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ppt
52页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规则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保全 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履行规则债的履行规则n n一、履行主体:n n(一)债务人亲自履行n n(二)第三人履行,第三人约定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n n(三)债权人有受领请求权,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履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二、履行标的二、履行标的n n二、履行标的:n n(一)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种类、数量进行履行n n(二)当事人可以约定进行代物履行代物履行不同于合同变更,代物履行只有在债权人实际受领后才产生清偿效果二、履行标的二、履行标的n n所谓代物履行,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所谓代物履行,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代物履行必须满足四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代物履行必须满足四个要件:个要件:n n((1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必须有原债务存在;n n((2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n n((3 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履行的合意;)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履行的合意;((4 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履行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代物履行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 北京市通北中机械加工厂诉北京亨北京市通北中机械加工厂诉北京亨运通机械有限公司运通机械有限公司 加工费纠纷案加工费纠纷案n n19971997年至年至19991999年年1010月间,加工厂为亨运通公司加月间,加工厂为亨运通公司加工新疆收割机变速箱毛坯锻件截止工新疆收割机变速箱毛坯锻件截止19991999年年1010月月2626日,亨运通公司共欠加工厂加工费日,亨运通公司共欠加工厂加工费808 733.99808 733.99元后亨运通公司分三次给付加工厂后亨运通公司分三次给付加工厂100 000100 000元,尚欠元,尚欠加工厂加工费加工厂加工费708 733.99708 733.99元为此,加工厂、亨运元为此,加工厂、亨运通公司双方在通公司双方在20002000年年4 4月间商定,亨运通公司用以月间商定,亨运通公司用以从天津市立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新疆从天津市立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新疆-2a-2a收收割机割机8 8台提货单据,每台台提货单据,每台74 00074 000元,合款元,合款592 000592 000元,元,折抵尚欠加工厂加工费。
折抵尚欠加工厂加工费20002000年年4 4月月2929日加工厂收日加工厂收到亨运通公司上述收割机到亨运通公司上述收割机8 8台的提货单台的提货单n n同年5月21日,加工厂已将其中的一台提货单顶帐给他人,收割机已提取其余7台加工厂一直未提取,并于同年12月26日与天津市中收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协商,以每台55 000元的价格售给天津市中收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货款在2001年6月1日前兑现2001年4月间,天津市中收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通知加工厂将7台收割机提货单取回该7台收割机至今未提2001年8月29日,亨运通公司给付加工厂15 000元后加工厂所取得的8张提货单能否兑现为由起诉机械公司支付加工费二、履行标的二、履行标的n n(三)标的物的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和履行费用由当事人约定n n1、以上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依照交易习惯确定,按照补充性任意性条款进行补充(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n n2、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二、履行标的二、履行标的n n3、债务的部分履行债务人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
n n4、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n n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二节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n n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在 履行没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n n(一)抗辩权的行使应当是基于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义务,并且应当是主给付义务n n(三)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履行会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进口商品的商检验证书、标的物安装的有关技术资料)n n(四)抗辩权与不履行和瑕疵履行的程度相适应 某塑料制品厂诉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案某塑料制品厂诉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案 n n原告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原告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被告出售价值14.514.5万元的塑料制品合同签订后万元的塑料制品合同签订后至起诉前,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价值至起诉前,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111万元万元的货物,还有的货物,还有3.53.5万元的货物没有交付。
被告接受万元的货物没有交付被告接受了原告交付的货物,但没有支付货款原告起诉了原告交付的货物,但没有支付货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111万元的货款被告认为,双万元的货款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交付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交付14.514.5万元的货物,而不是只交付万元的货物,而不是只交付1111万元的货物;万元的货物;合同对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没有约定,故被合同对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没有约定,故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原告交付剩下的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原告交付剩下的3.53.5万万元货物之前,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元货物之前,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二、后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n n(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债务均已届满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后履行方可以不履行n n(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n n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n n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冷冻厂转让案冷冻厂转让案n n20042004年年1111月月2525日,日,A A公司公司( (甲方甲方) )与与B B公司(乙方)公司(乙方)签订转让合同,将食品冷冻厂一座转让给乙方签订转让合同,将食品冷冻厂一座转让给乙方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0170万元,在合同签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订之日支付2020万元,在万元,在20042004年年1212月月1717日前再支付日前再支付135135万元,余款万元,余款1515万元在办妥除交缴土地出让金外万元在办妥除交缴土地出让金外的其他相关手续后的其他相关手续后5 5日内付清,甲方应在收到日内付清,甲方应在收到155155万元转让款后万元转让款后3 3日内将转让标的物移交给乙方违日内将转让标的物移交给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依约支付转让款的,应向甲方支约责任:乙方未依约支付转让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付转让总价款5%5%的违约金。
