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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婴儿背袋及推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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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n
  • 文档编号:45085488
  • 上传时间: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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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日本嬰兒背袋日本嬰兒背袋/推車測試標準推車測試標準產品安全協會 1.設立此標準之目的 此條款之設立是確保嬰兒背袋 / 推車等產品之品質,以避免因為操作不當或意外 事件造成嬰兒的生命或肢體的傷害2.適用範圍 此安全標準適用於單人嬰兒座車(包括推車、輕便背袋等) ,範指一般家庭主婦使 用於購物、日光浴或戶外活動等幼童是指嬰兒及兩歲以上之兒童3. 分 類 A 型:嬰兒可躺之推車 B 型:嬰兒可坐、躺、靠之推車4. 安全的準則4.1 機械和結構4.1.1容許嬰兒能有自然的座姿,非援助外力(只適用於 A 型) 4.1.1.1 嬰兒枱車系列產品,除了吊床之外,必須能有躺的機械功能,其最角度必須大於 130°可躺的最大機械角度 α 如附圖一)4.1.2當嬰兒坐下時,確保是適舒的姿態4.1.2.1 當(附註 1)人型重力在座布適當位置時,要很明顯的看出座椅的變化,後背至少 有 50 m/m 的下陷 附註 1(人型尺寸規格):嬰兒人型尺寸,高 85.1 公分、重 11.74 公斤(頭 2.35 公斤、身體 5.11 公斤、手腳共重 4.28 公斤) 、胸圍 49.6 公分,座姿高度 50.6 公分, 頭圍 48.6 公分。

      4.1.2.2 當人型放置在座布適當位置時,放置的位置和背後的彎曲弧度如附圖二嬰兒座 布要能彎曲到要求的最大弧度,當嬰兒座立或橫躺時4.1.2.3 當人型(尺寸如下)放置在座布的適當位置時,必須確保腳能活動自如,肩和胸 部不受到壓迫,頭部必須在座布內 人型尺寸:高 74.8 公分;重 9.48 公斤;(頭重 2.18 公斤、身重 4.12 公斤、手腳 共重 3.18 公斤)胸圍 46.7 公分;坐姿高度 48.6 公分,頭圍 46.4 公分 2 -4.1.2.4 當人型放在車台內時,必須能够很容易的看見人型4.1.2.5 座椅和後背的角度必須大於 110 度躺下的角度 α(如圖一)必須是最大前角度4.1.3受震的衝擊越小越好4.1.3.1 機械結構必須要有吸收受震的功能 人型放在車台內時,前輪放在鼓輪上,有 10 m/m 的齒輪,以每分鐘 100 轉的速度 旋轉,然後用水平震動加速器放在軸上測試,座椅中心<30 % A 型、<50 % B 型 同樣的測試方式測後輪的情況4.1.3.2 人型放置在車台的適當位置,測震儀按置在座位和軸中央,前輪放在鼓輪上(如 附圖三)以水平震動儀測出其比率,比率的計算是用如下的公式:座(克)軸(克)×100 %測試後軸也是用以上相同方式4.1.3.3 車輪必須附有彈簧,彈簧的硬度為 Hs 65 ~ 85,外徑尺寸>180 m/m A 型,115 m/m B 型。

      4.1.3.4 硬度測試 A 型必須使用測試彈簧的儀器,並符合 JIS(1975)的要求,橡膠硬化測 試要符合 K6301 的條款4.1.4當嬰兒座車台內時,不需借助外力,其手腳必須感覺舒適4.1.4.1 不得有容易鬆動的零件,有縫隙的部份其間距必須>5 m/m,<13 m/m,以避免傷 及嬰兒的手腳4.1.4.2 確認没有上列尺寸的縫隙存在,在使用鉚釘鉚合的部位,在下列位置必須有警告 標語〝 With the reach of his hands and legs 〞,如遮陽傘、餐桌、踏板、褶合位置、 座布和前輪4.1.4.3 嬰兒台車除了箱型款式外必需要有踏板,這踏板以 20 kg 的重力徐徐加壓,其彎形 度不得大於 20 m/m4.1.4.4 20 kg 重力的物件尺寸為寬 100 m/m,長 150 m/m(如附圖 4) ,測試後不得有彎曲 或損壞的情形發生 3 -4.1.5車台的設計結構,最重要的是防止嬰兒自車台上掉落下來 (1)座椅安全帶是防止嬰兒自車台跌落,因而安全帶必須牢固的縫妥 (2)安全帶的縫合必須牢固無論是眼觀或觸覺上的檢驗,縫合時不得有漏針或跳 針的情況發生 (3)安全帶寬度必須大於 25 m/m,長度要能够很容易的調整。

