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管理规定.doc
3页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保护消防员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气体伤害所必备的专用个人防护装备为了加强维护、保管消防空气呼吸器,确保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原产品技术要求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参照执行第三条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必须加强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第四条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应按规定数量配齐消防空气呼吸器和备用气瓶,直辖市总队、支队须设置消防空气呼吸器维修检验室,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第二章例行检查第五条消防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1、检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镜破损的严禁使用2、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开启气瓶阀检查贮气压力,低于额定压力80%的,不得使用3、戴好面罩,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显压痛4、深呼吸2—3次,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气密性能良好,打开气瓶阀,人体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第六条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必须按下列要求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1、清洁污垢,检查有无损坏情况。
2、对空气瓶充气3、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涤面罩、呼气阀及供气调节器的弹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燃干燥,不得烘烤曝晒4、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对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第七条消防空气呼吸器必须定期检查,总队每年、支队每季度、中队每月、班第周组织检查一次支队每半年对消防空气呼吸器校验一次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是:1、全面罩的镜片、系带、环状密封、呼气阀、吸气阀、空气供给阀等机件应完整好用,联接正确可靠,清洁无污垢2、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联接牢固3、背带、腰带完好、无断裂现象4、气瓶与支架及各机件联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5、气瓶压力一般为28—30MPa压力低于24MPa时,必须充气6、整机气密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表变化,5分钟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4MPa,超过4MPa的为不合格7、余气报警器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准为不合格8、空气供给阀和全面罩的匹配检查:正确佩带消防空气呼吸器后,打开气瓶开关,在呼气和屏气时,空气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没有“咝咝”响声。
在吸气时,空气供给阀应供气,并有“咝咝”响声反之应更换全面罩或空气供给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