逾期的违约金逾期1010天未支付转让天未支付转让款的,甲方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等条款款的,甲方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等条款 冷冻厂转让案冷冻厂转让案n n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支付A公司转让款人民币1675462.12元,尚欠24537.88元未支付A公司也依约交付了转让标的物并于2005年2月双方正式办妥相关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2005年5月27日,A公司将面额为826584元的发票交付给B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付清尾款,B公司以“A公司未全额提供税务发票”为由进行履行抗辩中意达公司诉乐伟公司加工合同案中意达公司诉乐伟公司加工合同案n n原告浙江湖州中意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浙江湖州中意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中意达公司)与被告宁波乐伟机械有限公司(下中意达公司)与被告宁波乐伟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乐伟公司)于称乐伟公司)于20032003年年1212月月3131日签订一份加工定日签订一份加工定作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定作泉水生产线设备一套,作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定作泉水生产线设备一套,合同总金额为合同总金额为10.910.9万元双方约定由原告按被告万元双方约定由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供设备材料,交货时间为的要求提供设备材料,交货时间为20042004年年1 1月月1616日,日,并约定了有关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报酬结算方并约定了有关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报酬结算方式及履行期限等。
同时约定:式及履行期限等同时约定:“ “供方必须负责全供方必须负责全部泉水生产线设备的管路、设备等附属设备的安部泉水生产线设备的管路、设备等附属设备的安装、调试达到出水标准,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一周装、调试达到出水标准,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余款内付清余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中意达公司诉乐伟公司加工合同案中意达公司诉乐伟公司加工合同案n n被告乐伟公司共向原告中意达公司付款人民币63040元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未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被告另请他人安装调试后将该设备出售原告中意达公司于2004年8月1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加工费人民币45960元被告乐伟公司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装调试、使设备达到约定出水标准的义务,故原告对尚余货款不具有请求权 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n n(一)不安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严重恶化,以至有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可能之情形发生时,在该对方当事人没有为对待履行或提供履行能力的担保前,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权中止其所应当履行的合同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n n(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的义务(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的义务n n1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 n n由于不安抗辩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只取决于权由于不安抗辩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只取决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无须征得对方之同意,所以,利人一方的意思,无须征得对方之同意,所以,为了避免对方因不知该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为了避免对方因不知该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的情形发生而蒙受损失,同时也是为人中止履行的情形发生而蒙受损失,同时也是为了对方在获得通知之后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提供了对方在获得通知之后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提供充分、适当的担保,以消灭此不安抗辩权,从而充分、适当的担保,以消灭此不安抗辩权,从而使自己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我国使自己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我国《《合同法合同法》》规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n n2、举证义务n n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之滥用,杜绝任意借口对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之可能而中止履行自己应当先为履行之债务,破坏合同之债的严肃性,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情形之一存在的确切证据。
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n n(三)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n n中止履行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提供适当担保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恢复履行n n(四)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的解除权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演出劳务费纠纷案演出劳务费纠纷案n n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
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双方发生纠纷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双方发生纠纷 大成公司诉北京天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大成公司诉北京天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n n20002000年年3 3月月1515日大成公司向北京天福公司购买价值日大成公司向北京天福公司购买价值30003000万元的铜线,根据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万元的铜线,根据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3030天天大成公司向天福公司支付了大成公司向天福公司支付了50%50%的价款,余款在的价款,余款在交货时全部支付合同签订后,大成公司要求北交货时全部支付合同签订后,大成公司要求北京天福公司能够向其说明铜线的货物储备和货源京天福公司能够向其说明铜线的货物储备和货源情况北京天福公司称本公司仓库储备有价值情况北京天福公司称本公司仓库储备有价值15001500万元的铜线,其余的分别有河北、江苏等地万元的铜线,其余的分别有河北、江苏等地的三家公司供货,并已签订了合同大成公司十的三家公司供货,并已签订了合同大成公司十分不放心,于是找到北京天福公司负责仓库管理分不放心,于是找到北京天福公司负责仓库管理的人员李某,询问其仓库是否储备有价值的人员李某,询问其仓库是否储备有价值15001500万万元的铜线。