      當人型放在座椅上 時,必須扣上安全帶並且要很牢固的扣住它 (4)當 30 kg 加力在安全帶中央時,不得損壞、撕裂在其結合處和縫合處 (5)測試滾輪如附圖 5,安全帶長度可任意調整滾輪以 30 kgs 的垂直方向加力,不 得有不尋常的情況發生 (6)安全帶以 10 kg 的拉力,水平方向加力連續 10 次不得有損壞、撕裂或異位的 情況發生7)將安全帶自車台上取下,固定在一個 200 m/m 長的物體上(如附圖 6)做拉力測 試,重力 10 kgs 以每分鐘 500 m/m 的速度加力,到扣環時則減為 150 m/m 重 覆 10 次後,撕裂的長度不得大於 30 m/m,且不得有非尋常的情況發生4.1.5.2 必須配有交叉式的安全帶的裝製,並且要縫合牢固,以防止嬰兒滑落 (1)交叉式的安全帶必須縫合牢固,不得有漏針或跳針的情況發生 (2)交叉式的安全帶寬度必須大於 50 m/m (3)交叉式安全帶寬度必須用卡尺測量4)30 kgs 的重力加在交叉帶的中央時,不得縫合及鈎合部份的損壞 (箱型吊床 機型只適用於前面可拆合的部份) (5)當安全帶固定妥善後,以直徑 25 m/m 的圓棍做拉力實驗,以 30 kgs 的拉力水 平向前拖拉,不得有異常情形發生。

      (6)嬰兒車之安全帶裝在手把上時,當手把往上提時不得有損壞的情況發生 (7)車輪固定如附圖 8,自手把中央以 25 kgs 之力量往上提,不得有外觀或觸覺上的損壞4.1.5.3 座位必須左右邊保持水平,由前至後保持傾,但箱型吊床則前後保持水平 (1)嬰兒座車放在平面上必須測量 4 點 a、a’、b、b’,如附圖 9(量測基準點為座 車中心點) a 和 a’兩點<10 m/m b>b’(但箱型吊床此雙點必須<10 m/m)4.1.5.4 當前輪往上提起 200 m/m,後背和水平的角度必須大於 5 度(當後傾至最大範圍時 必須測出其角度數)此條款不適用於箱型吊床 (1)前輪放置在 200 m/m 高度的架上時,後傾至最大角度測量 h1、h2 和 s,三個 位置的距離如附圖 10 角度的計算方式是以下列公式算出:h2 – h1 Tan β = s- 4 -4.1.5.5 合成皮、布料等材料,使用在車台上時必須能承受 4 公斤以上的重力,必須用測 試儀測出其撕裂的強度4.1.6台車必須要有刹車的功能4.1.6.1 刹車必需裝設在使用者容易操作的範圍內將車台放置在傾斜 10 度的斜坡上,並 將 15 kfs 的重力按置在車椅上,刹車後車輪不得轉動。

      手不離開車台的條件下, 刹車必須能够很容易操作,車台放置在傾斜 10 度的斜坡上,並將 15 kgs 的重力按 置在車椅上,刹車後車輪不得轉動)4.1.7車台的設計在以上的條件下,必須不得翻覆,且要能够很順利的滑動4.1.7.1 人型放置在適當的位置上,車台傾斜 20 度,人型均不得由前、後、左、右跌落 (車台傾斜 20 度,人型用安全帶扣住如附圖 11,人型不得由前、後、左、右跌落)4.1.7.2 車台行進不得蜿行或偏行在無風狀態下,嬰兒車放置在 10 度的斜坡頂點滑下, 嬰兒車不得超出下列範圍,寬 1 公尺,長 3 公尺滑行距離必須超過 3 公尺: a. 測試是在無風狀態下 b. 也要做反向的測試4.1.7.3 高度要求至少 50 m/m,自地面到接觸車台算起,測試板必須緊貼地面4.1.8車台亦不得造成使用者受到傷害4.1.8.1 車台不得有尖銳的部份,避免造成使用者受到傷害不得有尖銳部份存在,無論在視覺或觸覺上,或加物品覆蓋尖銳部份4.1.9行進中的震動不得損傷車台的結構或造成褶疊的不便4.1.9.1 30kgs 放置在座椅上,傾斜至最大的角度,前輪放在轉輪上,有 10 m/m 的齒輪, 轉輪以每分鐘 100 轉的轉速連續 60 分鐘,不得有不尋常的情況發生後輪亦用此方 法測試。

