征完全是形式意义 上的,不承认法律自身之外的源自任何学科或价值体系的评 价” [4] “作为新康德主义,凯尔森严格区分了实然与应然, 并据此将描述的(说明的)观察方式与规章的(规范的)观察 方式划分开来但作为实证主义的理论,纯粹法学仅能以法 理学规范的形式的(逻辑的)结构为对象,而不是其内容,因 为科学认识不能获得内容” [5]纯粹法学的两个主要概念 是“法律规范”和"规范效力”,连接它们的纽带就是成员 资格(member-ship) o凯尔森关于法律成员资格的标准 是:“当且仅当一个法律是通过被基本规范授权的权力实践 所创造,而这一基本规范也授权权力机关创造所有其他的法 律,这个法律才具有特定体系内的成员资格” [3] (115)。

      根 据凯尔森的解释,一个规范N(b)是否属于一个确定的法律体 系S,完全看这个体系S中是否包含一个能够被授权创造这一 规范N(b)的规范N(a)存在这实际上是一种逻辑上的公理 方法那么,第一部宪法也可以这样定义:当且仅当一个法律 的创造不是由任何其它法律授权时,它才是属于第一部宪 法由此可见,第一部宪法(基本规范)具有公理的性质,从它 可以推导出一系列有效规范(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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