元的铜线大成公司诉北京天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大成公司诉北京天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n n李某说仓库根据没有仓库储备有铜线天成公司给了李某一些好处费,李某拍摄了多张仓库库情况的照片大成公司要派员到河北、江苏等地的三家公司调查,该三家公司均称与北京天福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大成公司于是拒绝支付了50%的价款,北京天福公司于是起诉大成公司要求支付价款,承担违约责任;天成公司则反诉北京天福公司,认为北京天福公司构成违约,并且认为自己行使抗辩权,无违约行为汽车购销合同汽车购销合同 纠纷案纠纷案n n20012001年元月,某汽车销售中心与某汽车制造厂签年元月,某汽车销售中心与某汽车制造厂签订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销售中心购买制造厂订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销售中心购买制造厂生产的轻型轿车生产的轻型轿车4040辆,每辆售价辆,每辆售价5 5万元,当月供货万元,当月供货2020辆,辆,8 8月份供货月份供货2020辆,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辆,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地履行了第一批轿车的交货和付款义务双方顺利地履行了第一批轿车的交货和付款义务20012001年年5 5月份,制造厂获悉销售中心因经营不善,月份,制造厂获悉销售中心因经营不善,已造成巨大亏损,同时因拖欠银行贷款,已被法已造成巨大亏损,同时因拖欠银行贷款,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偿还贷款。
制造厂认为如果继续按合院强制执行偿还贷款制造厂认为如果继续按合同约定发货,销售中心很可能无力付款于是制同约定发货,销售中心很可能无力付款于是制造厂在调取了相关证据后,决定中止第二批车辆造厂在调取了相关证据后,决定中止第二批车辆的托运,同时派人通知销售中心,若继续供货,的托运,同时派人通知销售中心,若继续供货,销售中心需提供担保,或者预付货款销售中心销售中心需提供担保,或者预付货款销售中心不同意,并以制造厂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不同意,并以制造厂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保全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保全 n n一、代位权一、代位权n n(一)概念: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一)概念: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债务人应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n n(二)代位权的性质(二)代位权的性质n n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人的约定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债权的特别权利 一、代位权一、代位权n n(三)成立要件(三)成立要件n n 1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届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届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届满,而且是非专属债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届满,而且是非专属债权 n n 2 2、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即不以、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即不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行使权利合同法解释第十规定:仲裁或诉讼方式行使权利合同法解释第十规定:“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3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一、代位权一、代位权n n3、有损害债权的后果《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只有在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之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有充足财产,不能行使 一、代位权一、代位权n n(四)代位权的行使 n n1、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原告可请求列入,法院可以追加次债务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n n2、如果债权人已起诉债务人,仍可向法院主张代位权诉讼,但在债权人和债务人诉讼判决生效前,代位权诉讼应的中止 n n 3、两个债权人对同一次债务人主张代位诉讼的,可合并审理 一、代位权一、代位权n n4、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法院已受理,债务人就余额可起诉次债务人(但应另行起诉),在代位全诉讼判决生效前,该诉讼中止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6、代位权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代位权一、代位权n n(五)代位权的效力(五)代位权的效力n n1 1.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对于债权人的效力n n((1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由于行使债权的主体是债由于行使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行使权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也不能超代位权既不能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也不能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这样能够保证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这样能够保证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做到了既保障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做到了既保障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不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不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n n((2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一、代位权一、代位权n n(二)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n n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n n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⑴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一、代位权一、代位权n n(1)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n n⑵债务人不得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无意义的行为⑶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一、代位权一、代位权n n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受偿,债权人还可就剩余部分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债务人还可就余额部分向次债务人主张 一、代位权一、代位权n n3、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
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履行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2)如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成立,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案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案 n n某甲对某乙享有债权,对某丙负有债务由于某某甲对某乙享有债权,对某丙负有债务由于某乙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某甲即起诉至某乙所在地乙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某甲即起诉至某乙所在地的的A A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判决某乙还款判决生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判决某乙还款判决生效后,某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某效后,某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某甲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甲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某甲意外死亡某丙对某甲的债权已经到之前,某甲意外死亡某丙对某甲的债权已经到期由于某丙担心其债权得不到保护,得知某甲期由于某丙担心其债权得不到保护,得知某甲死亡且某甲对某乙有债权后,即在某甲死亡后的死亡且某甲对某乙有债权后,即在某甲死亡后的第八天,以某甲的继承人为被告在第八天,以某甲的继承人为被告在B B县人民法院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甲的继承人偿还某甲欠其的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甲的继承人偿还某甲欠其的债务。
