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考察日本新防卫战略.doc
10页从国际法角度考察日本新防卫战略【摘要】二战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潜心发展,日本的军事力量已逐步从“必要、有限”的防卫型武装发展成为一支强大的攻击型武装尤其是近年来,在日本政治右倾化的催生下,日本通过了一系列法规,不断强化日美军事同盟关系,将军事力量拓展到海外本文在概览日本军事发展的基础上,对日本新防卫战略的立法体系和实质进行了梳理和剖析,以求呼吁和平,警惕军国主义的复活关键词】国际法;日本;军事崛起一、日本军事力量的迅速崛起冷战结束后,日本倾尽全力扩充军备,使得日本的军事力量迅速崛起 (一)日本军费开支相当惊人目前,日本每年军费开支都保持在 500 亿美元左右,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相当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军费开支的总和如果就每个士兵人均军费而言,日本则高达 20 多万美元,远远超出美国,位居世界第一 [1]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巨额的军费开支中,国防科研和武器进口的比重不断加大1986—1995 年,日本国防科研费用占军费开支的比例由 1.7%增至3%,到 2000 年提高到 5%。
[2]此外,日本还是全球第三大武器进口国,其作战坦克已经是英国的 3 倍,海上大型战舰是英国的 2倍,总吨位甚至超过德国与意大利海军之和 [3] (二)日本自卫 队实力不容忽视日本自卫队人数虽然只有 28 万,但其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并不亚于任何发达国家目前日本自卫队的扫雷能力居世界第一,反潜能力居世界第二,大中吨位水面舰支数量居世界第三 [4]以海上军事力量为例日本海上自卫队历来发挥着日本走向军事强国的尖兵作用日本海上自卫队目前拥有官兵约 4.5816 万人,各型战舰总吨位 36.4 万吨 [5]其规模已经超过了传统海洋强国——英国,实力仅次于美国海军在武器装备上,日本海上自卫队可谓精益求精,更新换代十分频繁例如, “宙斯盾”驱逐舰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战舰日本海上自卫队目前已经装备了 3 艘宙斯盾护卫舰,另有一艘准备服役,今后还计划建造 4 艘 [6]到2010 年,日本海上自卫队将拥有 4000 吨级以上的大型驱逐舰 30艘,2700 吨级以上的大型常规动力潜艇 14 艘。
根据日本海上自卫队制定的《长期军事建设计划》 ,日本将在 2015 年以前建造两艘可搭载 e-2c 预警飞机以及垂直起降战斗机的 4 万吨级轻型航空母舰 [7] (三)日本军事潜力异常雄厚除了现有军力外,日本在军事潜力方面也高居世界第三 [8]仍然以海上军事实力为例战后,日本造船工业发展迅速,目前,造船能力居世界第一,年生产能力可达 2000 万吨若以二战时日本动员四分之一的造船能力生产军舰的比例计算,完全可能以年下水 500 万吨舰艇的速度组织生产,是目前其作战舰艇总吨位的 20 多倍,一跃成为东北亚地区最庞大的舰队 [9]日本还努力发展核武技术日本早已掌握了制造钚、浓缩铀的技术据绿色和平组织透露,早在 80 年代中期,美国就向日本提供了核技术,建成了钚加工厂,开始生产钚 239 [10]尽管日本官方很快辟谣,但日本发展核武器的说法绝非空穴来风二、日本防卫战略的悄然转变战后日本防卫战略的制定有两个根本性的依据,一个是日本的“和平宪法” ,另一个就是《日美安保条约》 。
《日本宪法》第 9 条,即著名的“和平条款”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和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因此,依据《日本宪法》制定的防卫战略,其基本方针就是专守防卫和无核化而依据《日美安保条约》所确立的主要原则却是日美双方相互合作和防卫,日本承担相应的增强军备的义务因此,战后日本防卫战略的基础就存在着法理上的矛盾,即日本“和平宪法”和《日美安保条约》之间的矛盾,日本的防卫战略就在这矛盾的两极之间不断变化 (一)日本防卫战略变化的法律轨迹1992 年 6 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关于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法》是日本防卫战略发生转折性变化的重要开端1995 年 11 月,日本通过新《防卫计划大纲》 ,强调在冷战后的 安全保障形势下,日本防卫力量应当发挥适当作用它标志着日本防卫方针开始发生实质性转变1996 年 4 月, 《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发表,从战略高度对日美安保体制重新定位、定向。
1997 年 9 月,依据该《宣言》 , 《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出台 《新指针》的核心内容就是所谓的“周边事态问题” ,同时更强调对“紧迫”的武力攻击的预防根据《新指针》 ,当“周边事态”出现,美国决定进行直接军事干预时,日本应负责后方支援 [11]1999 年 4 月日本制定了《周边事态法》 、 《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日美相互提供物品及劳役协定》(《acsa 修正案》)三个法案其中, 《自卫队法修正案》修改了原《自卫队法》规定的自卫队必须坚守的“自卫原则” ,以及“没有交战权” 、 “不能向海外出动”的约束,允许自卫队在“周边事态”之际,协同美军从事“后方地域搜索、救助”等军事活动2001 年 10 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 、《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三项支援美军行动的相关法案2003 年 6 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事三法案” ,即《武力攻击事态法案》 、 《自卫队法修正案》 、 《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 有事三法案”规定:日本不仅在受到攻击时,而且只要预测到存在“有被武力攻击之危险”时,就可出动自卫队进行防卫作战 [12]因此,有事三法案的通过意味着日本有事法律体系正式建成。
