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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桥村住宅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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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 文档编号:410383631
  • 上传时间: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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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意图,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大学城新区建设的规划要 求,顺利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落实控规中规定的规划管理及相 关的控制要求,以促进榕桥村进行合理有序的开发和建设,确保其综合环境质量 及城市特色,制定本规划文本第二条村庄性质: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的现代化居民住宅小区,内含城市公共绿化用地 和公共市政设施规划总面积:441700皿第三条 本文本适用于规划区域范围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和各类建筑物、构筑 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文本与控规图纸必须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第五条 规划原则:结合福州市城市发展目标,充分考虑规划地域的区位交通优势及其在城市发展方向上的地位与作用,合理确定本规划地段的用 地性质和规模容量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地尽其用,合理进行用地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追求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为原则,拟定适宜的强度控制指标结合良好的自然环境条件,创造优美的城市景观合理进行本地段的路网布置、地块划分、土地利用、设施配置、交通 组织、管线安排、竖向规划及绿地景观的综合系统规划力求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与可操作性,为进一步的建设、管理提供详细、有效而灵活的手段与依据。

      第六条 本文本对细分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和相关指标、配套设 施项目进行控制,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 合规划小区内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按符合国 家、福建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本文本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即生效第八条 本文本解释权由福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九条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第二章 土地利用、性质分类及控制第十条 根据本规划区域的现状用地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按照控制性祥 细规划的深度要求,将本区域的的建设用地性质共分为2大类,4中类,11小类, 详见控规图纸中地块指标表第十一条规划区域中的居住用地应进行整体开发,在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要求的前 提下,居住区内部道路可按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二条本规划区域内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及各项指标如需变更,必须经过福州市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三条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与其所处用地地块的性质相符。

      第十四条本规划区域的居住区规模为居住小区级,结构为四个居住组团和两个小区级配套 公建中心第十五条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GBJ137-90)第十六条土地转让单位必须按控规所限定的土地使用要求进行实施,不得随意变动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及规划设计要求第十七条 本规划区域的规定性指标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指导性指标为建议执行指标,各地 快的建设必须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第十八条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建 筑间距均应符合卫生、消防和管线埋设等要求第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社区医疗站、粮油店、文化活动中心、垃圾站、公厕、停车场 等属于必须配套的服务设施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置,其他服务设施 项目:小学、中学、医院、储蓄所、邮政所等项目,则充分利用用地周边现状已 有的设施,综合考虑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控制第二十条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 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小区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修建性详细规划 阶段适当调整第二十一条规范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库), 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城市 主、次干道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后退小区级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 米新建商业场所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 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让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所第五章配套公用设施控制第二十三条 托幼、中学、储蓄所、社区服务、垃圾站、居委会、小型文化设施、商业设施、 变电站等为本次规划涉及的主要配套公用设施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 建性详细规划作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规划 分图图则中的规定第六章绿地控制第二十五条图纸所示的城市公共绿地、小区绿地在开发建设时严禁侵占第二十六条 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 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增强绿化效果第二十七条 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设施第七章市容卫生控制第二十八条 规划区内有关的标志、公告、广告招牌的位置和尺寸大小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 准确后方可设置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1、 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2、 提供地区特色鲜明,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3、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的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4、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应严格按照规划设置的垃圾站收集转运,统一处理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 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 定建筑面积(地块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第三十一条 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1、 开发建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的条款规 定进行处理2、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违反规定的,可予以罚款或降低其设计资格,情节严重的 可吊销其设计资格3、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或行 政诉讼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注:相关专业名词解释以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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