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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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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32936610
  • 上传时间: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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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分类: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1.紧密型联营是参加联营各方以资金、财产、技术等作为投资,共同经营,并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组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法人资格 2.半紧密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是法人之间的合伙,没有组成经济实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登记主营机关发给注明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3.松散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协议,在一定时间内建立比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由于联营各方没有共同出资,没有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登记主管机关不进行登记注册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 20%或以上至 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联营企业法人中国现行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联营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特征包括: (1)有独立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联营各方可以资金、技术、工业产权、劳务、厂房设备等出资,其出资财产同联营企业各方的财产相分离,成为联营企业所有的财产 (2)联营企业以及联营各方通常均享有法人资格这种双层次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便于发挥联营企业及联营各方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横向经济联合 (3)联营企业法人的独立经营并不应影响联营企业各方的自主经营权在完成联营企业所分配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联营各方仍可根据自己的条件进行独立经营,在完成其任务的方式上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4)联营企业法人的内部关系由其章程规定这包括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承担,加入和退出的手续,组织机构的产生和有关负责人的任免等实践中联营企业法人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与其出资额相一致,它们对联营企业法人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合 营 企 业按 合 同 约 定 对 某 项 经 济 活 动 所 共 有 的 控 制 , 是 指 由 两 个 或 多 个 企 业 或 个 人 共 同 投 资建 立 的 企 业 , 该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必 须 由 投 资 双 方 或 若 干 方 共 同 决 定 。

      区 别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 20%或以上至 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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