债务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案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案n n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某甲的继承人不愿卷入原某甲的债权债务纠纷,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某甲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即裁定终结执行某丙不知某甲是否还有其他的遗产B县人民法院的这件民事诉讼该如何裁判?债权人某丙的利益该如何保护? 二、撤销权二、撤销权 n n(一)撤销权的概念n n撤销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最初由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制定,因此又称为保罗诉权它创制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债权问题该制度被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移植,并在适应现实需要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和发展 (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撤销权属于实体上的权利,但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撤销权属于实体上的权利,但究竟属于何种性质, ,有有以下四种学说:(以下四种学说:(1 1)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本)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本质是由债权人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益的第三质是由债权人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益的第三人返还所得利益的权利;(人返还所得利益的权利;(2 2)形成权说,认为债)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的消灭;(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的消灭;(3 3)折中)折中说,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说,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 ((4 4)责任说,责任说是形成权说的发展。
认为债)责任说,责任说是形成权说的发展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要请求受让人返还利益,即将其视为权人并不需要请求受让人返还利益,即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n n1 1.客观条件.客观条件必须是行使了诈害行为,即实施了有害债权人债必须是行使了诈害行为,即实施了有害债权人债权的财产行为造成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减少权的财产行为造成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减少n n((1 1)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2 2)通说认为撤销权仅仅针对财产行为通说认为撤销权仅仅针对财产行为n n((3 3)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确实侵害了债)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确实侵害了债权所谓侵害了债权,不仅指对债务人的责任财权所谓侵害了债权,不仅指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实际减少,更重要的是减少后的责任财产不产的实际减少,更重要的是减少后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如果处分了责任财产,但还有其足以清偿债务如果处分了责任财产,但还有其它财产可以偿还,则不能行使撤销权它财产可以偿还,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n n2、主观条件:受让人的恶意。
n n债务人处分财产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对于无偿处分行为,不必考虑受让人的主观心理,可以直接行使撤销权;但是对于有偿处分行为,法律要求必须在受让人怀有恶意,即明知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应以受让人受让财产的当时是否知情为准,当时不知情,事后知情的在所不问 (四)撤销权的行使(四)撤销权的行使 n n1 1、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n n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如果财产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如果财产已交付,相对人和受益人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则已交付,相对人和受益人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则应将相对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被告应将相对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被告 n n2 2、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撤销权行使的时间 只要在债权人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只要在债权人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在尚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了一定的处债务人在尚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就可以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就可以 行使,行使,但是不一定要债务已届清偿期。
但是不一定要债务已届清偿期(四)撤销权的行使(四)撤销权的行使n n3、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n n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未明确该债权指的是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撤销权人各自的债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否针对所有一般债权人的债权?n n 4、撤销权行使的费用 《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四)撤销权的行使(四)撤销权的行使n n 5、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和五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于延长,中止和中断的规定n n6、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 (六)撤销权之效力(六)撤销权之效力 n n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即财产赠与视为未赠与;债务之免除,视为未免除;物的买卖视为未买卖 n n 2、对受益人、受让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之后,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尚未受领标的物或权利的,不得请求给付。
