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省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查研讨会讲座.ppt
52页全省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查研讨会讲座 一、一、 解读解读《《山东省勘察设计市场山东省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动态监管办法》》 二、市场执法检查检查点及主要二、市场执法检查检查点及主要内容内容山东省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n第一条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n目的:n1、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n2、规范市场行为;n3、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n4、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n依据:本办法只列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条例》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n第二条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n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n包括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也包括省外进鲁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n第三条 明确了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的内涵是指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业绩、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适时监督检查,并及时作出处理的活动n第四条 是关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n第五、六、七条 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形式、人员组成、检查频次和范围n检查形式:n(一)集中监督检查;每年一次n(二)临时抽查和巡查临时性举报和重大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问题 n人员组成:n(一)两名或以上佩戴执法证的监督检查人员 n(二)熟悉资质管理和资质审查的专家。
n(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n检查范围为:n(一)勘察设计企业:取得国务院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在鲁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n(二)勘察设计项目:上年度完成的勘察、设计项目,包括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鲁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n第八条 明确了集中监督检查的程序:n(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公布n(二)检查方出示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明确监督检查内容n(三)被检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n(四)检查方按检查方案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n(五)检查方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n(六)对发现存有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核实后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现场下发执法告知书 n第九条 明确了集中检查的三个阶段及每个阶段工作内容n(一)自查阶段:受检企业按照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检,并上报以下材料:n1、自检报告1份n2、由“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发送的数据1份n3、加盖注册执业师印模的资质检查申请表1份n(二)检查阶段n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按隶属关系进行检查,所检查的企业数不得少于辖区内企业总数的50%,按检查文件的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情况汇总表、检查工程项目情况一览表和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情况一览表。
n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25%以上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在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范围内必查一次,被实名投诉和举报企业为必查对象n(三)总结阶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对违规企业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n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n(一)企业符合资质标准,遵守有关市场、资质管理规定,质量行为良好的,检查结论定为合格 对合格的省内企业,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勘察设计市场检查合格专用章n(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n1、注册执业人员或技术骨干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n2、存在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压价竞争、越级承揽业务等不良行为的;n3、受检材料中存在伪造、恶意涂改等不良行为的;n4、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n5、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n第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省内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资质,收回其资质证书正、副本及证书专用章。
n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省外企业,两年内不予办理进鲁备案手续,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n对在检查中存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各方主体质量企业或个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在媒体公开曝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不得参加本年度诚信企业、文明企业等荣誉表彰评比n第十四条 是关于检查行为的规定 n检查方: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n被检查方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对拒不提供被检资料,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提供被检材料n第十五、十六条 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九条)n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合同履约、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n对勘察设计企业实行量化考评,并实行诚信评价等级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红牌”、“黄牌”警示制度n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档案n凡连续两年经国家、省、市质量检查、市场检查、施工图审查检查发现有不合格项目或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率达到20%或一年以上无勘察设计业绩的勘察设计企业,连续四年未作出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甲级勘察设计企业以及连续四年未作出市级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乙级及以下企业,均不予资质升级和增项。
n第十八条 实行勘察设计市场信息化管理制度n勘察设计企业业绩、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签名、毕业证、职称证、个人业绩等应通过“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及时进行网上上传和更新 n建立完善行业基础数据库 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行业内的企业、注册人员和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健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实现注册人员、企业和工程项目数据库之间的动态关联最终要为监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注册人员的市场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n 1、人员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全省注册师数据库,实现与全国注册人员中央数据库对接待条件成熟时,将勘察设计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人员数据库管理 2、企业数据库制定统一的企业数据标准,实现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企业中的注册人员是否能够满足企业资质条件 3、工程项目数据库包括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参建企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等信息的全市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数据库n第二十条 推行并健全违规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勘察设计市场竞争中违背公约及规定的企业和在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逐一进行约谈,并建立档案,对重点企业进行追踪检查,对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网上发布。
