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公法教学指导2.pdf
4页国际公法教学二第四章海洋法海洋法是规范海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一、领海和毗连区(一)领海1.领海的概念和地位、范围、领海的划定方法领海是国家的领水,国家对它具有主权领海主权的内容有四方面的内容,大家主要看一下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的含义,非无害活动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 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 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3.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辖,但由于外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或船长请求协助或罪行后果及于领海、或罪行扰乱了领海的安宁及良好秩序,或为打击犯毒, 可行使刑事管辖权 沿海国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也不得对外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舶违反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二)毗连区毗连区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 关于它的法律地位要知道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享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 专属管制权表现在两方面: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 而对它进行管制。
也可以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进行管制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但不包括该国内水的全部海域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 但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空航道上享有迅速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权三、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范围(二)专属经济区的地位我们说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实际上,是各国权利和义务在该海域的交叉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3.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专属经济区由什么人提出的大家要了解四、大陆架对大陆架主要掌握两个方面问题:(一)大陆架的概念大陆架是指在沿海国的领海之外该国陆地领土向海底的全部自然延伸,包括地质学上的大陆架、 大陆坡和大陆基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若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足 200 海里,可以延长到200 海里若超过200 海里的可延长到350海里或 2500 公尺等深线的 100 海里二)大陆架的地位对于大陆架的地位大家着重掌握五方面的权利问题。
大家看书大陆架由什么人提出的大家要了解五、公海对公海问题我们应着重掌握以下重点内容:(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二)公海的自由航行制度(三)公海上的管辖权1.管辖类别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追权六、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及其地位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公约确立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所以,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它的资源主张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公海是尤为重要的,它们的概念、地位以及涉及的法律大家要重点掌握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本章分为两大部分: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 2.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二)国际民航制度 1.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制度 2.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1.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及其补充议定书 对这几个公约从三面把握: 非法行为的确定, 管辖权,引渡的问题。
二、外层空间法 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 法律文件规定, 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 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 ②各国不得 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 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二)外空活动的制度 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 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 制度、登记制度 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 ①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 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 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 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 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 ②责任的范围 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 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 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 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 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 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损害发生后, 受害人可向任何一 个发射国求偿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人本章讲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国籍 (一)国籍概念及作用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原始国籍的取得的四种原则大家要掌握 个人国籍的取得是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法律赋予个人国籍一般都基于个 人出生或归化的事实 就个人出生国籍的决定, 各国可依据血统主义或出生地主 义,也可采用二者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个人国籍归化国籍可因个人的申请入籍、婚姻、被收养、认知等事实而取得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外国人的入境、 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人入出境 和居留的条件及应办的手续 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发的入 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外国人入境后应到目 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 他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 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 件等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在国不得阻拦, 但对某种情况下的外国人 可以限制离境, 如正在服刑者, 卷入民、刑事案件未了结的人, 或债务未还者等, 可以拒发离境证明,国家也有权依法驱逐外国人 (二)外国人的待遇及其原则 1.外国人待遇的含义 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 和财产权、 法律诉讼权等。
外国人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 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 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 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人尽兵役义务 2.外国人待遇原则 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 ①国民待遇, 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 即一 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 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三)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 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 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 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三、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概念、主体和对象 2.引渡的条件 引渡的条件一是符合共同原则 二是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政治 犯罪 3.引渡的效果 引渡后,请求国应遵守专一原则, 因此,①它要按请求引渡的罪行进行审判 或执行刑罚②请求国不得单方面将被请求引渡的人转引给第三国。
(二)庇护 庇护的概念和对象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的保 护行为庇护的对象一般都属于被保护国认定为政治犯但这种认定不得违反国 际法的规定例如不得将犯有恐怖罪行或战争罪行认定为政治犯罪 四、难民 这部分内容大家自己看一下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