已经受领债务人的财产,则因撤销之结果,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六)撤销权之效力(六)撤销权之效力n n3、对债权人的效力,因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使债务人脱离之物或权利复归于债务人关于债权人对于受益人、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返还物于自己,学者意见不一 由于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为给付之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允许债权人直接向受益人或受让人请求交付物或权利不必在通过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特别是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加以行使这样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2005年试卷三第年试卷三第9题题n n甲欠乙甲欠乙1 1万元到期未还万元到期未还20032003年年4 4月,甲得知乙准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 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 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限为20042004年底乙于年底乙于20032003年年5 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2004年年7 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 B.请求法院撤销.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甲与丙的行为 C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对丙的1 1万元债权 万元债权 D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诉浮图关公司及第三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诉浮图关公司及第三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诉浮图关公司及第三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诉浮图关公司及第三人博智公司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案人博智公司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案人博智公司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案人博智公司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案 n n20002000年年4 4月月1515日,重庆浮图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重庆浮图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图关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以下简称浮图关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向其发出的行向其发出的2222份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了中份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了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自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自19971997年年7 7月至月至1111月与之签订月与之签订的的2222份借款合同尚欠的借款本息份借款合同尚欠的借款本息 ,截止,截止20002000年年3 3月月3131日的贷款本金日的贷款本金6767,,500500,,000000。
0000元,应收逾元,应收逾期利息期利息1010,,391391,,621.50621.50元,应收催收利息元,应收催收利息5 5,,836836,,379.50379.50元,合计债权元,合计债权83,727,992.0083,727,992.00元转让给中国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资产管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理公司) n n20002000年年5 5月月1212日,资产管理公司就上述债权转让向日,资产管理公司就上述债权转让向浮图关公司发出了渝东浮图关公司发出了渝东01041220104122号债权确认通知单,号债权确认通知单, 该通知单载明中国银行渝中支行对浮图关公司的该通知单载明中国银行渝中支行对浮图关公司的债权已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同年6月8日,浮债权已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同年6月8日,浮图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文平在该债权确认单的图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文平在该债权确认单的回执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回执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19991999年年1010月月1515日,浮日,浮图美公司与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图美公司与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智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称博智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由浮图美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在重庆市渝中定:由浮图美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区长江一路5454号裙房号裙房5 5层框架(整层)面积为层框架(整层)面积为5166.825166.82平方米的非住宅房以单价平方米的非住宅房以单价560560元/平方米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预售给博智公司,合计金额为(建筑面积),预售给博智公司,合计金额为2894319.202894319.20元。
元n n同日,浮图关公司向博智公司出具了收到2893419.20元的收条一张2000年5月10日,双方到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2000年12月13日,博智公司与东方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的产权以8170.85元/平方米转让给东方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金额为42217311元,并于同月14日到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另外,张文平自1998年2月10日至今一直是浮图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1999年12月15日至今一直是博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n n资产管理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资产管理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讼称: 20002000年年5 5月月1515日,浮图关公司将其所有的日,浮图关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54号西南技术商城裙号西南技术商城裙楼第楼第5 5层,共计层,共计5166.825166.82平方米的房产以平方米的房产以560.00560.00元/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了本案的第三人博智公司以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了本案的第三人博智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自有的房产,导致浮图关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自有的房产,导致浮图关公司的自有资产大量减少,从而对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的自有资产大量减少,从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实现造成严重损害,故请求判令撤销浮图的债权实现造成严重损害,故请求判令撤销浮图关公司与博智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宣告该关公司与博智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宣告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撤销交易登记;由浮图关公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撤销交易登记;由浮图关公司和博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司和博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租赁合同撤销案租赁合同撤销案n n甲与乙签订永定路娱乐场改造和部分新建工程承包书乙与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丙将其位与海淀区黄家坟院落3132平方米及924平方米租赁给乙,期限5年,年租金20万元,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合同时,已投资的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归乙所有1999年8月14日乙与甲签订了娱乐场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确定工程造价68元,已付27.5元2000年6月1日,乙与丙签订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书,内容为:因乙经营租赁合同撤销案租赁合同撤销案n n困难无力交纳租金,双方终止租赁关系,丙收回房产,乙投资的固定资产归丙所有,丙免除乙拖欠的租金,双方不再有任何经济关系后甲起诉至法院,认为乙和丙的终止协议使甲的利益受损害,要求行使撤销权。












