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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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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30477023
  • 上传时间: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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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 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 步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 高等学历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学生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学校采用学分制, 实施弹性学习制度,实行专业主辅修制、辅修双学士学位制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 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四) 按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如有异议,向学校、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习质量 满足规定要求;(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 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学与注册第六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 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入学者,本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 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 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 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第八条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到招生就业 处、教务处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自接到 办理离校手续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报经主管 学生工作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 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 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含其间有严重违法 乱纪行为和报考其他学校)或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 入学资格第九条 为了确认在校学生的学习资格,实行学年学籍电子 注册制度第十条在校学生应凭学生证和缴费单,于每个学年第一学 期的第1-2周到所在学院办理学年学籍注册手续,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具体规定如下:(一) 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方可正常注册;(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特殊情况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以注册;(三)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四) 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五) 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六) 每个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周需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 续,未按时办理报到手续者按旷课论处四、学习年限与课程修读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学分制,实施弹性的学习制度学生可 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根据录取专业的培养方案,在导师指 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专业修业年限(以 下称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3-6年(含休学) 内完成毕业总学分;标准学习年限为5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4-7 年(含休学)内完成毕业总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学习要求和学习能力,按照课 程修读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修读专业培养方 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每学期修读 课程原则上应大于14学分,但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课程中,必须参加课程规定的教学活 动,如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必要时办理申 请交叉听课、免修、免听、重修等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 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规定的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学分和该课程相应成绩绩点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1 学分,实验课程每30学时计1学分,实践课程每周计1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 本人档案以修读并获得课程的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来衡量学生学习成效课程成绩、学分、绩点的关系见表1表1 课程成绩、学分、绩点的关系课程成绩绩 点(Hi)学分(Wi )百分制(五级记分制)90-100A/优秀4. 085-89A -3. 782-84B +3. 378-81B/良好3. 075-77B -2. 7获得课程学分72-74C +2. 368-71C/中等2. 066-67C-1. 764-65D1. 360-63D - /及格1. 0<60E/不及格0不获得课程学分无效无效0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方法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总学分数[(SWixHi) / EWi]。

      其中,总学分数=修读课程学分数之和(刀Wi );总学分绩 点=修读课程学分乘以相应绩点之和(SWi x Hi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成绩以百分 制(0-100分)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 格,即A、B、C、D、E)评定第十六条取消考试资格的、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 核成绩计为无效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 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如因病,须持学校医院开出的证明),经学 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第十八条课程补考与重修及其成绩记载(一) 专业培养方案中集中单列的实践类课程(如实验、实 训、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和人文科学类选 修课程不及格的,不补考,应在下一学年重修;(二) 除第(一)款之外的其它不及格课程,学校安排一次 免费的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的第1-2周进行;(三) 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 可以参加学校安排的学期补考;(四) 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无故 未参加期末考试的课程,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应在下一学年重修;(五) 在校学习期间,因初修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规定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最高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延 长学习年限,重新修读初修不及格课程(实践环节课程初修不及格 的可不再次重修),经考核均合格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 可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六) 同门课程,若参加重修,成绩按最高分数记载六、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证明不能在原专 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二)确有专长,转专业 更能发挥其特长,有利于培养成才的;(三)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的;(四) 入校一年后,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或创新成果突出 的第二十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 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 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 应予退学的;(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学生转专业,个人先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 意,报学校批准后,再填写《长沙理工大学转专业审批表》;(二) 学生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 确认同意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 出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同意 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 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七、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休学时间包 含在专业最高学习年限内:(一)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的 1/3以上的;(二) 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三) 出国留学的;(四) 因经济困难须勤工助学而中断学业的;(五) 经学校认定其他必须休学的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 年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休学学生按下 列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一经批准休学,必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等部门办理休 学手续;(二)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三) 因伤病休学,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医疗费等费用 自理;(四) 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学生不得留住学校、不得 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1周内持有关 证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校医院组织复查确认后,学院可批准 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二)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三) 经批准复学者,凭其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由教务处编 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八、降级与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第一次出现一学年所获学分数小于28学 分的(按标准学习年限的学习进度,因提前修得学分,导致某一 学年取得的学分数小于28学分,不在此列),应予降级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 学生第二次出现一学年所获学分数小于28学分的(按 标准学习年限的进度,因提前修得学分,导致某一学年取得的学 分数小于28学分,不在此列);(二) 在学校规定最高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又未达到结业标准的;(三) 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 学手续的;(四) 休学后因故被学校取消复学资格的;(五)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六)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A)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学 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 明,同时报送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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