n第二十一条 完善勘察设计市场自律体系,建立勘察设计市场自律委员会n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n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部企业或个人在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中的其他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n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场执法检查市场执法检查 检查点及主要内容检查点及主要内容n n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查是厅长办公会确定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查是厅长办公会确定的全省建设系统五项执法检查之一的全省建设系统五项执法检查之一n n《《关于开展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年全省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查活动的通知 》》(检查范围、方式、内容、(检查范围、方式、内容、结果处理等)结果处理等)n企业自查:企业自查: 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自行整改、规范提高自行整改、规范提高n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自查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等n资质检查申报表:资质检查申报表:n1、企业基本情况n2、技术骨干:按不同资质、不同专业分类填写n3、注册执业人员:按注册类型填写,加盖执业印章。
n4、技术装备: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n5、年度完成的勘察设计项目: 按不同资质业务范围分别填写,工程等级、项目规模按资质分级标准要求填写完整n6、获奖情况:n7、企业简历:资质内容的变化情况n8、管理:各项制度建设等n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n1、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按隶属关系进行拉网式检查或抽查,若采取抽查的方式,所抽查的单位数不得少于辖区内单位总数的50% n2、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25%以上的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在各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范围内必查一次),被实名投诉和举报单位为必查对象n3、未被抽查到的单位,我们将通过检查表评定合格或不合格n检查主要内容:检查主要内容: n 资信场所n 技术人员n 业绩质量n 受检企业准备的材料(见通知)n1、资信场所、资信场所n查看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管理文件、获奖证书、技术装备、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n营业执照:名称、住所、法人、实收资本、营业范围等n资质证书:n主要查看证书副本原件,核对证书信息(名称、地址、资本金、编号、有效期、单位发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变更情况)n2、技术人员、技术人员 n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技术人员n对照资质标准,重点核查注册执业人员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其注册和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印章,毕业证、职称证,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数量 n((1)注册人员)注册人员n注册建筑、结构、造价、岩土、电气、设备、化工n2011年4月1日之前取得资质的,不考核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n核查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工资单等n注册人员核查要点注册人员核查要点:n60周岁及以下n注册证书、印章必须齐全,并加盖原印(红、蓝章)n注册人员印章应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无效,不符合要求n 在岗情况:社保、劳动合同、工资单、承担业务情况(图纸签字)等n注册人员具有二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其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及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只能认定其中一个n注册人员有多个注册资格,并分别注册在不同单位的,视为无效,不符合要求n(2)非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n n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n n 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要满足不同资质类型和等级的要求 核查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近期养老保险、工资单等 n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核查内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核查内容:n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n学历:资质标准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以毕业证书学历进行考核n专业:职称专业或所学专业应与资质标准要求专业一致,或是相近专业 在《标准》中,将高等教育所学的且能够直接胜任岗位勘察设计的学历专业称为本专业,与本专业同属于一个高等教育工学学科(如地矿类、土建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等工学学科)中的某些专业称为相近专业 学历专业为本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n职称:要求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职称必须是有权部门评审合格的方为有效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设计时,讲师、助理研究员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同于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等同于正高级职称n 设计经历:具有10年以上设计经历 对专项资质,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以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和从业年限等资格条件以相应专项资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专项资质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勘察设计经历确定n在岗情况:社保、劳动合同、工资单、承担业务情况(图纸签字)等 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n3、业绩质量、业绩质量n从单位提供的2011年度完成勘察设计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1-2项勘察、设计项目 项目材料应包括:(1)勘察设计任务委托书 (2)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勘察设计合同 (4)收费发票及进出帐凭证收费发票及进出帐凭证(5)被抽检工程的原始资料(节能设计、结构设计计算书等)(6)勘察成果报告或设计文件施工图(7)施工图审查意见或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n核查主要内容核查主要内容:n政策性方面:n(1)承接项目的合法性n(2)是否超出业务范围n(3)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压价竞争 n(4)签字盖章是否规范齐全,是否存在代审、代签等n技术性方面:n(1)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n(2)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等n对存有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对存有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当场下发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n其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n(1)关于注册岩土工程师过渡期问题(过渡期为2012年9月30日)n(2)关于资质证章的换发问题n(3)关于资质延续有关注册电气、设备、化工师考核问题(新申请、增项要求;一年期,五年期) 规范市场行为规范市场行为 优化发展环境优化发展环境 谢谢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