2004 年 6 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事七法案” “有事七法案”由《国民保护法案》 、 《自卫队法修正案》 、 《外国军用品等海上运输规制法案》 、 《美军行动顺利化法案》 、 《交通、通信利用法案》 、《国际人道法违反处罚法案》 、 《对待俘虏法案》等七个法案组成有事七法案”主要以落实武力攻击等事态下对美军的行动给予物品及劳役协助为目标,标志着日本有待法律体系的全面建成由此,日本的“战时法制”已经全面化和系统化, “和平宪法”已经不能制约日本军事强权化的步伐正如法国《世界报》所感叹的那样:“日本宪法第 9 条只是吓唬人的法律,丝毫阻碍不了日本的重新军国主义化,但却能使日本政府经常采取钻牛角尖的办法为其行动找到合法理由 ”[13] (二)日本防卫战略变化的实践轨迹1990 年海湾战争时,日本政府就积极谋求实现出兵海外,由于当时《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未能在国会通过而搁浅,但在 1991 年 5 月日本还是向海湾地区派遣了扫雷艇编队与以美国一起执行扫雷任务直至 2003 年底,日本政府先后向柬埔寨/莫桑比克、卢旺达、戈兰高地、东帝汉、阿富汗派遣自卫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2001 年,小泉首相上台后,在“无禁区的结构改革”旗号下, 日本进一步推动军事力量参与海外活动,特别是利用“9.11”事件使自卫队参与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
综合上述法律和实践方面的种种措施,已使日本的防卫战略发生质的转变,由“专守防卫”扩大到发生“周边事态”时可支援美军作战,进而出兵海外,实施军事干涉三、日本新防卫战略的理论支点日本急速膨胀的军事实力显然已远远超过了所谓“防卫”的必要,其真实目的昭然若揭,就是要出兵海外,重建日本的军事强权而作为日本政治右倾化的结果,一系列“有事法案”的出台为日军卷土重来提供了所谓法律依据作为日军将来大规模海外作战的理论准备,日本新防卫战略着重打造了三大法理支点:“国际贡献理论” 、 “集体自卫权理论”和“先发制人自卫理论” 一)国际贡献理论日本所谓的“国际贡献理论” ,就是打着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旗号,公然突破《日本宪法》第 9 条,给日军“松绑” ,从而为发展武装力量和实行干涉外交寻找借口日本右翼一方面不承认该理论的违宪性,一方面咬住所谓参与维和行动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应尽义务来自欺欺人,但是所谓“国际贡献理论”是不堪推敲的首先,参与或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并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因为联合国维和行动与《联合国宪章》第 41、42 条 所采取的实行高压政策的强制行动有原则性的区别。
维和行动是在国际实践中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逐步发展起来的,一般经安理会决定并经当事国同意的一种遏制或减轻冲突局势的冷却措施它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会员国是否支持和参与行动并没有法律约束日本的国际贡献理论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蓄意曲解其次, 《日本宪法》第 9 条明确日本放弃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因此,尽管近年来日本自卫队不断扩编,但是根据《日本宪法》 ,自卫队不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军队” ,名副其实的“自卫队”其职责只有一个,即“守护疆土”而已因此,日本使用自卫队参与维和行动是违反《日本宪法》的,也是超越自卫队的职责范围的,这一点确凿无疑众所周知,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其宪法应当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即使维和行动发生在日本周边地区,日本也没有理由牺牲本国宪法的权威性来参与维和行动日本为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而不惜违宪,这充分表明了日本对军事强权的强烈觊觎!(二)集体自卫权理论自卫权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装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14] 《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但是自卫权的行使却是例外集体自卫权是指根据条约关系,当缔约国 任何一方遭到武装攻击,其他缔约方将与之一同进行武装反击,而不论自己是否遭到实际攻击。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和 1949 年的《北大西洋公约》第 5 条都允许缔约国进行集体自卫由此可见, “自卫权”和“集体自卫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集体自卫权不以本国受到实际攻击为前提,这是它与自卫权最根本的区别之一根据《日本宪法》第 9 条的原意,日本是放弃“一切战争” ,包括自卫战争但是随着冷战的开始,美国授意下的日本自卫队已经是既成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日本保留的“自卫权”可以进一步蜕变为“集体自卫权” 但是,1972 年,日本政府还是公布了关于集体自卫权的《政府宪法解释》 ,强行规定日本拥有集体自卫权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后果是极其危险的——它意味着日本军队绕过宪法对“以国权发动战争”的限制,从而可以通过集体自卫权的途径,实现“以行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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