      20kgs 和 10kgs 分別放置在座椅中央和後部份,座椅後傾到最大角度,用 1-3-1 是及的測試儀測試前輪及後輪各旋轉 60 分鐘,不得有下列幾種情況發生: a. 金屬結構没褶合之情況下,座椅不得褶合 b. 不得有零件損壞,破壞或跌落 c. 車胎亦不得過於磨損4.1.9.2 可褶合的車台或推動的把手,不得因受到行進的震動而變成異常的褶合,有金屬 扣環的部份,它的扣環必須保持平滑 5 -(1)20 kgs 和 10 kgs 分別按置在座椅中央和後面,座椅後傾到最大角度,用 1.3.1 提及的測試儀測試,前輪和後輪分別旋轉 60 分鐘,不得有視覺和觸覺上的損 壞,如鬆動和自動褶合 (2)必須很容易看出或感觸到,在兩測的扣環是保持平滑而且要求有雙重的扣環 裝置,在嬰兒的手能接觸到範圍內,以確保嬰兒無法很容易的搬動4.1.10 可活動部份的零件,必須要能活動自如,且保証安全4.1.10.1 所謂可活動的部份是指遮陽傘、座椅和車輪,必須保証這些部份能活動自如打 開包裝箱後除了上列三部份零件外可活動外其餘部份不得鬆動,同時此三種零件 的按裝不需具備特殊的常識4.2 材料4.2.1材料之使用不得造成對人體的傷害。

      4.2.1.1 人造樹脂類、人造樹脂噴漆類等材料必須符合玩具的條款 370-4,由食品衛生組頒 佈(但車輪、座床、遮陽傘和手把等零件除外) 使用到下列的化學材料必須符合 食品衛生局頒佈的 370-4 條款,如氯聚乙烯、氯聚合烯、聚乙烯等5. 指示標籤和說明書5.1 指示標籤5.1.1下列各項必須有明顯的指示且不能任意去除(1)申請者(製造商、進口商等)編號 (2)製造或進口日期和其編號 (3)使用者注意事項: a. 金屬扣,在使用前必須確定按裝妥善(試用於褶合台車及活動推車) b. 使用前扣好安全帶 c. 每台車限乘 1 人5.1.2要有視覺和觸覺上的確認5.1.3 說明書必須含括下列的內容 (1)必需說明某些零件被拆除的後果 (2)使用者注意事項: a. 年齡不同的嬰兒使用的車台,連續使用的時間 A 型:單人座台車,自兩個月大的嬰兒到兩歲大連續使用不得超過兩個小 時 6 -B 型:單人座台車,由 7 個月到兩歲大的嬰兒連續使用不得 備註:嬰兒年齡使用的限制必須註明在外箱,廣告單及目錄上 b. 褶合式的台車有關褶合的金屬部份是非常牢固定 c. 每台車限乘一位嬰兒,且要坐在座布上,不得坐在其他位置上。

      d. 使用前必須扣好安全帶 e. 嬰兒不得站在台車上,必須坐著 f. 當嬰兒坐在車台內時,手提包必須放置在菜藍內 g. 當嬰兒坐在車台內時刹車裝製是可靠的,但無法保証車台没有嬰兒而只放 置手提包或 h. 當車台單獨在路上時,嬰兒不得放置在台車後 i. 當車台不得提起當嬰兒還在台車內時5.1.4 說明書內不包括技術資料,一般顧客很容易瞭解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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