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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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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219号建标[2002]2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 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监督规定》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 性条文》 ,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 性条文》同时废止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 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 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 《强制性条文》 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 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 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前言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是根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 知》 (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0年 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 故和隐患的,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 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 此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 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 员会 (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邮政编码: 100013, www. c in. gov. cn/stand/qz. htme/mail: qztw@mail. c in.gov.cn)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目目 录录 第一篇建筑设计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2.2照明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公共建筑 3.2居住建筑 3.3老年人建筑 3.4无障碍设计 3.5地下室 第二篇建筑防火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2.2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1防火和防烟分区 3.2建筑构造 3.3建筑装修 3.4防烟和排烟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一般规定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4.4消防电梯 5灭火设施 5.1一般规定 5.2室外消防给水 5.3室内消防给水 5.4固定灭火设施 5.5消防水泵房 5.6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 5.7电器防火、消防电源与应急照明 第三篇建筑设备第三篇建筑设备 1给水和排水设备 1.1管道布置 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 2燃气设备 2.1室内燃气管道 2.2瓶装液化石油气 2.3燃气的计量 2.4居民生活用气 2.5公共建筑用气 2.6燃烧烟气的排除 3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 3.1一般规定 3.2采暖 3.3通风 3.4空调 4电气和防雷设备 4.1供配电系统 4.2变电设备 4.3防雷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 1地基勘察 1.1基本规定 1.2一般场地和地基 1.3特殊场地和地基 2地基设计 2.1一般规定 2.2山区地基 2.3特殊性土地基 3基础设计 3.1扩展基础 3.2箱筏基础 3.3桩基础 4边坡、基坑支护 5地基处理 第五篇结构设计第五篇结构设计 1基本规定 1.1结构安全等级 2混凝土结构设计 2.1钢筋混凝土结构 2.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3钢结构设计 3.1普通钢结构 3.2薄壁型钢结构 3.3高层建筑钢结构 4砌体结构设计 5木结构设计 5.1一般规定 5.2构造要求 5.3防腐、防虫和防火 6围护结构 6.1玻璃幕墙结构 6.2玻璃屋顶结构 6.3金属与石材幕墙 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 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2基本规定 2.1场地和地基 2.2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 2.3结构材料 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4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4.1一般规定 4.2普通粘土砖、多孔粘土砖房屋 4.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 5钢结构抗震设计 6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 6.1底部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 6.2单层空旷房屋 7房屋隔震和减震 7.1一般规定 7.2隔震房屋 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 1结构安全性鉴定 1.1一般规定 1.2混凝土结构构件 1.3钢结构构件 1.4砌体结构构件 1.5木结构构件 1.6古建筑木结构 1.7地基基础 2房屋抗震鉴定 2.1抗震鉴定设防依据 2.2一般规定 2.3砌体房屋 2.4钢筋混凝土房屋 2.5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2.6空旷房屋 2.7古建筑木结构 3结构加固 3.1抗震加固规定 3.2砌体房屋 3.3钢筋混凝土房屋 3.4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3.5空旷房屋 3.6古建筑木结构 3.7地基基础 第八篇施工质量第八篇施工质量 1总则 2地基基础 2.1基本规定 2.2特殊性土 2.3桩基础 2.4边坡、基坑支护 2.5地基处理 3混凝土工程 3.1基本规定 3.2模板工程 3.3钢筋工程 3.4预应力工程 3.5混凝土工程 4钢结构工程 5砌体工程 6木结构工程 7防水工程 7.1屋面工程防水 7.2地下工程防水 8装饰装修工程 9建筑设备工程 9.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9.2燃气工程 9.3通风和空调工程 9.4电气工程 9.5电梯 第九篇施工安全第九篇施工安全 1临时用电 2高处作业 3机械使用 4脚手架 5提升机 6地基基础 附录本强制性条文标准目录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条 文 房 屋 建 筑 部 分 第 八 篇 施 工 质 量 1总则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工程,严禁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 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 分包单位) 、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 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地基基础2地基基础 2.1基本规定2.1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 注浆地基、 预压地基, 其竣工后的结果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 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 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 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 合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 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柱强度检验 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2.2特殊性土2.2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5.1.1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 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5.4.5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 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 续施工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4.1.3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 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 不应小于10m 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 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2.3桩基础2.3桩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 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 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 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 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 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 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 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 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2.4边坡、基坑支护2.4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 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 、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 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 行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 7. 5基坑开挖过程中, 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 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5.1.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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