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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主要学者擅长案例分析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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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法主要学者目录陈光中 1徐静村 6陈瑞华 7龙宗智 8陈卫东 9左卫民 9樊崇义 10张建伟 11宋英辉 12马静华 12汪建成 13卞建林 14陈永生 14孙长永 15高一飞 17谢佑平 17杨宇冠 17熊秋红 18汪海燕 19李昌林 19潘金贵 20李昌盛 20张吉喜 21崔敏 21可以另外补充顾培东、万毅、马静华、汪建成、王新清、施鹏鹏、叶青(华东政法)、张栋、马贵翔、李奋飞等人陈光中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代表作:《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证据法学》、《法学概论》、《刑事诉讼法》、《司法改革问题研究》、《公正审判与认罪协商》、《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研究》、《论检察》、《中国刑事二审程序改革之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法制具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中国古代的司法活动也自有其独特的运行方式与规律古人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的典籍、史料,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材料去了解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构建,并尽可能还原中国古代司法活动的样貌作者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书中试图运用现代诉讼法学的的语言,去解读和分析史料,希望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古代司法制度的体系。

      本书总的来说包括两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相当于今天诉讼法学中的总论,主要涉及:中国古代的司法组织,包括中央审判机关,地方审判机关以及作为最高审判者的皇帝,监察组织;还包括强制措施、证据制度,等等第二部分,相当于今天诉讼法学的分论,涉及的内容涵盖完整的诉讼活动之中的各个阶段和与之相关的程序制度,包括起诉制度;法庭审判;上诉制度;复审、复核制度;判决的执行主要观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开拓(1)关于诉讼价值观陈光中认为诉讼法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不能有主次之分;应当承认,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重要的独立价值实体法和程序法不是机械的并重而是动态的并重2)刑事诉讼目的观陈光中主张法的权利本位观,刑事诉讼在总体上也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打击犯罪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权但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的内涵,狭义上应指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应当是保障的重点我国传统上重打击轻保障,因此既要讲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又要重点突出保障人权。

      应当将“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条文同时,他认为强调人权保障并不意味着放弃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而是主张在加强人权保障的同时防止削弱打击犯罪,在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强化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3)刑事诉讼结构观陈光中认为,科学而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才能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现代法治的刑事诉讼结构应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方居中裁判的原则他主张,中国刑事诉讼中应当包括两个三角结构:一个是在审判阶段中,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大三角结构另一个是审前阶段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审批逮捕、审查起诉的中立裁决者组成的三方结构此外,他还认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两种诉讼结构各有长短,两者适当结合最有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吸收西方两大诉讼结构的长处来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近似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应适当吸收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同时又不能完全照搬,应保持法官在庭审中有限的主动性4)刑事诉讼效率观在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上,陈光中主张“公正第一,兼顾效率”他认为,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公正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正当程序查清案情,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一种和平和非自助的方式解决国家与被告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从而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

      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的价值作出适当的牺牲,但是这种牺牲不能过分,否则就会违反司法的基本要求2)力主司法改革陈光中一直关注司法改革,主张不断推进司法改革他发表的两篇力作:《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与龙宗智教授合写)和《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比较集中地表述了他对于司法改革的主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深化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应当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制权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保证司法的亲历性和判断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第二,司法独立,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陈光中认为司法独立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应当坚持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党组织(包括党委和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和组织领导,原则上不宜具体参与办案工作;应当明确纪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二者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协调与配合的关系;理顺权力机关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人事上,司法机关领导的提名和任免,应当强化上级党委和上级司法机关的作用。

      在财政上,改由中央和省级统一拨款或为主拨款,减少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对同级行政机关的依赖性第三,正确认识、理性对待三机关的关系法检公分工配合制约的原则对于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性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缺陷,应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应当维护控辩平等,加强审判的中立性;加强律师权利保障机制;防止互相配合侵犯当事人权利;以及建立当事人权利的司法审查救济机制第四,规范大要案办案程序保证“打黑”等活动依法定程序进行第五,遏制司法行政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审委会、院庭长与合议庭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司法绩效考评制度应当进行科学化、合理化的改革第六,塑造高素质、有权威的司法官应继续推动司法官职业化,提高司法官待遇,延长司法官聘任时间对司法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遴选应当更加规范以上相当部分主张被十八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改革决定所吸收3)对古代司法制度的批判和借鉴陈光中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直有着浓厚的兴趣,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独到的见解20世纪80年代初,陈光中推出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书,是解放后最早系统研究古代刑事诉讼的专著该书对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强制措施、证据制度、法庭审判、上诉、复审和复核制度等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该书中,他提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皇帝(或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司法从属于行政第二,维护统治者特权,实行公开的不平等第三,维护宗法制度和宗族统治第四,刑讯逼供,罪从供定第五,实行纠问式诉讼,程序不完备第六,具有重狱讼、慎刑罚的精神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教授认为首先要批判其专制主义、落后野蛮的东西,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中的流毒,如刑讯逼供现象、等级特权思想,仍是当今司法实践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对现代法制建设有意义的制度,如:法官责任制度、回避制度、直诉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录囚制度等4)刑事证据制度的探索(1)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诉讼真实观陈光中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价值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他不同意否定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观点他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要努力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达到诉讼客观真实,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力求符合案件客观事实他主张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由于诉讼证明的复杂性,诉讼价值追求的多元性,刑事证明不能只适用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而是要有层次性,如适用推定等,这样就必须适用法律真实原理但是如果法律真实不与客观真实相结合,必然不同程度地走向主观主义。

      2)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诉讼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不应以欧洲大陆为中心,而应扩展至世界范围,将其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采性定罪证明标准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其中“事实清楚”是主观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是客观标准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将其作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关键条件但不能照搬西方对排除合理怀疑关于“接近确定性”或“95%”的解释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应达到结论唯一性,以严防冤案的发生3)刑事证明理论陈光中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在广义上,应当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他们所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收集、运用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对于证明责任问题,他主张对举证责任和职务证明责任进行区分,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庭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对法庭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而职务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基于职责,在诉讼证明中所应达到的要求,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处理性决定时必须具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责任,它要解决的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犯罪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问题。

      4)刑事证据原则和规则的完善陈光中主张为了实现证据制度上科学化、法治化和人性化,根据国际人权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外国的证据法,应当确立以下原则、规则: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传闻证据规则等等他力主疑罪从无,认为疑罪从轻实质上是有罪推定并且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成因1996年刑诉法修改,增加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重要规定,这与陈光中的努力有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陈光中主张建立相对排除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刑讯获取的口供一律排除,不具有证据效力;实物证据则由于其具有不可替代性而应采取裁量排除原则,即根据违法程度、案件的性质、公益的保护等因素综合加以酌量考虑,具有一定的弹性在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上,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认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为非法取得并提出相关线索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合法取得,其证明标准为确实充分,至少要达到证据明显优势5)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1)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陈光中认为,在当前,刑讯逼供是最大的程序不公,冤枉无辜是最大的实体不公为了遏制刑讯逼供,陈光中主张,扩大刑讯手段的解释范围,即刑讯不仅指对肉体上的施加暴力,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实现看守所中立,并由其进行全程录像或者录音;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相对的沉默权。

      2)完善辩护制度陈光中始终认为,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是否民主、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1955年他在《政法研究》上发表的处女作论文中就通过介绍苏联辩护制度主张在新中国建立辩护制度后又在两次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以及发表的文章中,力主不断完善辩护制度如主张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以辩护人的身份参加,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权收集证据等他是最早主张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全程实行法律援助制度3)强化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陈光中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提出应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在上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他主张在加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扩大被害人的权利经立法部门和学者的共同努力,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之一,赋予了他申请回避权和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从而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当前他又主张制定新法,创建被害人救助制度4)腐败犯罪案件侦查手段的完善陈光中认为,在我国的腐败犯罪案件侦查中,检察机关取证能力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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